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2 February 2015

有关香港占中、政改和港独 (1-2)

按:此问答是根据我和一位网友安某某的讨论总结整理而成的。

(一) 有关香港占中

安:蜗藤兄,香港政局紧张已经有一段长时间了,您对香港局势的基本认识是什麽?
黎:香港问题积聚已久,其核心问题是政治问题。尽管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都有一定的比重,但不解决政治问题,将无法解决香港的深层次矛盾。
安:香港为什么会有占中?
黎: 占中的直接原因是人大常委的831决定。在这个决定中,人大常委为特首选举加上三重大闸,即:1)候选人只能由提委会选出,否决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2) 候选人需得到提委会过半数的支持;3)只能有2-3个候选人。由于提委会的组成和产生程序的原因,基本上封杀了泛民以及中央不合意人选成为候选人的机会[1]。泛民认为这种制度不符合“普及而平等的选举”,所以是一个假普选。于是在“我要真普选”的口号下,产生了持续70多天的占中行动。
安:普选是《中英联合声明》规定的吗?
黎:从字面上说来应该是没有,因为中英联合声明中仅仅说了特首是由协商或选举产生,并没有说需要普选。
安:那么反对派有什么根据要求普选?
黎:普选的要求是在《基本法》第45条中明确的,根据基本法,香港必须“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在人大常委2007年的决定中,进一步规定了普选的时间表在2017年。因此,在2017年实现普选是中央的庄严承诺。
安:但现在中央确实给了香港普选啊,仅仅是需要在831决定的框架下进行,这个框架难道是不合理的吗?
黎: 我不能说它完全不合理。831决定为提名特首候选人加上的三重大闸,第一重是合理的。毕竟根据基本法第45条,提委会是产生特首候选人的指定方法。公民提 名和政党提名都不在基本法的规定之内。泛民争辩说基本法也没有说不能由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产生候选人,但既然基本法写明:“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 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那就说明提委会是产生候选人的唯一形式。这是非常明確的。这点我同意人大和港府所言而不同意泛民,特别是激 进泛民的主张。但第二重和第三重即存在法律程序上的缺陷,亦不合理。
安:有法律缺陷此话怎讲?
黎:有关831决定的法律缺陷,我已经写过多篇文章。可以参考《人大常委831决定的法律缺陷》一文。简单地说来,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和2004年4月6日的释法,提出方案的权利属于香港政府,在政改五部曲的第二步中,人大常委只能确定香港是否需要修 改特首产生方法,而不能决定具体的方法。而三重大闸中的后两重属于具体的方法,因此不应该在831决定中提出。人大常委无疑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但这种解 释权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而不是仅仅通过一个决定而作出。因此,至少人大常委违反了基本法和04释法所规定的程序。前政协委员刘梦熊也发表过多篇文章讨论 到这个问题。在学生和政府的对话会中,学生也提到这个观点。如果委婉一点,831决定的框架是合法的,但是以此框架作为下一阶段提出方案时不可逾越的条 规,这在法律上说也是不恰当的。
安:那么香港是否可以据此推翻831决定?
黎:法律归法律,政治归政治。中国政府,你懂的。我不认为有这种可能性,香港法院也无法就人大决定进行司法复核。这会产生更大的危机。我也不建议泛民继续纠缠在这个问题。刘梦熊一再说可以邀政改三人组和他辩论这个问题,我认为没有必要。
安:831决定为什么不合理呢?
黎:三重大闸基本剥夺了泛民的出闸可能,违反了基本法39条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因为它为被选举资格设置了不合理的限制,违反了“普及而平等”的选举原则。衡量是否一个真正的普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一个起码的标准。因此,泛民说这个方案是一个假普选亦不无道理。
安:为什么泛民的出闸可能性被剥夺了呢?
