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13 October 2012

梁愛詩身份特殊理應慎言 再背書人大釋法令人遺憾(人權監察10.12新聞稿)

梁愛詩身份特殊 理應慎言 再背書人大釋法 令人遺憾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 2012年10月12日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日前出席工聯會成員主辦的講座時,以「回歸以來的法律挑戰」為題演講。梁愛詩今日 (10月12日)表示已去信回應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指提及的是個人看法。

梁愛詩非一般學者律師 身分特殊

香港人權監察認為,梁愛詩身為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在中國及香港的憲 制上有特殊位置,加上她身為前律政司司長,其言論所引起的效果跟一般學者或法律工作者絕不相同,理應慎言。梁愛詩的講法本身是衝著法 庭和香港法制而來,無論她是否代表中國官方評論,在不少市民眼中,已對法官造成壓力,對司法制度有所衝擊。無論是否有相關案件正在法 院中審理,梁愛詩也應慎言。

此外,無論法官是否感受到這種壓力,又或這種壓力能否影響法官,兩個律師公會關注和批評這些壓力, 維護法治和普通法制度,亦是其社會責任。

律政司司長袖手旁觀 兩律師公會仗義執言

在普通法制度下,法院可能或實際上承受 權勢壓力時, 律政司都應主動挺身而出,承擔捍 衛法院和法治的憲制責任,然而香港回歸中國後,律政司罕有出手捍衛法院,更曾成 為行政機關貶損法院及向法院施壓的力量。梁 愛詩當年支持特 首董建華向 中央要求釋法,就是明顯的例 子。今次身為基 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和前律政司司長的梁愛詩的言論可能對法院造成壓力,亦可能進 一步損及香港的普通法制度。現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袖手旁觀,兩個法律專業組織更有需要仗義執言,維護法院和普通法制度。我們期望梁愛 詩女士能理解兩會批評她言論的價值。

釋法只應由法院獨立進行

人權監察重申在普通法制度下,與案件有關的任何法律(包括《基本法》) 解釋,理應由法院獨立進行,不須更不應聽令任何機構,尤其不能容忍如人大常委 會等政治機構代為操刀和強制法院遵行某些解釋,以保司法獨立。當年中英兩國為安撫港人,在《中英聯合聲明》承諾普通法制度不變以及司 法獨立。但落實《中英聯合聲明》的《基本法》,卻令香港法院在某些情況下,一定要提請人大釋法的安排,本已不妥;其後,更出現特區行 政長官提請人大釋法的做法,當時香港終審庭多名法官曾一度欲以辭職抗議,但最終屈服壓力,接受人大釋法,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因而已受到 重大打擊。而人大釋法後來更變成中央根據其政治需要而自行啟動的程序,毋須特區司法或行政機關提請,令2007年香港的政制檢討被人大釋法禁止落實雙普選,《基本法》亦變成中央可以揉圓按扁的玩物,其保障變成仰賴中 央政府意志。有幸的是,香港法律界和市民群起反對釋法的聲音和行動,總算換來中港兩地政府不會隨便釋法的承諾。可見,香港普通法制度 的保存以及法治制度的保障,都有賴香港法律界和其他市民的維護,而梁愛詩的言論正正是挑戰香港法律界和市民所維護的價值。

法治要求法律符合基本人權標準

梁愛詩又批評法官近年判案時,經常以個人權利為先,未有平衡個 人權利和公共權利。人權監察提醒,國際司法界早就指出,法治要求法律符合基本人權標準,否則就不能算得上是 法治。而香港法官引用國際人權標準,已包含合理和合乎比例地照顧各種社會和個人需要。至於人權標準中劃出基本權利的底線,是考慮了其 他人(包括大多數人)權益的底線,不能再以某些人所說的「公共權利」來加以剝奪。法治就是為了確保人人安全而有尊嚴地生活,並平等享 有人權,否則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就會不斷受到威脅。政府有時因法理有虧而輸掉官司,也是法庭依法維護人權和法治的必然結果,何況終審庭 在不少案件中的判決(如污損國旗法等案)也採取相當保守的立場。

梁愛詩身為前律政司司長,參與特區政府於1999年首次提請釋法,打開中央政府干預香港司法的缺口,理應負上責任,現時再為人大釋法和打壓普通法制度背書,令人遺憾。

延伸資料
可參考「釋法破壞法治和損害港人治港」部份 (香港人權監察《梁振英雙非言論危害法治》2012.4.18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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