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9 November 2013

中國:應信守在香港實行民主承諾



人權觀察今天表示,中国政府應該讓香港人民選擇他們想要的特首候选人,而非想方設法預先決定2017年的選舉結果。 11月22日,一位大陸官員在演說中暗示,中國有意建立一個篩選機制,確保只有獲得北京認可的人才能成為候選人。

“北京已清楚表明,不會給予香港人民真正的民主,”人權觀察亞洲部主任布萊德・亞當斯(Brad Adams)說。 “雖然嘴上說要進行公共諮詢,實際上中國政府已下定決心繼續控制由誰來治理香港。”

這份中國政府關於2017年選舉方式的強硬聲明,11月22日由大陸高官及北京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發布,其中表明特首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與中央對抗”的人則不符合這項標準。在此之前,李飛的前任喬曉陽和中聯辦主任張曉明都曾做類似宣示。

李飛又說,基本法規定特首普選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此一委員會將限於少數經選出的香港市民組成,而且提名候選人的決定將由委員會以“集體”意志決 定。此一立場抵觸了民主派團體最近提出的方案,將全體香港選民視同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候選人只要得到一定人數的公民提名就可參選。

李飛的演講選在香港政府即將針對選舉方式展開“公眾諮詢”前夕。由於公眾諮詢的命題是由政府決定,它可將諮詢局限於少數選項,從而排除政府不中意的人選成為特首候選人。

香港特首迄今均由選舉委員會選出,其成員絕大多數為親北京人士,但基本法規定,最終特首應“由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 生。”為達此目標,基本法附件規定,2007年以後香港可以通過三個步驟修改基本法: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二、行政長官同意;三、報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但選舉改革取決於香港人民的承諾在2004年4月6日遭到毀棄,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做出“解釋”,決定選舉改革的最初和最終決定權均在中央 政府。在提高其對香港選舉改革方向的決定權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繼而在2004年4月26日否決了特首和立法會分別在2007和2008年進行普選的建 議。 2007年,它又決定2012年也不實行普選。但2007年的決定同時說,2017年特首選舉和2020年立法會選舉“或許可以”實行全面普選。

人權觀察表示,若通過提名程序將反對派候選人篩除,將違反國際人權標準。根據英國殖民時期簽署並對香港持續有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政公約)第25條(乙),國家應保障公民有權“在真正的定期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和平等的”。個人不僅享有投票的權利,也有參選公職 的權利,而且兩者都應是普遍和平等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由人權專家組成,負責監督全世界落實公政公約的機構──已明確宣示,基於政治派別排除個人 參與選舉是“不合理”且“歧視性”的做法。該委員會並表示,法律若要求候選人須有起碼數量的支持者才能獲得提名,“該項要求應該合理,不得構成當候選人的 障礙。”

香港政府和親北京政治人物主張,公政公約第2(紐約,2013年11月26日)-人權觀察今天表示,中國政府應該讓香港人民選擇他們想要的特首候選 人,而非想方設法預先決定2017年的選5條(乙)不適用香港,因為英國在1976年簽署公政公約時曾就此一條款對香港做出保留。然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 員會認為,英國政府的保留是針對選舉制度的引進,一旦已經開始舉辦選舉,就應該遵守公約第25條的規定。既然特首已經是通過選舉產生,第25條所保障的原 則就應適用。在2013年4月香港最近一次接受審查時,人權事務委員會呼籲香港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依據公約落實普遍和平等的選舉權,並以此為未來所 有選舉的優先事項。”

人權觀察要求香港和中國中央政府採取立即行動,包括研擬含有具體時程和內容的計劃,實施普遍和平等的選舉權。政府應確保任何有關2017特首選舉的公眾諮詢方案都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包括公政公約的規定。為此次選舉提名候選人而成立的任何委員會,也都應該符合這些標準。

“中國政府與其把時間耗在千方百計破壞選制改革的承諾,不如朝真正的普選邁出步伐,”亞當斯說。 “香港人民已一再表明,他們企求真正的民主。北京的技倆只會損害它在此地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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