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來了,還是讀讀條文吧。
一、治外法權
先講最關心的,「駐港國安公署」,簡單講,公署人員有治外法權。
條例列明,駐港公署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政府管轄」;而且他們「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扣押、截查。
這就是帝國主義殖民者年代常見的,治外法權。
二、送中受審
條例列明了三種「例外」,案件就會由駐港公署執法:
- 涉外國介入的「複雜情況」港府管轄「確有困難」
- 港府無法有效執法
- 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
即是,你點話點好。
這三種情況下,案件由大陸人員執法,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哪個法院審,適用法律是「中國刑法」。
三、秘密審訊
審國安法的法官,由特首指定,這是第一。
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不宜公開審理」,可以秘密審訊,這是第二。
而案件是否有陪審團,由律政司決定。
合而為一,就是指定法官、閉門審訊、無陪審團,就算無送中國審訊,同樣危險。
四、大幅擴大警權
警方調查國安案件,不需要法庭授權,就可以「截聽」和「秘密監察」
警方可以凍結「疑犯」(不是罪犯)的資產、扣起疑犯的護照,同樣不需要經法庭批准
五、萬能 KEY
條例中列明了大量極之空泛的罪行,幾乎等於萬能 KEY
例如:
- 干擾香港政權機關履行職能ㅤ是顛覆國家政權ㅤ立法會拉布算嗎?
- 攻擊、破壞香港政權機關ㅤ也是顛覆國家政權ㅤ衝入立法會算嗎?
- 破壞交通工具ㅤ視為恐怖活動ㅤ裝修港鐵算嗎?
- 為恐怖活動提供武器、資金ㅤ也是恐怖活動ㅤ買頭盔算嗎?
- 為恐怖活動提供運輸ㅤ也是恐怖活動ㅤ家長車算嗎?
受外國指示:
- 操縱選舉
- 以非法方式引發居民憎恨政府
- 阻撓制定執行法律政策
以上最高都可以判終身監禁。
那整場反修例運動、雷動計劃都犯了國安法嗎?
好,大致速讀完,條文就這樣,當然最終如何應用演繹,權在北京,但既然條文都已經這麼辣,執行亦不會輕手,黑暗已降臨,做好準備吧。
(標題為編輯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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