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青年被警察非法拘禁殴打致死 政法委书记称“过度兴奋”
【导读:2006年7月21日杨_鑫与他人因租车发生纠纷, 被铜仁市公安局凉水井派出所所长杨光德和铜仁市公安局刑侦驻所指 导员张应权非法拘禁七天,期间被殴打成植物人,7月27日突然送 医院急救,后于8月1日死亡。死亡时其头部、 颈部和嘴唇等部位多处有伤,明显是外力所致。 但铜仁政法委雷书记对家属称杨_鑫是“过度兴奋导致血管破裂” 而死。
杨_鑫被数名办案人员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致死, 但仅有一名警察张应权被以非法拘禁罪起诉, 但关押不到三个月被取保候审,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 但免于刑事处分。张应权至今仍在铜仁看守所当警察。
该案已5年有余,家属各方奔走, 要求惩办非法拘禁者并进行国家赔偿,至今无果。面对赔偿的要求, 公安局长说:“你儿子死了值不了22万,加上你的命都不够22万 ……”】
杨_鑫,男,1983年出生,茶店镇开天村人,身体健康, 身故前无有任何疾病,2006年7月21日杨_鑫因与贵州铜仁市 军安汽车租赁公司姚守益等人因租车发生纠纷, 下午五点双方来到铜仁市公安局凉水井派出所。杨_鑫被该所所长杨 光德和铜仁市公安局刑侦驻所指导员张应权非法拘禁至7月27日, 当日上午十时许,杨_鑫被凉水井派出所紧急送往铜仁市第二人民医 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2006年8月1日10:30分死亡。
杨_鑫死亡后,其家人悲痛不已,怎么也不相信年仅23岁、 身体健康的年轻人就这么走了, 强烈要求公安机关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但是, 当地政法委却组织大批警察,将杨_鑫的尸体抢走!并对杨_鑫家人 进行威逼利诱,要求其答应将杨_鑫的尸体火化。杨_鑫家人坚决不 同意在查清杨_鑫死因之前火化。在这种情况下, 铜仁地区公安局当晚即作出了初步尸体检验报告,认定被害人杨_鑫 系外力所致造成颅脑和肺部出血死亡( 由铜仁市检察院检察长在火葬场当众宣读, 现场很多人均听到这一结果);铜仁市检察院当日出具《关于杨_鑫 被非法拘禁的情况说明》,承认“办案人员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对杨 _鑫非法拘禁”;2006年8月3日铜仁市公安局驻凉水井派出所 指导员张应权被铜仁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在种种威逼利诱的情况下, 杨_鑫家人最终同意将杨_鑫的尸体火化。火化后, 杨家收到铜仁市公安局送来的6万元安葬费。
尸体火化之后,出人意料的事情一桩接着一桩!
——铜仁政法委书记雷动安对家属称杨_鑫是“ 过度兴奋导致血管破裂”而死。
——面对要求国家赔偿的杨_鑫的家属,铜仁市(现碧江区) 公安局长说:“你儿子死了值不了22万,加上你的命都不够22万 ……
——在家属并没有申请的情况下,由贵阳医学院出具的《06—10 0号鉴定书》,经得出结论为杨_鑫系“ 自发性侧脑室脉络膜肿瘤血管破裂导致脑室积血、 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属病理性死亡”。
——实施非法拘禁和酷刑者之一—— 铜仁市公安局驻凉水井派出所四中队指导员张应权, 虽被铜仁市法院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免于刑事处分。 关押不到三个月就被取保候审,现在60岁的张应权仍在铜仁看守所 当警察。
——2007年4月25日,杨_鑫的父亲杨金明向铜仁市公安局递 交了杨_鑫因被非法拘禁致死国家赔偿申请书, 之后两次向铜仁市公安局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但是均没有得到答复。2008年6月3日向铜仁市法院提起国家赔 偿诉讼;被裁定不予受理。之后向铜仁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又被驳回。2008年9月1日又向铜仁地区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递 交赔偿申请书,但是该赔偿委员会拒不接受赔偿申请书, 更别说立案。
经过杨_鑫家人的持续抗争, 铜仁市公安局最终同意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并于2010 年1月30日作出高检技鉴字(2010)第6号鉴定书。 其鉴定虽有若干问题,但相对较为客观、全面,说明杨_鑫死亡时不 仅脑部,而是多处出血。而“ 关键的脑部出血尤其易在有激烈的外因激发下破裂”, 该鉴定书更加印证了杨_鑫有刑讯逼供或殴打暴力致其死亡的可能。
