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制與首長制的選擇
這是重大的政制問題。
香港公民抗命所談的「民主」只限於「選舉民主」,
其他的基本民主概念他們根本沒有留意到。美國革命的一大基本原則為「缺少代表,不能徵稅」,這一政治思想構成「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的基礎,政府的政策或法案必須向公民負責,因此政府的重要決策必須在議會中由公民代表通過才能生效-公民代表必須有效的參與在政策的決策過程當中。按照這種民主思想,與公共財政有關的決定必須由立法會通過才能生效,但香港的政制在這關節眼卻採使了一招掩眼法。根據《議事規則》31(1):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如認為任何議案或修正案的目的或效力可導致動用香港任何部分政府收入或其他公帑,或須由該等收入或公帑負擔,則該議案或修正案只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a) 行政長官;或
(b) 獲委派官員;或
(c) 任何議員,如行政長官書面同意該提案。
也就是說立法會對公共財政(稅制)沒有決定權與主導權,立法會不能做出任何有關財政開支的議案;立法會並不能提出有效的政策或有效改變政府政策的修訂案,立法會面對政府法案只能接受或反對,而不能自主立法、廢法或修法(動議或對政府的提議均沒有約束力)。用一個實在的例子,立法會議員不能主動提出退休保險的法案,因此議員的根本不需要有實際的政綱。這種政制產生一種必然的矛盾,立法會並沒有足夠的權力去真正的議政,但它卻有阻礙政府政策的能力,這也是它的惟一權力;政府有真正的權力去主導立法但如立法會不支持它,法案就僵立在原地不動。因此立法會在這種政制上的定位只能是兩樣:要不就是舉手機器,要不就是阻礙者,沒有其他選擇。
同時,任何多黨派選舉的議會現實就是親政府的大多數黨並不一定會出現。議會可以由衆多少數黨組成多數聯盟,在香港的政制下它們又沒有組成聯盟的必要,因爲立法會沒有實權。這時候,政府不可能與立法會達到共識,它根本不知道該和誰達成協議與做出談判。如果議會是由反對黨佔多數,政府就會和反對黨僵持不下,就好像現在的美國一樣,但理論上反對黨與政府任何一方都可以做出妥協。就算特首是由普選產生,上述矛盾依然會存在。
因此討論政制改革時必須要考慮到政府與立法會權力分配的這個問題。採用議會制與首長制(總統制)對政治生態有著不同的意義。議會制適合多黨派議會,黨派可以以組成執政聯盟的方法達到一個共識,但前提是議會必須有一定程度的實權。首長制對應的是兩黨式議會,政府面對反對力量時只需要跟反對黨進行協商。有了這種協商機制各個政治機關才能有效地運作與互相監察。
留意法國的政制:它的權力中心是國家的首長是總統,而他之下有代表多黨派議會共識的總理。一般的政府政務由總理執行(好像臺灣的行政院一樣),總統的權力來自他對總理的任命;如果議會選出與總統同一黨派的多數黨,總統就會享有整個行政權力,但如議會多數黨來自與總統不同的黨派,總統就必須與來自不同黨派的總理分享權力,這叫做「共存政府」(cohabitation)。香港現在的政制其實有點法國的特徵,議會由多黨派組成,行政權力則以特首為中心。現在香港的政制矛盾就出在特首與議會並沒有分享權力、協商行政的機制,導致行政與立法的嚴重分離。我們可以批評政府不尊重立法會,但在制度上,在行政習慣上,政府都沒有尊重它的必要。假如引用法國機制,讓議會支持政務司長的任命,再由政務司長開出内閣名單並主導政務,就可以避免上述問題。
因此政制的討論必須一起討論行政長官與議會的關係-作出議會制或首長制或半首長制的選擇。只說普選特首但不談與議會的分權機制並沒有意思,而在政制的考慮上,議會的民主選舉比特首的選舉重要的多。這是爲什麽北京將香港議會的民主選舉安排在特首選舉之後的戰術原因。爭取民主的運動不能不察覺到這一點,不良的政制會使人們對「普選」失去信心,當制度沉澱後更新社會契約的契機就可能會永遠失去。換一個角度想,2017年普選出來的特首願不願意當選之後來跟立法會分享權力?如果他不願意,民主運動人士又願不願意再發動一次公民抗命?在政制議題前面「普選」 只是一個空洞的口號。我不清楚現在的政治人物搞清楚了這個問題沒有,從他們的言論來看,他們根本就沒有方案。沒有方案,說支持和反對公民抗命又有什麽意思?
from 山中雜記 http://montwithin.wordpress.com/2013/03/04/%e8%ad%b0%e6%9c%83%e5%88%b6%e8%88%87%e9%a6%96%e9%95%b7%e5%88%b6%e7%9a%84%e9%81%b8%e6%9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