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2 February 2012

平機會歧視港人老作蝗蟲誠信破產

號外:高登海報的設計者開腔,指出圖中的昆蟲其實是草蜢,而非蝗蟲,更提出生物學上的證據,指出草蜢是綠色的,而蝗蟲是黃色的,除非讀者係色盲,否則見到綠色的草蜢,是沒有理由自行完成幻想,把草蜢想像成蝗蟲--這種歧視,是閱讀者的自行想像,是閱讀者先入為主的自行歧視

「高登生物學家」網名「躺著也中槍」 表示,草蜢細分有過萬種類,只是部份其中一些種類在生活環境轉變時會變成凶猛的蝗蟲,而非任何草蜢都會變成蝗蟲。

套用在這個例子,這是一個很好的比喻--制度會令人瘋狂,為勢所迫可能會做出一些傷害他人的事,更說明了目前香港的情況。

高登網友的呼籲:
『要求平機會徹查平機會有否帶頭用「蝗蟲」一詞歧視大陸人。並在此呼籲平機會面對具爭議社會問題時應保持寬容及理性,不要誤信小道消息,每事要親身求證。』

林忌曰:在法律與生物學面前,圖中綠色的就是草蜢,絕不可能因為曲解法律,就把綠色的咬定為黃色,更不可能為抹黑別人,指鹿為馬,「釋法」把草蜢說成蝗蟲--這個比喻,令人聯想起莊豐源案,真的發人深省!

噢,你還未認輸,不是吧,你真的好似中共的無恥政府般釋法,要認真討論「立法原意」嗎?問問原作者的「創作原意」吧--他已經告訴你,這是一隻草蜢,絕非蝗蟲啊!

拿得起,放得下,不要學中共般願賭不服輸,輸打贏要走去釋法!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高登討論區:平機會今次7左!!!!!

香港人為何會如此憤怒,就是因為政府機構帶頭歧視,香港人、外族人被歧視,平機會就不作一言;但是殖民主老闆大陸人呢,就無中生有都要撲出來。

各位網友用清楚你們的眼睛看一看,讀一讀,請問這張在蘋果日報刊登的廣告上面,有哪一隻字寫住「蝗蟲」?有哪一個詞語把稱「國內人士」為蝗蟲?

平機會關注蝗蟲廣告
2012年02月02日 (08:49 pm)
『平機會關注近日在報章刊出的一則全版廣告,稱國內人士為「蝗蟲」,並對他們表達負面的情緒。』

平機會關注有報章廣告稱國內人蝗蟲籲港人理性
『平機會關注昨日有報章刊登全版廣告,稱內地人為「蝗蟲」,主席林煥光呼籲港人,面對當前的社會情況,保持寬容和理性。他說,瞭解到港人,對近日某些社會議題,有強烈情緒,包括醫療和其他社會資源,因外來需求大增而變得緊絀。他認同特區政府,應即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本地居民,可繼續優先享有這些服務,並儘快檢討相關政策和法例是否完善。』

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作為一個政府機關,怎可以顛倒黑白是非,把沒有說成有?畫面上的確是有一隻綠色的昆蟲,這是出自高登網友的設計,其實一隻草蜢,而非黃色的蝗蟲;因此把生物學上綠色的草蜢,幻想為一隻黃色的蝗蟲,是讀者先入為主,自行完成幻想的歧視。

另一方面,高登人以「蝗蟲大軍」的鋪天蓋日,來比喻一些「吃盡資源」的形容,早於十年八載之前,已用此名稱,來比喻一些濫用社會資源者,如濫用綜援者,情況就有如七十年代香港的廣告,把亂拋垃圾的人稱為垃圾蟲,把「好食懶飛」者,稱為蛀米大蟲一模一樣。

這個比喻好不好,可以商榷;這個圖像會否引人誤會,可以討論,但作為一個特區政府的機關,作為把守法例的第一線,林煥光--作為市民支薪的官員,是否可以如此妄顧事實,胡亂評論?

2005 年 1 月,時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的林煥光,被雜誌揭發在日本發生疑似婚外情緋聞,而辭職離開政府;請問林煥光先生,政府機關可否把你的緋聞,寫作在街頭發生性行為?可否把你和一位女士的合照,說成是當眾不道德引人犯罪?這是基本事實的問題,作為市民的政府官,怎可以不負責任,胡言亂語?

