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4 March 2013

SEC应对中概股出新招

在中美两国就跨国审计监管合作迟迟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近期转而对中概股的“守门人周边机构”频频下手。这是这家美国监管机构试图从侧面达到震慑效果、树立自己保护投资者形象的尝试。

去年12月中旬,SEC向纽约曼哈顿联邦法庭提交诉状,起诉新泽西州华纳国际投资集团及该集团负责人周华康,指控其欺诈投资者、交易并不当出售证券。据公开资料,周华康曾协助20多家中国企业通过反向收购(reverse merger,又称买壳上市)的方式在美上市。

所谓反向收购,是指中国公司先买下一家已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再由这家上市公司收购中国公司并将中国公司资产作为上市公司资产的主体,从而实现中国公司间接上市的目的。这种反向收购交易在美国催生了诸如华纳国际等各类“看门人”组成的产业链条,去年7月美国纽约的基金经理思瑞斯(Peter Siris)及他领导的两个此类机构,也曾因同样理由遭到SEC起诉。

SEC对“守门人”的一系列制裁,是在无法实质性制裁问题中概股、同时又无法在短时间内和中国监管机构达成合作妥协的情况下,必须要摆出的保护公众投资者的一种姿态。

据美国媒体报道,去年2月以来SEC已经提起了多项与中国有关的执法行动。最受关注的,是去年12月SEC针对中国五家会计师事务所发起的诉讼,其中包括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实体机构。SEC以这些事务所拒绝提供涉嫌欺诈的中国公司相关审计材料为名,指控其违反美国证券法律相关规定。

这是SEC首度对全球“四大”一并提出起诉,也是其在2012年第二次针对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类似控告,此前的2012年5月,SEC曾起诉德勤上海公司。这一消息打破了人们对于此前中美两国监管合作的乐观期待。

人们担心,起诉将导致这些事务所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以下简称PCAOB)的注册资格被取消。这意味着他们将无法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也就从理论上关上了中国公司在美上市融资的大门。PCAOB是受SEC监管的委员会,是一个会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也是中美跨境会计监管的美方谈判实体。

然而,根据笔者从部分中概股在美上市公司的CFO、中介机构负责人处的了解,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太低,这份采访名单包括了天科国际产业机构CFO李光耀、德汇律师事务所(Dorsey & Whitney LLP.)纽约办公室合伙人潘惜唇等。他们给出的理由很简单:在美国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主板上市的大部分中概股都是质量较好的中国公司,一旦退出美国资本市场,其破坏力将远超过此前中概股财务造假丑闻的影响,这也是中美两国都不愿意见到的。

更何况SEC对“四大”中国分支所进行的指控只是按照一定法律程序行事,因此理解成是SEC因两国跨境审计合作谈判不成而“恼羞成怒”并不准确。这并不意味着美国PCAOB与中国监管方的谈判大门被关闭,或两者无法达成进一步的共识,因此没有必要对此抱以绝对悲观的态度,但问题的解决仍需要中美两国就审计监管达成某种合作。中美之间的许多摩擦在全球范围内都很独特,无先例可循,跨国审计监管合作其实只是其中一例。

此前SEC虽然对包括东南融通等中概股公司直接起诉,但由于这些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在中国,SEC并无法对公司资产进行冻结,同时也无法进行有效的、实质性的执行,因而难以向投资者交代,而最近起诉所谓中概股“守门人”的这些案子,标的物都在美国境内,因此有可能具体执行。

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由于中概股频频爆出财务丑闻,中美两国之间的审计“监管战”也随之打响:一方面,SEC起诉导致部分中国公司退出了美国资本市场,另一方面,PCAOB也在与中国监管层就跨境审计合作进行谈判。但两年多后,虽然经过多次磋商,双方依然没有达成共识的明显迹象。尤其是最近这几个月,中美两国监管方对这一问题都闭口不谈。

目前唯一可见的进展是,去年9月21日,PCAOB董事会成员弗格森(Lewis H. Ferguson)曾透露,双方已经取得临时性的一致意见,即可以互派人员,观察对方如何实施审计监管的过程。他表示,尽管这不能代替直接监管,但这是双方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信任的操练。

在与多名中概股业务相关人士的接触过程中,笔者曾询问他们对中美两国进行跨境审计合作的看法。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各自的支持者都态度鲜明地认为中、美监管层的要求是合理的,这也反映了两国要达成监管合作的困难程度。

双方的主要分歧是,SEC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拒绝交出审计底稿触犯了美国的《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 Act)。中国的监管层则认为:按照中国保密法的规定,将属于保密范围的审计底稿提供给外国监管者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者会受到刑事处罚。何况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中,其中不少公司的股东或关联公司牵涉国有企业,如果提供审计报告,更可能牵涉国家机密。此前在SEC对上海德勤的起诉案中,德勤方面就曾表示:该公司已经按照程序将审计报告提交给了中国证监会,他们并没有权利直接将报告递交给SEC,否则就触犯了中国的法律。

可见中美两国已经将审计监管问题上升到了主权高度,这是此问题悬而未决的关键所在。

前SEC副首席会计师、毕马威华振(KPMG)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合伙人芮怀涟(Len Jui)对笔者说,由于大多数在美国上市中国公司都不同时在中国上市,因此SEC是这些企业唯一的公开市场监督者。而其他在美上市的大部分外国企业,一方面在本土已经上市,有本土监管机构的公开监管,另一方面其本土监管机构有不少已与PCAOB达成跨境监管双边协议,比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台湾、香港等。而目前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以上两条都不符合。

加之几乎所有中概股的上市主体都是在第三国或离岸中心注册的实体,SEC因此认为自己应该按照美国企业的相关标准来对待这些公司。芮怀涟说,但这些公司在美国本土几乎没有受到约束的财产,因此SEC的这一监管责任只是名义上的。

这实际上触及了中美监管合作之间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谁才是中概股的第一监管者?SEC和中国政府都认定自己是第一监管者,都坚持审计底稿应该由自己获得。

2011年11月,笔者在上海参加一个中概股论坛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表示,按照中国的档案法和保密法,中国目前不能接受跨境检查。而且中国相关部门,包括财政部和证监会在内,都有一套自己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制度。

他认为,PCAOB在这个问题上,有政治化的倾向。双方目前的僵局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和专门的机构谈判来解决,即使短期谈不拢,美方也不应该以阻碍信息公开透明为由向中方施压。不过迄今中国官方未对此事有任何正式表态。

上述中概股人士和中介机构都认为:也许中美之间的跨境监管谈判,最终会和当年美国和瑞士就是否公开在瑞士银行的美国人账户信息的交涉过程那样,双方都各退一步,绕开法律问题,限定审计底稿的公开范围。但目前没有人可以预测,这一突破将在何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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