黎: 首先,提名委员会并不是通过普选产生的。而是以均衡参与为原则,绝大多数席位通过功能组别推选产生。和以前的选举委员会一样,它分为四大界别,每个界别有 300人。每个界别下还有不同的功能组别(称为界别分组)。除了第二界别之外,其他三个界别都不是以普选的形式产生的。第一界别,即商界,以和中国大陆密 切的商家为主,而且大都是公司票和行业票;第四界别有大量的人大和政协委员,全部都是中央委任的。第三界别有众多的传统亲中团体,而且多是行业推选;第二 界别基本是行业直选,但由于分组的关系,建制派也有优势。因此,在现实的条件下,这种无法真实反映选民意愿的提名委员会,是亲中派可以完全控制的。如果提 委会沿用现在的组成和选举方式,并且需要过半数的提委支持才能出闸,那么泛民的参选人基本丧失了出闸的可能。
安:但很多人说连美国总统选举也没有公民提名,也是有筛选的……
黎: 这是彻底的误导。首先,美国总统选举即有政党提名,又有公民提名的。每个州有自己的标准,只要取得一定比例的选民的联名支持,就可以在该州列入提名,这就 是公民提名。而政党提名方面,也不限于民主和共和两大党,各个小党派甚至共产党和主张独立的党派(比如阿拉斯加独立党)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参选。有人 说美国党派的初选就是一种筛选,这更是无稽之词。美国两大党的初选是货真价实的选举,相当于预赛,预赛输了进入不了决赛,只能说技不如人,而不能说是被筛 选了。你会说巴西在半决赛中1:7输给德国是被筛选出决赛吗?更何况,初选中失败的候选人,只要愿意,还是可以沿第三党或者公民提名的方式继续参加大选。 历史上不乏这样的先例,比如西奥多罗斯福在1912年的总统选举中就是如此。
安:你这样的说法看上去是有道理的,但是难道普选是有真假之分的吗?有筛选就不叫真普选吗?一人一票不就是普选吗?
黎: 一人一票但被广泛认为是假普选的例子是朝鲜和以前的伊拉克。香港的情况不至于这么不堪,但如果对候选人有筛选的话,也确实难以认为是真普选。我同意世界上 各种形式的选举很多,不能说那一种才是标准的。但真普选和假普选还是有明确的界限。这就是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25条中 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平等的,没有不合理的限制。事实上,在中共40年代的《新华日报》中就强调过,只有具备平等的被选举权才算是真普选。在 1944年2月2日的社论中提到:
“选举权是不是能够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运用,与被选举权有无不合理的限制与剥夺,具有着不可分离的 密切关系。本来,广义地说,选举权就包括被选举权在内。有选举权的运用,就必有被选举的对象。因而有选举权存在,就同时,有被选举权存在。如果被选举权受 了限制,则选举权的运用,也就受了限制。具体地说,假使某些人民被剥夺了被选举权,则有选举权的人就不能去选举他们,因而选举权的运用,也就受着限制了。所以真正的普选制,不仅选举权要‘普通’、‘平等’。而且被选举权也要‘普通’、‘平等’;不仅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而且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被选举权。”
中共有这个认识还在国际人权公约缔结之前二十年。
安:香港有义务遵守国际人权公约吗?我看过一篇北大教授强世功的文章说人权公约的普选部分不适用于香港[2]
黎: 国际人权公约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1966年通过。英国在1976年成为缔约国时,确实如强世功所言,声明公约在香港适用之余,却保留一些 条款不实施的权力,这包括第25条。这是因为当时英国并没有在香港推动民主选举(这个和中国的关系很大,因为中国明确反对香港民主化,害怕香港走向独 立)。但必须注意,英国的声明是“保留不实施的权力”,而不是说一定不实施,而是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第39条中规定人权公约 不和基本法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在1991年,香港通过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当中已经包括了人权公约第25条的内容。这个条例的通过,说明英国放弃了 这种原先声明保留的“不实施”的权力,而接纳了这种义务。回归后,该条例经过临时立法会的修正,去除了和基本法相抵触的部分,形成新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法例第383章)。第8条第二十一条中参与公众生活的权利仍然明确比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而订立的“无不合理限制”的被选举权[3]。这说明该条款并不和基本法抵触。因此,有关平等而普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既是国际义务,也是基本法的规定。如果说人大框架下的普选方案是最终方案的话,那既没有遵守国际公约,也有违基本法。
安:你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了。但占中到底是对的还是错的?
黎: 从一开始,我就反对占中。最主要的三个原因是,其一,如果以是否能够让中央让步作为成功与否的标准,占中从一开始就注定是失败的,事实也证明,占中并没有 让中央让步半分。其二,占中是付出法治和社会撕裂等巨大代价的,这让香港社会得不偿失,市民反对的声音也会越来越大;第三,占中进一步坐实了中央在“国家 安全”方面的指控,必然会进一步收紧对香港的政策,现在形势正说明这一切。
安:那么占中是一无是处?
