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眾議院再度授權政府為期五年的大範圍電子竊聽權,這個法案不但將當年小布希執政時,不需許可證的電話竊聽計畫合法化,還放寬這個計畫的施行範圍。
即將在年底失效的國外情資監督法案修正案(FISA Amendments Act),讓美國政府可以在缺乏正當理由許可令的情況下,只要認為通訊兩造中有一方人在美國境外,就能以「美國政府要取得國外的情報資料」的名義,電子竊聽雙方之間的電話通話和電子郵件往來。
前美國司法部負責反恐業務的助理司法部長David Kris表示,只要真正的行動目標是蓋達組織,美國政府就可以在沒有法院的許可證的情況下,竊聽國內往來的電子郵件和電話通話。
提出這項法案的是德州共和黨眾議員Lamar Smith,歐巴馬政府認為這項法案的通過具有情資方面的高度優先性。這項法案廣義上來說,是要讓海外情報監聽法庭,不經審查就批准恐怖行動相關的電子監聽申請,獲取美國人的通訊往來紀錄。
美國政府不需要確認哪些是被監聽的目標或是設施,只需在監聽行動開始前一禮拜送出申請即可,而且在案件上訴期間,還可以繼續進行監聽行動。在某些非常少見的案例中,海外情報監聽法庭會駁回監聽行動的申請,但這個法院的裁決不會對大眾公開。
Smith眾議員懇求眾議院通過這項法案,表示國外情資監督法案修正案「是國會中最重要的一項投票」。Smith議員補充表示,恐怖份子「放話要破壞我們的國家」。
加州民主黨眾議員Zoe Lofgren反對這個法案。她在超過一小時以上的議會討論中,呼籲眾議院反對這項法案。她說:「我認為政府需要始終如一地遵守憲法第四條修正案。我們在遵守美國憲法的情況下還是能夠兼顧安全。」
雖然眾議院中兩黨的論點已經很清楚了,但是監聽權的未來還是不樂觀。
俄勒岡州民主黨參議員Ron Wyden表示,政府應該要透露有多少美國人民的通訊,已經因為這條法規而遭受攔截。這條法規從2008年以來,就被小布希政府在缺少許可令的情況下進行合法竊聽的手段,而這個竊聽計畫是在2001年的911恐怖攻擊事件之後所開始的。
情資部門表示,他們不可能透漏這類資料,而且透露這類資料可能也不合法。雖然美國國家安全局情報收集計畫的概要屬於機密,不過可以想見,美國國家安全局收集了數量驚人的通訊資料,而且只有針對其中的一小部分進行檢查。
眾議院的法案版本可以讓美國政府的監聽權持續到2017年12月31日。參議院裡的類似法案已經在今年5月的時候通過美國參議院情報委員會(Senate Intelligence Committee)的審查,8月的時候通過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的審查,所以可以再延長三年的效力。
前美國司法部官員指出,國外情資監督法案修正案,讓美國政府擁有幾乎等同於全權委任的的監聽權。Kris是在2009年到2011年之間掌管美國司法部國家安全處(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的主管,他在《國家安全調查與實行》2012年修訂版中寫著:
「舉例來說,主管機關鎖定蓋達組織份子(意即美國境外的非美國人)之後,只要政府相信竊聽可以從蓋達組織得到資訊或是得到有關蓋達組織的資訊,政府就能竊聽任何電話通話。進行竊聽的理由,可能是因為該電話號碼所註冊的人,是政府認為跟蓋達組織有關係的人;或是不管這支電話的地點在哪裡,只要政府認為這個人跟其他和蓋達組織有關係的人通電,就可以進行竊聽。」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在一封由20個人權團體所簽署的信件中,呼籲眾議院反對這項法案。這些人權團體贊同Wyden的意見,表示如果這項法案真的通過的話,立法者應該要求歐巴馬政府,讓大家知道政府透過這項法案來攔截人民通訊的頻率為何,以確保「透過國外情資監督法案修正案所收集的資訊,不會被政府拿來進行跟國家安全無關的行動。」
許多民主黨議員,包括密西根州的民主黨眾議員John Conyers願意將監聽權再延長3年,同時加入Wyden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提到的安全機制。Conyers說:「這是你不能迴避的妥協方案。」
美國國家安全局告訴立法者,揭露這項法案的實務行動是違反美國人隱私的行為。美國國家安全局則表示,「美國國家安全局的長官同意針對可能違反美國人民隱私的項目進行監察審查。」
from WIRED.tw http://wired.tw/2012/10/11/house-approves-spy-bill/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