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檢察總長黃世銘口中所謂的司法關說醜聞,經過總統馬英九加碼為「台灣民主法治最恥辱的一天」以後,轉瞬間,社會質疑的目光竟匯聚在:
一、 總統作為行政權的領導者,直接以執政黨黨主席的身分動用黨紀,撤銷被指為涉有司法關說立法院長王金平的黨員身分,連帶將其立法委員及立法院長的職務拔除,是否逾越了權力分立的憲政紅線?
二、 檢察總長黃世銘在司法關說案尚未偵查終結時,就火速前往總統官邸向總統馬英九報告案情,並揭示監聽所得的錄音譯文,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因而構成刑法上的洩密罪?
三、 在司法關說案的偵查過程中,大量監聽是否完全合法,有無濫權?又實質上監聽了立法院電話總機,等於讓全部立法委員都面臨監聽的威脅,有誰該為這樣的現象負責?
以上的發展讓大家看到清楚的事實,那就是原本高舉正義大旗的總統及檢察總長,目前陷入千夫所指的境地。在政治上,行政院長江宜樺遲遲無法到立法院提出施政
報告,在野的民進黨正式在立法院提出倒閣案。在法律上,目前有監察院、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台北地檢署等三個機關,刻正進行相關的調查,這波調查熱,
可以說欲小不易,不知還要延燒到何時?
另一方面,被指為有司法關說行為的立法院長王金平,則藉由台北地方法院的假處分暫時保住立法院主人的位置,依預估的訴訟進度,咸認為會做完由現在到2016年初的本屆立法委員任期。
若以台灣目前僵固的藍綠政治板塊來觀察,總統的民調支持度雖已因發動政爭肇致社會動盪,低探到不足10%,但要發動罷免總統仍因門檻超高而難如登天。同樣
的,立法院長涉嫌的司法關說行為本屬國會自律的範疇,眾人卻對於立法院真能在紀律委員會有所行動極度悲觀。換言之,政爭的兩造只要使出唾面自乾的本領,固
不能說毫髮無傷,終究不會付出傷筋斷骨的政治代價。不過,台灣社會實際上已因此次的馬王政爭動盪難平,至少應掌握些許制度改善的契機,伺機推進改革工作。
迄今,清楚可見的制度改革方向,至少有以下數端:
一、廢除特偵組已成社會共識
2006年立法院完成立法,在最高檢察署增設特偵組,以高官貪瀆、選舉舞弊、及重大社會囑目案件為主要偵辦對象,並將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產生方式修正為
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藉此提高其民主正當性,增強抗拒政治影響的能力,並由其直接指揮特偵組辦案,盼能符合民眾打擊黑金、實現正義的期待。
2007年特偵組成立初期即著手偵辦國務機要費案及扁家相關弊案,社會評價兩極,隨即因為當時的檢察總長陳聰明疑似洩密遭監察院彈劾,陳總長自行請辭下
台,特偵組聲勢為之中挫。其後,馬總統提名遭媒體評為「司法鐵漢」、「酷吏」的黃世銘繼任檢察總長。自此之後,特偵組便與「辦藍不辦綠」的批評結下不解之
緣,主因在於此一時期特偵組的偵辦對象,幾乎清一色是綠營執政時期的政務官,又因為此類案件經法院審判獲判無罪比例不低,社會反彈漸大,甚至遭這群無罪
「被告」控告濫權訴追,稱之為破「檢」行動,此舉在當前官官相護的司法生態下固難立即有所突破,卻不能否認已重創特偵組的辦案正當性。尤其在國民黨籍的行
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涉嫌貪瀆案爆發以後,特偵組的辦案進度屢屢落於媒體爆料之後,更加深世人特偵組選擇性辦案的印象,要求廢除特偵組的呼聲已此起彼落。
此次特偵組偵辦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嫌為在野黨鞭柯建銘司法關說案,證據尚未完全鞏固,亦未依法予當事人說明自辯的機會,即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公布監聽所得通
話譯文,但又主張王院長的行為未涉刑事責任,只是行政不法。檢察總長黃世銘自曝案件偵結之前兩度赴總統官邸向總統報告案情,並留下電話監聽譯文供總統參
考。這樣的行為已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是典型的公務員洩密行為,又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監聽所得資料,不得無故洩露或交付他人,總
長的行為同時也構成此項罪責。又因兩人第二次見面是由總統主動電召,也引來總統涉嫌教唆洩密之譏評。
特偵組的檢察官向來被視為檢察系統的精銳部隊,在特偵組任職之後,率皆出任重要職務,可說是檢察系統的領頭羊。倘於特偵組辦案逾越法律紅線之此時,社會未
能表示反對的意見,在可預見的將來,勢難避免檢察系統辦案文化江河日下,終將成為壓垮檢察公信的最後一根稻草,屆時要再進行災後重建,簡直就難如登天了。
因此,這是特偵組該走入歷史的時候。
有人或許會擔心,沒了特偵組以後,那些該辦的案子要交給誰?其他的檢察官敢辦這些大官巨賈嗎?其實,特偵組目前偵辦的案件本就可交由一般的地檢署檢察官來
偵辦,差別在於有沒有辦大案的決心而已,加上現今台灣社會已逐漸提高透明度,又有媒體在一旁虎視耽耽,都是檢察官辦案的一大助力,此時正是由「特別」回歸
正常的時候了。
更何況,連續兩位適用修法新制,經國會同意始任命的檢察總長,不約而同因為洩密的行為普受社會撻伐。推原其故,恐怕都是因為有特偵組檢察官這些子弟兵,讓
檢察總長直接掌握辦或不辦大案的權力,又不能抗拒政治的誘惑,終致釀成大禍。既然如此,乾脆廢除特偵組,降低檢察總長的職業風險,也算好事一件。
二、徹底檢討「檢察一體」