黎:我不会这么形容。至少在初期,学生和民主派的表现还是令人称道的,也得到广泛的支持,起到民主的播种效果。但是过犹不及,在政府和学生对话之后,学生和激进派没有见好就收,进退失据,让前期的成果化为乌有。
安:占中怎么会如此发展?
黎: 就我理解,占中缺乏统一有力的领导是其失败的主因。占中很快就变成了雨伞运动而偏离了原先的设计。占中三子及泛民等很快就丧失了占中的领导权,尽管他们的 物资和组织仍然起了很大的后勤作用,但方向掌握在双学和激进派手中。司徒华去世后,泛民缺少德高望重的领导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司徒华大概不能影响双学和 激进派,但他至少可以让传统泛民团结一致而掌握主动权,而不至于一直犹豫不决,碌碌无为。
安:占中是外国势力操控的吗?
黎: 我不完全排除这个可能。但从目前的建制派披露的电邮来往和行程等证据看来,这些指控都是捕风捉影。在香港这个高度开放的地方,国际交往是极为正常的,包括 外国领事馆的约谈,学术团体的讨论,甚至国际组织的交流(比如有关非暴力抗议的经验),这都不能归为外国势力的操控。
[1]根据最新的用语,候选人指的是通过提名委员会提名出闸的2-3个人,而参选人指的是入闸成为提名委员会表决对象的人
[2] http://paper.wenweipo.com/2014/08/26/HK1408260006.htm
[3]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B648F3C7FB7092758825648C0007D4B3?OpenDocument

(二) 有关政改

安:那么我们说回政改。现在第二轮咨询了,前景是否乐观?
黎:第二轮咨询前景极为不乐观。首先,泛民手握立法会27票,拥有否决权。但泛民早就声言如果方案按照831框架,将会否决议案。而政府和建制派,也不肯突破831框架作出实质性的让步。从林郑月娥的各次发言来看,港府对此态度也不积极。
安:何以见得?
黎:港府的咨询文件中所给出的“让步”,基本都是点缀式的,比如降低入闸门槛,增加提名前的各参选人的宣传,提名过程透明化等等,都属于聊胜于无的东西。而稍微有点意义的调整分组界别和扩大选民基础,港府以难以得到共识为由也基本原地踏步了。
安:这么看来,你是支持袋住先的?
黎: 我在明报上发表过两篇文章,基本概括了我的看法。首先,我希望泛民支持袋住先,推动政制向前发展。我的观点是,尽管在831决定框架下的普选不可避免地沦 为假普选,但假普选总是要好过小圈子选举。小圈子选举中,人民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假普选,起码可以在几个烂橙中挑一个没有这么烂的。有人说,如果梁振 英,钟树根,蒋丽芸三个中挑一个,真的挑不下手。我看情况还不至于这么极端。我的判断是,中共支持的,至少有一个是中间派,因为建制派中也有很多不同势 力,他们都想上位,很难摆平各个山头而完全仅仅扶植一个派系的人。几个烂橙(如果都是烂橙的话)也在选举的压力下,不得不向选民承诺。这些承诺会成为其日 后施政的压力。第一次选举可能没有这么明显,但是在以后选举中选民的力量会一步一步地发挥出来。泛民有5.5到6成的选民支持,如果其能力能够动员出来, 足以左右选情。如果原地踏步,这种能力就一直无法发挥,这是很可惜的。
泛民最害怕的是接受袋住先,就等于袋一世,因为中共可以说已经实现 了普选的宪政责任。尽管中共和港府多次说这次选举制度不是终点,以后还可以优化。但泛民中几乎没有相信的。我承认,中共和泛民缺乏互信,这不能光怪泛民。 泛民的忧虑不是没有道理的。但要注意,中国本质上还是一个人治的国家,其施政,包括对香港的政策,高度依赖领导人和主管人的品质和态度。如 果领导人的风格不变,就算有这种未完成的宪政责任,也可以不完成,比如他可以说,中央已经给过机会了,只是香港不要,责任不在中央;或者又说,香港也没有 完成23条立法的宪政责任,因此中央也没有义务先完成普选的宪政责任。理由简直顺手拈来,何况中央已经宣称如果这次政改不通过,下次启动政改也是这个框 架。而相反,如果领导人的风格有变,愿意放松,即便这次袋住先,以后继续完善也不是不可以期待的。总之,在中央大石压死蟹的政治现实之下,与其“不认 命”,还不如一边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找到进步的空间,一边忍耐等大环境的变化。
安:港大教授陈弘毅提出的方案怎么看?
