Tuesday 23 November 2021

【國安法】鍾翰林認分裂國家和洗黑錢 判囚 3 年 7 個月

(報道於下午 7 時更新)

現年 20 歲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遭控分裂國家、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及兩項洗黑錢共四罪。他去年10 月被捕,至今還押 1 年,本月初承認分裂國家及其中一項洗黑錢罪,其餘控罪獲存檔法庭。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今(23日)在區域法院,判處鍾翰林監禁 3 年 7 個月。法官指,鍾於 2016 年被他人煽動而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後來成為組織者,推波助瀾,在國安法實施後,以身試法,干犯分裂國家行為。法官明言,鍾翰林推動港獨的政治理念、目的和行為昭然若揭,是罪行的積極參加者。

繼「光時電單車手」 和「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鍾翰林成為本港第三位被判刑的國安法被告。唐英傑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9 年,馬俊文則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5 年 9 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控方將一些 2020 年 7 月前發生的事在案情中列出,但他的判刑基礎,受限於控罪書所訂明的時段,即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10 月 27 日期間。法官指,鍾翰林的犯罪意圖在網絡、社交平台、傳媒和新聞報道中記錄及轉載。鍾翰林刻意招攬成員、義工及籌款,以實現政治理念,鼓吹用行動開創時代,又擺街站展示殖民時期的旗幟,並在 28 間中學成立本土關注組,以學生會的資源和權力,在校內宣揚港獨,為推動港動出一分力。法官明言,鍾翰林的政治理念、目的和行為昭然若揭。

鍾翰林母親望兒子出獄後與她同住

法官引述鍾翰林的求情和背景報告,指鍾自小學六年級便對政治產生興趣,2016 年因梁天琦選舉活動而參與政治,成立「學生動源」。2019 年至 2020 年,鍾翰林參與反修例活動,認為要從社會活動達到政治理念,無意圖傷害他人。鍾於破碎家庭成長,但與母親關係不差。其母撰寫求情信形容鍾是正直青年,他無私的愛令同母異父、患病的胞弟與他產生濃厚感情。生母又指,鍾原本品學兼優,但自 8 歲跟隨父親和繼母生活後,成績一落千丈,其母親表示希望鍾出獄後,能與他同住。

官列 7 點指鍾為積極參與者

針對分裂國家罪,法官稱鍾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分裂國家。法官列出 7 點證明鍾翰林是積極參與者:

1)鍾自 2016 年成立「學生動源」以來,積極參與活動和管理社交平台。自《國安法》實施後委任另一人為社交平台編輯,宣布組織停止香港事務。但 Paypal 捐款和招募義工連結沒停止。2020年 7 月 8 日,鍾仍在學生動源社交平台發表聲明;

2)鍾於 7 月成立「學生動源」美國分部的Facebook 帳戶,標語為「香港獨立民族自決」。鍾透過美國分部帳戶繼續鼓吹港獨,並發表 Paypal 捐款和招募義工連結;

3)2020 年 7 月 21 日,「創制獨立黨」正式成立,鍾為其中一員,該黨標語為「創制獨立  民族自強」,指所有成員在海外,以香港獨立為目標。

4) 鍾於 2020 年 7 月 26 日,在學生動源 Facebook 發表政治宣言;

5)鍾於 7 月 29 日被捕,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大量政治標語和港獨旗;

6)鍾於被捕獲釋後,8 月份在訪問中公開政治表述;

7)鍾在美國領事館外再次被捕,法官強調不會猜測鍾是否被安排到美國領事館作仼何行動。

官:以為稱停止香港活動便不犯法「自欺欺人」

法官指,鍾於 2016 年被他人煽動而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後來成為組織者,推波助瀾,在國安法實施後,以身試法,干犯分裂國家行為。鍾以為在《國安法》生效前,聲稱停止在香港的活動便沒事,「是自欺欺人」, 批評鍾以為將活動改為「國際路線」、「海外分部」便不犯法。鍾仍招攬義工,呼籲他人在 Paypal 捐款,並提供不同貨幣選項方便他人注資。

法官指,鍾翰林積極組織、策劃及實施,雖然他無實際分裂計劃,但其目的「明顯不過」。法官指出,犯案時期為 3 個半月,相信鍾若非於 2020 年 10 月 27 日被捕,「大有可能繼續其犯罪意圖」。法官指,《國安法》20 條列明「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各種因素後,以 4 年半為量刑起點。法官,被告「遲來的認罪」,只能扣減百分之二十五刑期,因此判囚 40 個月。

至於洗黑錢罪,法官指鍾自 2018 年起犯案,為期 2 年半,涉款僅 13 萬多。法官認為,無明顯證據顯示鍾「獨呑」款項,辯方亦力陳款項全數用於學生動源經費。但法官重申,洗黑錢是非常嚴重罪行,以 2 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刑期後,判囚 18 個月。法官下令洗黑錢中的 3 個月刑期,與分裂國家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囚共 43 個月。

官曾質疑款項是否「99%被告自己袋落袋」

鍾翰林今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控方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辯方早前求情時指,就指出洗黑錢罪和分裂國家罪「相輔相成」,涉案款項是用以繼續營運組織,望法官判處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但法官陳廣池一度反問辯方,是否同意涉案 13 萬多元,「大部分、99% 被告自己袋落袋?」。辯方直指不同意,稱有關金額是用來經營幾個組織,「唔係佢私人」。法官質疑為何有關金額存入鍾的私人户口,辯方解釋,因為該些組織沒有户口,需要用私人户口來支付組織的開支。辯方強調無證據顯示鍾有揮霍行為,重申鍾並非「利用宣傳去benefit 自己」。法官解釋,「當 ATM(提款機),有錢畀我,我去食飯咪用」,指他相信組織有支出需要,但從證據上可見鍾在短時間內提款一百次,因此有理由相信鍾「袋落袋自己使」。惟法官其後亦認同,控方表面上無法證明鍾「獨呑」款項。

被告至今還押逾 1 年

鍾翰林於去年 10 月 27 日被捕,還押至今逾 1 年。他於本月初承認「分裂國家」和一項俗稱「洗黑錢」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分裂國家罪指,他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10 月 27 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洗黑錢罪則指,鍾於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期間,在香港以鍾翰林名義在 Paypal Hong Kong Limited ,持有的帳戶內總值港幣 135, 954.59 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件編號:DCCC 2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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