為讓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發揮整體戰力,有效打擊犯罪,遂構築「檢察一體」的概念,容許檢察官有別於法官獨立審判的原則,讓檢察官可以集體合作辦案,並由上級指揮基層,小至辦案的步驟、方法,大至更換承辦檢察官,幾乎賦與檢察首長一切的權力。
長此以往,上級指揮監督的權力卻不時傳出異狀,指揮辦案偏私不公時有所聞,甚至有如此次被質疑藉機關說個案亦不罕見,「檢察一體」制度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改革之道早經檢察系統有識之士提出,為符合實際辦案需要,「檢察一體」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但上級檢察官的指令應以書面為之,杜絶黑箱指揮,便於事後檢
視;亦容許下級檢察官若不服指揮時,能有申訴救濟的機會,力求「檢察一體」的透明化,避免藏汚納垢,玷污檢察系統純淨的辦案空間。
三、大修監聽法制
此次政爭得以順利發動的實質基礎,應是監聽電話所得之錄音譯文。不過,公布譯文的本身立刻引起違法的指責,再由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立法院的詢答內容觀之,全
國民眾著實大開眼界。原來一件被告及犯罪事實都無從確定的「他」字案件,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聽數十線的電話,其中還涵蓋了立法院的總機。監聽的對象更可以無
限延伸,只要稍有關連,可說無遠弗屆,漫無限制。監聴之始是貪污案,最後聽到不涉及刑責的行政不法案。本來監聽犯罪嫌疑人,後來卻連律師及未成年的子女都
一併成為監聽的對象。
為了保障人民依憲法規定應該享有的祕密通訊自由,特別訂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這部法律,希望檢警在辦案時若需要使用監聽的手段,應有一定的節制,並取得法官
的同意始得為之。不料,此次政爭已完全暴露檢察官在辦案時,完全不理會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想聽就聽,愛公布就公布,雖是執法者,但其行徑和強盜全無不
同,法律的尊嚴已然被特偵組踐踏殆盡。
為今之計,唯有大修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才能稍稍對人民交代。修法的重點至少應包括:強調監聽的最後手段性、禁止不分青紅皂白先錄後聽、聽甲案要續聽乙案應
敘明相當理由、非依法定程序監聽取得之資料,完全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應設置以非政府代表為主的通訊監察監督委員會,並定期向國會報告。
於此必須特別指出的是,目前設於調查局和刑事警察局轄下各一的監聽機房,即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所指的「建置機關」,其設置的本身即是違憲。蓋當前的監
聽操作方式,便是將全國的巿話及行動通訊,透過專用的傳輸電纜,全部經過上述機房,再由檢警指定的技術人員,依法院核准的監聽票掛線錄音。
如此操作方式,首先應該被質疑的是,為何絶大多數未被列為法院核准監聽對象的國民,本應由憲法保障的通訊內容,竟容許置於第三人得隨時盬聽的環境,此舉違
憲斷無疑問。又操作掛線錄音的技術人員為檢警所指浱,於有如密室的機房中是否真如對外宣稱的依法行事,根本缺乏有效監督,也難以取信於人。再從花費成本的
角度來看,設置專屬機房將絶大多數與犯罪無關的私人通訊納入管制,也是投資的浪費。
是以,撤除「建置機關」便是回歸法制面的唯一選擇。日後,檢警取得法院核准的監聽票後,便持往電信業者機房依法掛線監聽,紀錄便能留存於電信業者處,便於日後查考,也可節省設置檢警自有機房大量的國家預算。
四、防範司法關說應法制化
自古以來,華人社會首重人情,就連最應該談法的司法場合,也常聽到「情、理、法」這樣的考慮順序。「說情」,長期以來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但這現象恰恰
與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價值背道而馳。正因如此,馬總統表現出對於司法關說深惡痛絕的態度,是百分之百應該加以支持的。只不過,由程序正義優先於實質正義的
角度出發,他們揭發司法關說疑案的手段令人全然無法苟同,多數民眾難以認同就顯得理所當然了。
在譴責毀憲違法的總統、行政院長及檢察總長之同時,我們也應該正視長期存在的司法關說對於司法公正的鉅大傷害。在過去,這個議題不乏討論,也曾有人提出立
法的建議,但若要以刑法來打擊司法關說,勢必要符合刑法明確性的原則,否則極易違背刑法罪行法定主義的規定,這也是過去「妨害司法公正罪」難能入法的主
因。
無論如何,此次政爭的引爆點便是司法關說,我們早晚都必須面對這個阻礙台灣司法現代化、法治化的老問題,現在正是著手解決的最好契機。
政治人物引燃政爭,毀憲、亂政、違法的批評不絶於耳。罷免、彈劾、倒閣,都讓我們目不暇給。政治人物的責任自當有人追究,遲早也應該在選票上有所反應。但
對於天下蒼生百姓而言,除了看看熱鬧、在將來的選舉作出明智的抉擇以外,要求起碼的制度的改革,並督促有權力的政治人物努力實踐,方是社會各方為政爭付出
重大的代價之後,最有價值的回報。
以上與司法相關的制度改革建議,希望多少能為後政爭時代,提出改革的方向。誠盼有識之士共同努力,善用因政爭燃起的改革之火,為台灣的社會改革工程再進一步。
作者林峯正為民間司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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