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0年12月及2001年1月多次視察所得,發現上址樓宇及其後面的人造斜坡之間,在該屋苑的批准建築圖則上顯示為原有的空間內有僭建物,包括一些樑、柱、牆、樓梯及樓板。由於本署在首次視察該空間時,有關僭建物的清拆工程已在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的監督下展開,所以本署並不知悉有關僭建物的用途及面積。有關僭建物的清拆及修復工程其後於2001年1月下旬完成。」
好奇怪吧?點解會事後先去睇呢?難道梁振英反應好快嗎?不!
根本屋宇署有人以權謀私的證據就係東方日報 2000 年 12 月 26 日的報導:
第二段:「屋宇署表示,梁振英向該部門稱會自行聘請認可人士檢查舊居拆除僭建物,拆除僭建物後會再通知屋宇署檢驗。所以屋宇署並沒有派員到上址巡查,了解確實存在甚麼僭建物。」
大家冇睇錯嘛?當正義的東方日報踢爆左梁振英在赤柱搞挖山的瘋狂僭建,屋宇署的處理手法,居然係話:「梁振英自稱會請人來拆,所以我地唔派人去啦」...
對比起唐英年?立即衝去佢家影,林鄭同屋宇署仲要三番四次出來「警告唐英年」,唔准自行拆左佢
黨的人,執法部門的待遇真係寧舍不同;當時屋宇署的署長係梁展文,唔怪得之啦呵?
屋宇署直到 2001 年 1 月 19 號才發聲明「證實」梁振英僭建,話梁振英已經「修復」了僭建,唔查梁振英,唔回應傳媒查問,連梁振英僭建左幾多面積都唔知,亦冇興趣知,查都唔查,當市民係傻的?
翻查 2000 年時的法律條文,梁振英係明顯違反《建築物條例》,如東方的報導係正確,梁振英犯了第 14 條走去僭建,從當年比今日更嚴格的 S40 刑事條文可見,梁振英的被檢控的機會理應更高!
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建築物條例》版本,第 40 條係少左「任何人明知而違反」呢八隻字的,即係在 2010 年之前梁振英如被控刑事非法僭建,即使無法證明到佢「明知而違反」,都已經立即係刑事罪行
2000 年 11 月版本的建築物條例 S40:
「任何人違反第14(1)或21(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
(a) 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及
(b) 可就經證明並令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5000。」
唐英年僭建二千呎呢,發展局同屋宇署就出來話查刑事,查問三四十個證人同工人,第一時間入去再出來開記招,十幾日後仲出來警告唐英年,叫佢唔準私下拆僭建
梁振英僭建三、四千呎呢,發展局就當聽唔到,屋宇署就話「已經拆左」,之但係面積幾多都答唔到市民,有工人向周刊舉報指證梁振英就係發起僭建果個,連人證都有了,屋宇署卻查都唔查,更幫梁振英發新聞告:「拆左啦,處理左啦,冇事發生啦,我地乜都唔知,亦唔打算知啦」
仲未計當年屋宇署署長親口向傳媒講大話,話唔見左梁振英家的圖則,被踢爆係假的?
呢個就係腐爛入骨的香港,呢個就係中國人治下的香港,已經爛到徹底了!
屋宇署唔起訴梁振英之餘,連查都唔查,報紙踢爆就通知佢叫佢自己拆左佢,連梁振英究竟在山內搞左乜野都任由證據毀滅,等證據毀滅哂先去睇,然後就話自己都唔知究竟當年梁振英做過乜.
這樣的表面證據,還不足以證明普通法下的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嗎?Sin Kam Wah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去廉署報案吧!
from 每日一膠.荒謬的香港 http://plastichk.blogspot.com/2012/12/12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