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26 October 2014

刘梦熊:建制派重新审视“8.31决定(二篇)

刘梦熊:应当重新审视"8.31决定"

"一国两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如何体现"坚持一国原则,尊重两制差异,二者不可偏废"原则,无论中央人民政府、特区政府还是香港社会各党各派,都有一个在探索中加深认识的过程。

当前,怎样看待和处理人大常委会于8月31日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不仅是化解目下香港"占领 运动"社会危机的关键,是能否顺利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关键,更是关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成败,而且影响台海两岸"和平统一, 一国两制"前景,所以必须以大格局、大智慧重新审视之。

人们注意到,本港"占领运动"爆发以来,中央报刊对人大常委会"8·31决定"表态是左一个"不可撼动",右一个"不容挑战";香港个别政要也强 调"8.31决定"无论"收回"、"修改"都"没有可能"、"机会是零"云云。一时之间,大有"凡是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句句是真理,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 也要执行"之势!

◇8·31决定是否句句真理?

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是否"句句是真理"?答案却是否定的:

第一,从宪制基础而言,《基本法》附件一第7点明确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 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这"三部曲"中,人大常委会职责只是在"第三部曲"负责"批准"或"不批准",根本不存在"三部曲"之前 由人大常委会作"决定"的宪制安排,"8·31决定"显然是于法无据的"横空出世"!

第二,即使人大常委会2004年将"三部曲"演绎为"五部曲",人大常委会在"第二部曲"的职责也只是对"第一部曲"行政长官提出的政改报告即"要不要 改"予以"确定"而已;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超越对"第一部曲"的"确定",做出一个明确、具体、量化的"怎样改"的"落三闸"决定,明显属于 法无据的越俎代庖!

第三,基本法第5条庄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然而,人大常委会"8·31 决定"却将带有明显"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印记的"民主集中制"套到资本主义香港的行政长官普选上,从根本上动摇了"一国两制"的宪制基础;

第四,从法律规定来看,基本法第45条关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有"循序渐进"的原则规定。回归以来四届五次行政长官候选人产生,都是遵循基本法附件一规定 的"八分之一提名"的民主程序。然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一下子将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门槛由"八分之一"提高到"过半数",完全不符合"循序渐 进"原则;

第五,基本法第68条关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有"循序渐进"的原则规定。香港社会普遍希望,2016年立法会选举应参照2012年立法会选举"区议会改良方 案"模式,在若干功能组别增加直选成分,以便于与行政长官普选之后的立法会普选衔接。然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莫名其妙"下旨"2016年立法会 产生办法"不作改变",硬性规定原地踏步,完全不符合"循序渐进"原则;

第六,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提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时都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规定。在港府第一轮政改谘询时,关于行政长官普选方 案五花八门,林林总总,却没有任何一个政党、任何人士(包括建制派的民建联、工联会)提出类似"8·31决定"般"去到尽"保守方案。"落三闸"完全与香 港社会诉求"实际情况"脱节,是一座与香港"地质条件"迥然而异的"飞来峰",完全不符合"根据实际情况"原则;

第七,基本法附件一第4点规定,选委会"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然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在提出"过半数提名"同时又限定行政长官候选人 数目为"2至3人"。假若在1200人的提委会已有601名委员"提出一名候选人",剩下599名委员又怎能够票以"过半数"提一至二位候选人?除非又" 搬龙门",否则根本不具可操作性!

第八,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在提名委员会组成上以"均衡参与"否定"少数服从多数",在提名门槛上反过来以"少数服从多数"否定"均衡参与",千方百计剥夺泛民主派代表人物普及而平等的行政长官被选举权,因而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和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人大常委会"8·31决定"以政治凌驾法治,以人治扭曲法律,无论在宪制地位上还是法律规定上,并非无懈可击,而是漏洞百出;并非"不可撼 动",而是经不起推敲!尽管"占领运动"程序不公义影响市民生计应予谴责,但在本质上香港社会对"8·31决定"的质疑、反弹,绝非"挑战中央",更非" 颜色革命",无非希望落实即将举行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依法治国"方针而已!错判形势不当定性只会令"一国两制"走向尽头,肯定重犯左的历史错误!

◇"有错必纠"的一贯优良作风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1977年2月7日,即打倒"四人帮"后4个月,根据当时最高领导人华国锋旨意,中央"两报一刊"社论公开提出:"凡是毛主席作出的 决策,我们都坚决拥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的指导思想。1978年中,伟大政治家胡耀邦在邓小平支持下解放思想,冲决罗网,发起 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一举击溃"凡是派"的僵化思维,为纠正文革错误,结束"阶级斗争为纲",开启改革开放奠定思想基础。值得一提的 是,胡耀邦在平反冤假错案时提出了"两个不管"的著名论断:"凡是不正确的结论和处理,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搞的,不管是哪一级组织、什么人定的和 批的,都要实事求是改正过来。"可谓振聋发聩!对于今天中央、港府、港人怎样看待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有着巨大的启发作用和指导意义!