黎: 陈弘毅提出的方案实质性的有两条:一是捆绑式提名,二是白票守尾门。我先说第一条。一开始的报道说他提出规定以三个参选人为一组,当中必须包括一名泛民所 愿意接受又爱国爱港的人选,在表决时捆绑式表决。从这个说法显然是不符合法理的:首先,让规则去规定持某种政见的人必须入围是荒谬的;其次,捆绑式的表决 也缺乏法理基础,因为竞选是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由团体为单位的;最后,这样做也妨碍了提委会自主的提名权,因为提委会的提名权是实质的,硬性规定捆绑投 票,就损害了提委会“想提名谁就提名谁,想不提名谁就不提名谁“的提名权,违反基本法。
但我后来再看他的提法,又和原先报道有出入,不知 道是报道误导还是他修改过。他并没有说三个候选人中必须要有泛民支持的人,按照他的说法,先进行第一轮投票,得票最高的三个参选人再捆绑在一起让提名委员 会投票,第二轮投票过半数才可以成为候选人。他声称:说根据他的提议,有可能选出泛民的人。这样,从法理上说避免了规定某种政见的人必须出闸的荒谬,但前 面提及的后两点也是无法绕过的。
而从实践上说,按照他的提议,泛民也不太可能出闸。因为按照以往经验,泛民在1200名提委中所能得到的 票数只有100多票(上届何俊仁得到188张提名票,最后选举得到76票)。如果建制派配票(几乎是一定的),其门槛还是四分之一(即300票),这对泛 民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按照陈弘毅的提议,即使泛民能挤进前三,然后捆绑投票不通过,推委们就会对这三人作第二次的第一轮投票,选出票数前两位的参选人 继续捆绑投票,这样,第二次的第二轮投票的门槛就升高到三分之一(400票),泛民更加肯定无缘跻身候选人。
所以说这个捆绑式投票的设计既不符合法理,也没有实际的意义,基本没有什么人去讨论它。
安:那么讨论得激烈的白票守尾门呢?
他 的第二个提议是所谓白票守尾门,即在选票上加上一个三者都不选的选项,规定如果白票超过一半,即选举作废。这个提议,看上去很美,但事实上并不可行。投白 票的制度在世界上并没有应用过,尽管在一些国家选举的选票上有这个选项,都没有把白票作为令选举无效的条件。事实证明,即便在有这个制度的地方,白票率也 是很低的。其道理很显然,选举是需要宣传和资源的,其目的是选出某个人,只有参选人才有动力到处拉资源和宣传,支持者也因此才有动力去捐款、助选和投票。 在既无宣传平台,又极难筹款的条件下,要鼓动别人专门排长队投白票,白票需要过半数才能令选举无效,这已经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万一出现 真的否决了所有候选人,那么后继的做法就极为麻烦了。如果要再重新选一次,耗费资源巨大。反对派难道又再有精力再投一次白票吗?或者,如陈弘毅所提出的由 提委会直接小圈子选举选出特首,这还不是原地踏步?如果别人知道投了白票,即便成功了最后结果还是这样,他们还会去投票吗?
与其白票守尾 门,还不如用投票率守尾门更为可行:即如果投票率不足某个比例(比如55%),那么就选举无效。这种门槛有先例,比如在1979年的苏格兰公投法案中就规 定公投必须有四成的投票率才有效。这样,如果选民不满意所有的候选人,仅仅不参与就可以,成本大为降低。这才更能保证他们发出真实的声音。但无论白票还是 投票率守尾门,如果真有效的话,都不可避免地遇上选举流产后的尴尬。重选极为劳民伤财,可免则免,而像陈弘毅提出的倒退备用方案,甚至比假普选更差。守尾 门的方案事实上是不可行的。
安:那么,守尾门真的不行吗?
