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4 October 2014

《香港獨立媒體》 論一黨專政下的黨、法關係 – 從四中全會提倡「依法治國」談起

許偉恆

剛落幕的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不少評論者認為這體現了中共對司法獨立的尊重。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根據四中全會發表的公告,推動「依法治國」的其中一項措施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並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事實上, 這只是將地方司法權收歸中共中央的集權之舉。過去地方法院主要由當地黨委領導,這使地方官員能極大程度地干預案件的審理;現在中共中央則明顯仿效宋代的司 法制度改革,以加強中央對地方司法權的控制。宋代於各路設置由朝廷直接領導的「提刑官」及「憲司」(即四監司之一),負責覆核及審查所屬各州縣的判決;值 得注意的是宋代於州縣以上設「路」級的憲司,與中共中央提出的「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謂如出一轍(宋代的「路」正是「跨行政區劃」)。至 於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則明顯重拾宋代通過中央御史台派員分赴各地審理重大案件的故智。中共中央提出這些司法改革舉措的目的不言而喻,我們千萬不能 因此便認定中共中央有意推行司法獨立。
四中全會中關於「依法治國」的另一措施為建立官員干預案件紀錄,並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改革;然習近平此舉主要是清算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 所建立的公檢法合一路線。周永康自2002年出任公安部部長以來,逐漸把持政法系統,最終周成功控制公安部、最高檢察院及最高法院,從而濫用政治手段干預 司法及執法。現在中共中央提出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其實只是要徹底摧毁周永康所建立的政法系統。若再留意四中全會中開除的六名中央委員名單,李東生為公 安部原副部長,楊金山及李春城則為周永康出任四川省委書記時扶植的四川幫人馬;至於中石油原副總經理王永春則明顯是周永康「石油幫」的一員。以上種種跡象 顯示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很大程度是要批判周永康公檢法合一路線,在其中權力鬥爭的色彩是十分明顯的。
事實上,更值得深思的是堅持「一黨專政」的中共會否真正容許司法獨立在中國出現。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我們必須緊記,在「一黨專政」的原則下,黨與法 所呈現的關係就是黨 – 更準確說應是黨的實際最高領導人 – 高於一切的憲法甚至黨章,簡言之即是「黨大於法」。在「黨大於法」的前提下,中共的行事是完全不受憲法所束縛的,因為「法」完全是由黨來解釋的,這正是 「黨大於法」的真正意涵。中共行事一直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黨能夠超越任何「法」,他就是法,法就是他,你和他談論合法非法就是挑戰他。吳國光進一 步指出,要求中共落實黨章和憲法甚至等同對黨作出「進攻」:
「什麼是反黨、反社會主義?憲法中沒有答案;即使有,你也不能相信那個答案。誰相信黨章和憲法中的答案,誰就是敵人;誰要求落實黨章和憲法的答案,誰就是「進攻」。」(吳國光:〈政治權力、憲章制度與歷史悲劇 - 《李鵬「六四」日記》初讀〉)
這正正解釋了,為何劉曉波發表《零八憲章》要求中共落實憲法給予人民言論集會結社自由,以及許志永要求習近平兌現公開官員資產的承諾,即告入獄。因為你要求中共兌現承諾及依法辦事,就是用法來限制中共,這樣等於挑戰中共的最高權威。
從這角度出發,我們便更能明白為何中共中央會視香港的雨傘運動為挾迫中共之舉。當我們要求中共信守給予港人高度自治的承諾,又或者如學聯般指出國家 憲法訂明人大決定可以改變等事實時,此舉本身已被中共視為「以法壓黨」,甚至已構成「反黨反社會主義」的罪行了。我們怎能以國家憲法或基本法指揮中共中央 如何行事?
總括而言,要求信奉「一黨專政」的中共落實司法獨立及依法治國,無疑只是奢望及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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