更何況林煥光已經不止被揭發過一次,在公眾關心的問題上「大細超」,讀讀林煥光對平等機會的雙重標準,親共的「愛護香港力量」公然搞巴士遊行歧視外傭沒有居港權,平機會不止係慢三拍,慢幾十拍,才出來假腥腥表態;上年符合法例,明明政府都認同的以「香港永久居民」作標準的派錢,林煥光卻出來狠狠批評市民「歧視」。作為中國人,都仲要偏幫中國人,林煥光這種人仲有咩資格留在平等機會委員會?平等機會委員會是否應該正名為「中國人平等機會委員會」?

再看看另一單重要的新聞,萬寧奶粉廣告當中,只向「中國護照者」提供一百元折購優惠,而記者及網民多次查證,都證明折購只限大陸人,本地人或外族者都不能受惠;根據中國國籍法,有中國血統者才是中國人,請問為何其他遊客不能受惠?

的確,有很多優惠是只惠及遊客,這是因為一些旅遊的安排引致;然而「優惠遊客」,卻絕對不能歧視遊客中的其他種族,絕不能只優待中華民族,而歧視其他民族,這是最基本的平等機會概念,也是根本香港法例 602 章《種族歧視條例》下的法例解讀!

種族歧視條例 Section 8 (1)(b)與 (d) 定明,民族,即符合種族歧視的定義,英文版本的法例更加清楚,用字是 National。

種族歧視條例 - SECT 8
“種族”、“基於種族”、“種族群體”的涵義以及各人士之間或不同種族群體之間的比較個案
1) 在 第(2)及(3)款的 規限下, 在 本條例中—
(b) 凡提述基於某人的 種族而作出的 作為, 即提述基於該人的 種族、 膚色、 世系、 民族或 人種而作出的 作為;
(d) “種族群體”(racial group) 指藉參照種族、 膚色、 世系、 民族或人種而界定的 群體, 而提述某人的 種族群體, 即提述該人所屬 的 種族群體。

至於 S8 (3)(d) 所提到的國籍,是指有關公民身份上的國籍申請等法例,和上述的「種族群體」的定義完全無關。

至於有關商戶則觸犯了 S27 在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方面的歧視

內容如下:

(1) 從事向公眾人士或 部分公眾人士提供貨品、 設施或 服務(不論是否為此而收取款項)的 人(“前者”),
如藉以下做法歧視任何謀求獲得或 使用該 等貨品、 設施或 服務的 另一人(“後者”), 即屬違法—

(a) 拒絕向後者提供或 故意不向後者提供任何該等貨品、 設施或 服務; 或

(b) 前者在 正常情況下, 會按某方式及某些條款向其他公眾人士, 或 (如後者屬於某部分的 公眾人士)向屬該部分的其他公眾人士, 提供具有某種品質 或 質素的 貨品、 設施或 服務, 然而前者拒絕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條款(或
故意不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條款)向後者提供具有相同品質或 質素的 該等貨品、 設施或 服務。

很清楚,只要符合「民族」的定義,只向旅客中的中華民族成員提供奶粉優惠,卻拒絕向其他民族的成員以相同價錢提供相同貨品,即屬違法種族歧視條例 S27。

為甚麼平機會卻對這件事視而不見?為甚麼網友打電話上平機會投訴,平機會居然說事關「國籍」即愛莫難助?平機會,為何歧視香港人明明有法律你們卻甚麼都不做,偏偏見到廣告上面連蝗蟲字眼都沒有,卻可以無中生有生安白造呢?

特區政府之所以令這麼多市民憤怒,就是這種選擇性執法,選擇性譴責,選擇性恐嚇的不公處事態度;為甚麼市民要絕望到去登廣告?為甚麼中港矛盾會一發不可收拾到這個地步?就是無恥政府的雙重標準,令絕望的人不平則嗚!

再讀:
林煥光對平等機會的雙重標準


from 每日一膠.荒謬的香港 http://plastichk.blogspot.com/2012/02/blog-po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