黎:我在此提出另一种可能,反而值得讨论。这就 是像美国一样,让选民可以有一个在选票上自行写上他想选的任意人的选项。在陈弘毅的提议中也稍微提及写上任意人的选项,但是他把这种做法视为白票。我的提 议是,这种票仍是有效选票,如果很多选民都填同一个名字,而这个人的票数高过所有印在选票上的正式候选人,那么他就可以直接当选。这是本质的不同。
这个设计有什么好处呢?在实践上,首先,它在制度上避免了流选的可能,免除了选完又选的瞎折腾或者倒退回小圈子选举的隐忧。其次,由于这种做法可以让不满意正式候选人的选民选择自己支持的人,不至于瞎折腾,有助于增强投票意欲。这是实质性的不同。
从 法理上看,万一出现这样的结果,那么当选特首并非经提委会所提名的。但在基本法中仅仅规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 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这句话说明选举特首必须经过提委会提名这个程序再普选产生,但 并没有说明当选人必须是提委会提名出来的候选人。这个当选者的身份是选民自发填上的一个没有候选人身份的人。因此这个设计不违反基本法。
当然,如果真的有人愿意尝试通过这个途径当特首,为了符合基本法,可以以法例的形式禁止有人以各种公开的方式以候选人的身份进行竞选宣传、拉票和筹款。比如,无法参加电视辩论,无法在街上筹款,无法贴出街招呼吁“投我一票”。
可 是,这种方法违反831决定,因为里面说“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但在我看来,这不是一个缺点,反而是一个可能打破僵局的优点。 因为,泛民口口声声说如果坚持831框架,那么就一定会否决提案。如果中央和港府是可以对831决定框架让步的话,那么这个是最可行的让步方案。
这理论上说也是一种守尾门,但在实践上也几乎是不可能成功的。因为经过重重限制之后,这种情况是极为不可能发生的,风险极小。在美国有这种制度,但是从来没有人得到过值得一提的票数(还是没有选举限制的情况下)。中央大可放心。
而 泛民也有一定的可能会接受。首先,对泛民来说,机会尽管极少,但这总算是一个机会,不至于为零,而普选的结果也不是中央可以操控的。其次,尽管被选举权还 然是不平等的,但却勉强符合每个人都有被选举权的原则(因为谁都可以被写上选票上);最后,这也让普选方案突破了831框架,泛民至少有理由找到一个台 阶。
安:除了守尾门,泛民有什么值得争取的方案呢?
黎:还是要争取一个可以守门的机制,即泛民需要争取一 个拥有否决权的方案。但我认为,守中门比守尾门要好。我在明报发表过一篇文章,讨论到一个以逐一表决为基础的提名制度,可以通过一些设计而让泛民有可能在 提名过程中得到守门的机会。这个好处是守门的环节在提名阶段,一来能够筛选出真正可以接受并且可供选择的候选人,二来万一出现无法第一次选出提名人的情况 而需要再选,也不至于劳民伤财,因为这仅仅是提委会的运作,只涉及1200人。
安:愿闻其详。
黎:基本的 想法是这样的。在提名阶段,需要进一步提高门槛,在831决定中,仅仅说提名人需要得到过半数支持,但没有说过半数就必须得到提名(事实也不可能)。而以 功能组别为基础的提名委员会的最大特点是协商和广泛共识。因此,我提出,仅仅有提委会过半数的支持还不足以获得提名资格,而是需要四大界别中每个界别都要 有过半数的支持。考虑一种极端的情况,如果一个参选人,在第一和第二界别中都得到了全数支持,但在第三和第四界别中仅仅拿到一票。你能说他得到广泛共识 吗?当然是不能的。相反,如果另一个候选人,在每个界别中都拿151票,那么双方总票数相差无几,但他所得到支持,显然是更为体现了广泛共识这四个字。我 要再次指出的是,这个标准是和提委会依照功能组别这个组成的目的相适应的。
安:那么泛民有可能在某个界别中掌握过半数吗?
黎: 从上一届选举的情况看,还不乐观。但是我另外设计了一套栱杆系统,这就是美国总统大选时所用的胜者全赢的机制。我提出,在每个界别的各个界别分组中,如果 多数人支持某个参选人,那么就相当于整个分组的人支持这个参选人,反之亦然。以第二组别为例,如果法律界分组,赞成某个参选人的数量超过反对他的数量,那 么这个分组的票就全部算作赞成票;如果反对这个参选人的票数超过赞成他的票数,那么这个分组的票就全部算作反对票。那么第二界别有10个分组,如果泛民能 控制其中五个分组,那么就有权否决一个参选人。这样泛民只需要在这五个分组中各取得16票,总共80票就可以有这种权利。其实,如果考虑还有可能有弃权 票,所需要的票数可能还会更少。这对于泛民来说也并不是容易达到的,但通过选举努力,我相信是有可能达到的。
安:看上去有点意思,但看起来很复杂
黎: 其实一点也不复杂。在我的设计中,事实上,如果顺利的话,只需要对参选人作一次逐一投票就可以得出结果。对每个参选人的投票分为两个统计流程。在第一个统 计流程,即资格流程中,用我以上提及的胜者全赢和分界别点票的计票机制,只有通过每个界别都过半数的参选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个统计流程,即排序流程。通过 了资格流程的参选人自然都已经得到过半数的支持,而符合831决定的条件。在排序流程中,各通过资格流程的参选人,按照实际所得到的赞成票(这时不再考虑 胜者全赢原则)的总和进行排序,排名前三位的可以成功成为候选人。
安:这个机制的好处是?
