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4 March 2013

陳寧遠 「房姐」不僅是反腐問題

一位被稱為「房姐」的女人(其合法身分就有四個,名叫龔愛愛或叫龔仙霞),她來自西部省份陝西的一個小縣城神木,僅在北京一地就擁有41套房,總面積近萬平方米,而其公開職位——或者說可查合法收入的來源,不過是神木縣農業商業銀行的副行長。若是按照國有企業套用行政級別的話,大約就相當於個副科或者是股級幹部。

這當然引發了諸多議論,且很典型地集中在腐敗嚴峻性上。而眾多持腐敗論的觀點是富於推理的,先從「房姐」的職務向上縱推,說縣級的副行長就能貪這麼多,市級、省級乃至國家級的行長們將貪多少?再從「房姐」的職務左右橫推,說縣裏還有比她更大的官員,像書記縣長之類是否也有這樣說不清楚的巨額資產呢?

從公共資源佔有的權力大小的角度來說,這樣的推理在當下全民不相信有權不貪污的情況下,的確不知道讓人如何反駁。但事實有可能卻不是這樣的,因為每一種灰色收入的來源情況不同,權力大受到的約束可能就多些,至少使用公共資源的程序要複雜得多,想化為己有,未必比它的下級那麼直接和容易。這樣的縱橫推理可能並不一定就是現實情況,不是權大的人就一定是貪污多的壞蛋。中國歷史上大部分時候吏治的好壞並不和職務的高低呈正比,儘管中國有成語說「上樑不正下樑歪」,但《水滸》提出了獲得廣泛回應的「只反貪官,不反皇帝」的號召。

腐敗現實目前的嚴峻性,要求我們在解決問題時,不能只從推理着手,而要有法律依據,更要把反腐敗和社會財富的分配、積累的過程分開。在輿論熱議「房姐」的過程中,反腐敗的法律依據經常是被人遺忘的,而反腐敗要達到的目的也經常在對腐敗的痛恨中被混淆了。

比如說到「房姐」41套房,大量輿論就暗含了一個沒有經過司法判決的前提——在目前尚無證據證明「房姐」的 41套不明房產就是她貪污所得(也有可能是她非法或者合法經營所得)的前提下,就說「房姐」這些房子是化公為私。「房姐」之前,就有廣東「房嬸」被疑問,後被證明「房嬸」財產來源合法,雖然也有點巨額,出人意料。

這和我們這個時代的變化劇烈有關。這個時代財產積累的方式是那樣花樣百出,怎麼中性地評價這位「房姐」41套房子,說實話是很考驗如今的財富觀。僅以腐敗論處?看似正確得很,但未必能夠解決全部問題。因為僅靠副行長的權力貪污,而沒有一點合法或非法的經營,很難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擔任縣級副行長也不過兩年多)積累這麼大量的資產。但要「房姐」自己說清楚自己財產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也許即使她說了也未必有人信,因為沒有法律背書,自證當然是站不住腳的。

新世紀以來,隨着中國各種資產價格全面迅速的上漲,國民財富也在膨脹,但社會財富分配卻產生了極大問題。這個問題不是那麼容易解決的,尤其是在經濟高速發展過程中,分配得不合理、不公平,很容易讓人在對腐敗的仇恨之中,忘記腐敗肯定是分配不合理、不公平的結果,而未必是分配不合理、不公平的全部原因或者重要原因。

一句話,要解決分配不合理和不公平的現實,僅僅靠反腐敗是不夠的,尤其是僅僅靠殺一儆百式的反腐敗肯定是不行的。因為社會的財富分配是社會經濟運作體系裏的事務,自有其市場調節的規律;而反腐敗的社會屬性卻往往不屬於經濟運作,而在政治秩序和法律範疇內,首當其衝的是用法律對權力進行約束和審判。若無後者,而簡單抓幾個貪官,老虎也罷,蒼蠅也好,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合理和不公平也不會改觀的。

從這個角度說「房姐」的41套房,就不能以反腐敗而簡單告終,我們不僅要在中國建立對權力進行約束和審判的法律體系,還要建立合理而公平的財富分配體系。當然這個目的要達到時間也許很漫長,過程也許很艱難,可我們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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