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突的場面「被形成」, 結果當然係警方進行驅散行動, 胡椒噴霧已被警方同普遍傳媒認定係「約定俗成」會使用的武器, 因為近年來警方不單可以話濫用胡椒噴霧對付示威者, 使用的程序在下和黃世澤兄已經多番以法律角度指出問題, 更是負責「唧嘢」的PTU似乎越來越有恃無恐。
![]() |
《明報》圖片 清楚見到一名警員有拉住這名示威者的手, 讓其他警員向他/她發射胡椒噴霧「行刑」 |
![]() |
東方報業集團的圖片 同樣見到警員拉住示威者的手, 讓其他多達六名警員向他/她發射胡椒噴霧「行刑」 下面有一幀經網民加註標記說明的會更清楚 |
![]() |
黃色方格就是警員拉扯著示威者, 紅圈就是「行刑」的胡椒噴霧 |
警方昨日更發表聲明, 認為4月1日所採取的行動是符合程序。的確在禿鷹立場, 當然符合程序。而事實上警員在「唧嘢」之前有「舉旗」警告
在下同黃世澤兄已先後多次以成文法方式來評斷, 「唧嘢」都是「開火」, 即係受到《火器及彈藥條例》(香港法例第238章) 及警察通令29-03 及 04 所規管。純粹舉旗而沒有發出口頭警告, 就是涉嫌觸犯「非法使用槍械」罪名;而「唧嘢」及拉住示威者以便同僚「行刑」的警員更是可被控「普通襲擊」 (如事後有往驗傷, 更可以「襲擊導致他人受傷」)
警方這樣的「唧嘢」對付示威者手段其實用過無數次, 近年不斷的變本加厲直到昨日更是猖狂到尤如向示威者「行刑」。警方之所以有恃無恐, 一方面是恃權橫行, 另一方面就是示威者不斷的硬食了事, 在下更聽說有批評言論指某部份示威常客抱著一種「烈士心態」認為給射中了就是向人民有所交代。這種看來不過是為求增加自己在示威群眾的認受性的心態實在不敢茍同, 更是在目前普遍的傳媒輿論生態下, 市民大眾也只會集中這種「衝擊就是不對」來看待示威集會而無法得悉真正的訊息, 根本就在無法推動市民大眾去參與各種社會議題。再者, 至今僅極少數人 (去年七一遊行和八一八港大事件共四人) 向警方涉嫌法執勤的手段採取法律行動。比著你係禿鷹雄還不會繼續放肆嗎?!
如要針對發射胡椒噴霧即是違法開火而提出刑事檢控的確有一定難度, 最起碼以目前所做了的分析, 就是要援引CAP.238 來將胡椒噴霧「定性」是需要法律專業來作出處理;加上刑事檢控的舉證責任在控方並要證明Mens rea (犯案動機)是有一定難度。但在下相信一定有律師和大律師是願意提供協助, 並且有法援制度的支持, 要是有「中椒」的人士願意挺身而出, 在下相信會得到廣泛的支持和協助, 尤其是習慣帶備相機、攝錄機的朋友們定必願意襄助。只是得要話說回頭, 站在前線的示威者還是要緊記針對警員執法手段的做法, 才會有產生真正效果的一天。至於「三權分立」相對「三權合作」的問題, 這一刻用不著擔心, 該怎做就去做吧!
順帶一提, 當前普遍市民沒有收到真實、客觀的新聞資訊, 傳媒的主事人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下奉勸一句, 緊記用完即棄是中共的金科玉律。
延伸閱讀
機動部隊們想「革扯」就照做
負責示威清場的差佬洗定個八月十五都唔怕啦
執法部門, 即管繼續利用被收編的傳媒吧
黃世澤 - 未經警告就Open Fire,應該拉果位PTU
返回主頁
from 巴士佬 - 一路好走 http://robustorlo.blogspot.com/2012/04/blog-po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