黎:对于泛民来说,其好处是,如果提委选举结果理想,可以在提名阶段就踢走不合意的参选人,即守中门。其代价远比守尾门要小。在现阶段,能够在制度上守门是最现实的目标。我理解一步到位的民主是很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退而求其次是无法接受的。其原因在以上已经解释过了。
安:建制派为什么要接受这个方案呢?
黎: 首先,我假设港府和建制派甚至中央,都是希望2017年有普选的。如果他们仅仅把咨询作为一个形式敷衍一下,最后方便把责任推在泛民头上,那么确实难以指 望他们会做出这样的让步。但是如果他们也是想民主向前走的话,就应该认真考虑一下尊重泛民的意志,把一群拥有五成半到六成选民支持的泛民完全排斥在机制之 外,让他们没有任何实质的影响力,这是完全不符合民主和广泛共识的理念的,也和习大大提出的“有商有量”的理念不符。
安:但这有个问题,万一选不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怎么办?
黎: 这确实是一个现实的考虑。我的看法是,不断重选,直到选出为止。我研究过很多美国十九世纪时初选的案例,在两党的初选中,都有很多情况是需要反复投票而确 定总统候选人的。这些投票甚至重复几十次。有时你觉得几乎不可能选出结果,但最后都能经过协商而成功。政治就是有这种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温和的中间的参 选人总会有更多的机会赢得这种协商的胜利。我们甚至可以设想,一个较为令中共放心的泛民,可能会通过这种协商而获得意想不到的提名机会。
安:现在又有一种提法,就是如果泛民支持831框架下的政改方案,政府当愿意对以后政制变化做出承诺。
黎:这是建制派中有人放风的。老实说,我对政府这种遮遮掩掩的做法非常不以为然。说好的交流平台在哪里呢?为什么不大大方方地讨论呢?
这里有讨论的空间是2020年立法会选举废除功能组别的交易。比如汤家骅提出如果2020年可以立法会选举废除功能组别,他就可以考虑说法泛民支持政改。
我 在政改第一轮咨询时就一再指出,泛民当时的策略应该是放眼于2020年的立法会选举时废除功能组别,而不是2017特首选举的公民提名。如果当时就争取, 那么831决定或者同是附上另外一份文件中可能就会写上这一点,比如说在2020年立法会选举中可以废除功能组别。因为香港基本法规定行政主导,中央对立 法会的重视程度不及特首,对其控制也不如特首严密,相对来说有退让的空间。但是现在再来争取,已经变为不可能。
首先,香港政府无法做出任何有关立法会选举方法更改的承诺。这需要再走五部曲,最后还要立法会通过才可以决定。而现在看来,提出五步曲是下一届政府的事(尽管没有法律规定如此),本届政府的承诺是无效的。
其 次,立法会选举方法变更的障碍除了中央,立法会本身的建制派也是重要的障碍。这些得利于现行功能组别制度的政党绝对不会轻易同意。这是特首选举制度和立法 会选举制度变更的根本不同。对前者,建制派议员基本是听命中央,对后者,他們除了听命中央,还和本身的利益息息相关。现任香港政府显然无法做出承诺。
至于林涣光提出的立法会普选就是废除功能组别的说法,无非就是自己下巴轻轻的个人意见。信一成都死。
另 一个政府放风出来的交易是把2022年政制仍然可以向前发展写入法律中。这个提议,即便实现了,真正的意义也是很有限的。所谓向前发展,这十几年的经验告 诉我们,最可能的无非就是把提委会人数从1200人增加到1600人,放宽入闸条件等等无关重要的变动。政府连已经写明的“普选”都可以搬龙门,还谈什么 空泛的承诺?
现在,林郑月娥又出来说,政府绝不和泛民交易。政府一再指泛民不肯妥协,现在自己也不是摆出一个不肯妥协的姿态?这更说明了政府从一开始就对第二轮咨询是装装样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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