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有着不容否认的法律缺陷,是"一左二窄"思维产物,所以不能对它搞"凡是"。常言"解铃还须系铃人"。行政长官梁振英在首阶段 政改谘询结束后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反映香港各政党、各阶层对"双普选"的诉求,实在颇有疑问。毫无根据罔顾民意提议"2016 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不作改变"就是铁证,是误导人大常委会作出"8·31决定"始作俑者。因此,特首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最新事态发展,综合社会不同意见(包 括法律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补充报告,让人大常委会重新审视"8·31决定","实事求是改正过来",是完全必要的,绝不因此损害人大常委会的权威!

实际上,"有错必纠"是中共作为执政党一贯倡导的优良作风。毛泽东提出的"阶级斗争为纲"路线不是结束了吗?中共八届八中全会"关于彭德怀反党集团的决 议"不是撤销了吗?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关于将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的决议不是也推翻了吗?中共九大通过的确立林彪为毛泽东接班人的党章 规定不是也删除了吗?人大通过的"五四宪法"、"八二宪法"等不是也一改再改吗?为了化解"占领运动"反映的深层次矛盾,为了"一国两制"长治久安,为了 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方针,为了两岸和平统一愿景,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应该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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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熊:维护人大权威避免宪制灾难
——再论重新审视"8.31决定"


法治精神讲求目标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8.31决 定")有一个致命伤,就是无视《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既定的宪制程序,犯了于法无据的"提前介入"程序错误,不必要地令"最高国家权力机 关"的常设机关陷入一个尴尬境地,即根据其"决定"指引之法案很有可能被地方的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否决,从而对国家宪制基础、政治伦理乃至人大常委会本身权 威造成前所未有的损害。就凭这一点,已有足够理由让人大常委会撤回"8.31决定"!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是,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自我矮化,一手破坏自己的权威:

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明确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基本法附件二第3条也明确规定:"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 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上两项"三部曲"在程序上都是将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安排 到自下而上的"最后"把关,突显人大常委会地位之超然和最高权威。

另外,翻看2004年6月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的解释:尽管这次"释法"将"三部曲"演绎为"五部曲",但特别指出:"修 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且专门强调"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 或者备案"。同时该次释法也清晰指出人大常委会在"第二部曲"中的职责只是对"第一部曲"行政长官提出报告即"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加以"确定"而已。因 此,2004年人大常委会"释法"与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相关规定一样,都是将人大常委会职责安排到自下而上的"最后"把关,突显人大常委会地位之超然 和最高权威。

◇自贬身价自损权威

然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反其道而行之,将人大常委会"脱身是非得失之外"变为"置身是非得失之中":在"第二部曲"就提前介入,将"确定"僭 建为"决定",既规定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人数,又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数为2至3人,并规定须得到"过半数提名",且规定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不 作修改"。如此明确,如此具体,如此量化,已远远超出对"是否需要进行修改"的"确定",完全是越俎代庖,将"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 活儿"包揽上身。

但问题来了: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置自己本应在"最后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崇高地位于不顾,"打茅波"在香港政改"第二部曲" 提前介入,"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第三部曲"的"生意",这一程序错误其实是自贬身价,自损权威。因为依据"8.31决定"指引的法案,绝对有可 能在香港立法会遭否决!本来,安安稳稳在"第五部曲"对香港政改充当"总裁判"不是很超脱吗?却偏要在"第二部曲"提前介入充当"运动员"作"决定",结 果肯定在"第三部曲"被地位低得多的香港立法会出示"红牌"赶出场,请问情何以堪?试问成何体统?

人大常委会衮衮诸君有没有想过,不论政改"三部曲"还是"五部曲","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法律规定,无论如何 绕不过、避不开;而当今香港立法会70个议席中,建制派控制百分之六十一简单多数,泛民主派则掌握百分之三十九关键少数,任何企图剥夺某个派别普及而平等 的被选举权的政改法案都注定会被否决。常言"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人大常委会在"第二部曲"毫无必要地提前介入,提出一个与香港主流民意格格不入且多处违 反基本法的"8.31决定",甘冒被香港立法会否决之险,人为制造一个下级否定上级决定、地方否决中央决定的宪制危机,这不是自取其辱吗?人大常委会何必 趟这潭浑水?

古云:"位卑未敢忘忧国"。本人一贯服膺"坚持一国原则,尊重两制差异,二者不可偏废"精神。正因如此,我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权威,并衷心希望这一点能"名副其实"。故此,我不希望人大常委会因提前介入搞一个于法无据的"8.31决定""阴沟里翻船"!若走到这一 步,不单香港双普选被断送,"两制"受挫,连"一国"也受辱!这本身就是一场完全可以避免的宪制灾难!

◇退一步海阔天空

常言"退一步海阔天空"。政治是妥协的艺术。香港社会普遍希望特区政府能完整地、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虚心"兼听"香港社会民意,以 负责任态度承认自己"第一部曲"向人大常委会呈交的报告有所偏差(例如罔顾民意建议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不作修改"等),故此有必要向人大常委会提 交补充报告。人大常委会只需"确定",毋须"决定",将"8.31决定""实事求是改正过来"予以撤销,将"决定"的工作交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第三 部曲"去做。如此一来,既维护了人大常委会权威,体现了中央"依法治国"方针,同时也化解香港"占领运动"引起的社会危机,何乐而不为?若思想僵化强行坚 持于法无据的"8.31决定",指引出来的法案必定被香港立法会否决,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尊严、法统"一铺清袋",令香港社会长期动荡,令"一国两制" 蒙羞,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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