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明報專訊】中央要員訪港,見律政司長、見法律專家、見大律師公會,據說要交流法律,從法律觀點解說政制改革。開口閉口法律,事無大小《基本法》;好的,就讓我們看看《基本法》。
好些本地的「法律專家」直截了當謂:《基本法》裏,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沒有公民提名元素,所以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如此詮釋,是雙重標準。
《基
本法》條文寫得有彈性,如果「無寫就不能做」,那麼,人大常委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訪港時,說的那些四字真言,如「愛國愛港」、「集體意志」、
「機構提名」,《基本法》條文找不到,是否都違反《基本法》?年前人大常委頒令的「政改五部曲」,《基本法》裏影都無,密室僭建,又如何合法?
李
飛試圖用《基本法》條文講道理,談「廣泛代表性」意思時,他說,將來的提名委員會和往日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原則是相同的,《基本法》45條規定的「廣泛代
表性」一詞,應當與附件一和人大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具有同樣含義。意指同詞應當同義,提委會應繼續由四大界別組成,「八九不離十」。
據
此「同詞同義」之邏輯來檢視一下「機構提名」之說,中央認為,《基本法》45條寫明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
選產生的目標」。寫的提名委員會是「會」,不是「委員」,所以一定是「機構提名」;好的,我們又看看《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
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往日的選舉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也是寫着「會」,以往提名,卻從來不是「機構提名」。
又
會有人說,那是因為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解釋,如果立法原意那麼重要,為何不一早寫成《基本法》條文?再說,「愛國愛港」什麼時候成為《基本法》裏的
「法律要求」,又源自什麼「立法原意」?先不說何謂「愛」,如何用法律定義愛或量度愛等可笑問題;回溯「原意」,鄧小平早已提出「愛國者」的寬鬆標準,當
年曾持續討論,明知政治要求不能納入法例條文,成為「法律要求」,這是大眾所理解的「原意」,為何現時又不按鄧小平的原意行事?
雙重標準 自欺欺人
這些自打嘴巴式的任意詮釋,信口開河,只許京官僭建,把《基本法》搓圓按扁,如細路玩泥膠,體現的是長官意志。
李飛強調,機構提名要體現提委會的「集體意志」,明顯要為高門檻篩選鋪路,卻又說「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不合理限制」。「沒限制論」之荒誕,在沒限制你報名,卻由一群人上人先決定人選,才讓市民選,這叫真普選?說好了生果任擇,卻只有榴槤與爛橙,這叫有選擇?
是否「真普選」,準則很簡單,若「機構提名」下,由一群小圈子人上人,篩走了任何高民望,或往日普選中得到有力支持的派別所屬人士,都屬不公正不公平的偽選舉。
以
法律觀點包裝長官意志,如此政改討論,雙重標準,自欺欺人。權貴們何妨老老實實赤裸裸告訴香港人,這場球賽,界線是我劃的、球例是我訂的、龍門任我來搬;
學習尊貴議員謝偉俊名句:「政府有權把龍門由大球場搬去尖沙嘴。」中央政府有權把龍門從香港搬到月球,再從月球搬回北京;瞬間飄移,扭曲變形,以法律服務
政治,以政治玩弄法律,哀哉《基本法》。
from Vicsforum - One man's forum http://vicsforum.blogspot.com/2013/11/blog-post_61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