在杨_鑫家人和律师提出以上质疑之后, 当地公安决定再次进行鉴定, 并且声称可以由家属自行决定委托鉴定机构, 但当家属提出委托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后, 铜仁市公安局又以种种理由推脱, 最后说只能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可想而知, 又是一个不明不白的鉴定。
2012年2月10日, 家属再一次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2年 铜仁撤地区设市,原铜仁市改为碧江区。)
经过我们多年调查跟踪和依据现有证据来分析,杨_鑫之死显然是办 案民警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所导致:
1、杨_鑫在被抓前身体非常健康,无疾病史。杨_鑫的父母对杨_ 鑫的健康特别清楚,杨_鑫自幼身体健康, 没有任何重大或遗传性疾病。
2、杨_鑫没有任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 其与贵州铜仁市军安汽车租赁公司姚守益等人只是发生了民事纠纷, 双方到铜仁市公安局凉水井派出所要求解决, 并没有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在没有对杨_鑫依法采取任何强制措 施、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关押杨_鑫长达六天之久,在这1 40多个小时里,杨_鑫完全是在张兴权等办案警察的控制之下, 而且只有办案警察接触杨_鑫。(法院认定张应权构成非法拘禁罪, 铜仁市法院(2007)铜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中也承认了公安机关 对杨_鑫“没有任何羁押手续”。)
3、证人姚守益的书面证言可以证明,杨_鑫进派出所时身体情况一 切正常,没有病状,到了7月24日,办案警察和姚守益、杨_鑫一 起去怀化找车时,“杨_鑫的精神很好,能吃饭喝水”。“ 到怀化没有找到车子,押杨_鑫的两个公安说:‘ 今天拿不回车子回去一定要打死你,往死里打……”。作为手握执法 权力的办案民警,既然敢这么说,就敢这么做。
4、在杨_鑫被抓后,办案警察张应权不仅四次打电话要杨_鑫家人 交钱(其手机号13595675530),前三次说3万元, 第四次说2.8万元。还让杨_鑫亲自给家人打电话, 说交了钱就可以放人。最终,杨_鑫家人没有凑齐这笔钱,(杨_鑫 母亲说:“如果杨_鑫犯了罪,交钱也要判刑,如果没犯罪, 凭什么交钱?况且普通家庭也拿不起这么大一笔钱。”) 办案警察极可能恼羞成怒,对杨_鑫采取刑讯逼供或殴打等暴力行为 。和上述(3)警察在寻车无果后对杨_鑫说的话相对照, 真相一目了然:警察正在寻车无果、索财未遂之后,(即7月2? 日从怀化押回铜仁之后,)开始对杨_鑫实施酷刑。
5、杨父亲眼所见,杨_鑫死亡时其头部、 颈部和嘴唇等部位多处有伤,该伤害明显是外力所致。对此, 四份鉴定书均有清晰的记载:“本例死者左颞顶部头皮擦伤、 下唇粘膜擦伤、左颈部擦伤存在……”等等。
6、铜仁地区公安局在杨_鑫死亡当日就作出了初步尸体检验报告, 认定被害人杨_鑫系外力所致造成颅脑和肺部出血死亡, 这个报告由铜仁市检察院检察长在火葬场当众宣读。铜仁市检察院当 日出具《关于杨_鑫被非法拘禁的情况说明》,承认“ 办案人员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对杨_鑫非法拘禁”。后来又据据铜仁 地区公安局某法医对杨_鑫家属讲,“政法委、政府开会确定了是‘ 非法拘禁而且死亡是外力所致’,但这个书面报告,我不敢拿出来。 ”
7、四份鉴定书存在多处问题,不全面、不客观公正,疑点众多。 比如贵阳医学院的鉴定书,既没附上《司法鉴定许可证》, 鉴定人的签名处也没有主任医师签名, 也看不出其他签名的鉴定人具有法医类鉴定资质;关键的2张病理切 片没有送检;而且出现不同的两份鉴定书,等等。 四份鉴定书不但不能证明杨_鑫死亡属于自发病理性死亡, 相反基本能够证明杨_鑫受刑讯逼供或殴打等激烈外力伤害导致死亡 。
杨_鑫家人持续五年的努力,至今没有能为杨_鑫争取到应有的国家 赔偿。实施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 我们请求社会各界予以关注!我们希望类似“躲猫猫死”、“ 噩梦死”、“坠床死”、“喝开水死”、“过度兴奋死” 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代书人、联系人:滕 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13241918519;189380 26372
李春富(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13301103 197
杨_鑫的父亲杨金明:13885627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