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14 May 2013

王岸然 - 檢控陳玉峰激起民憤

信報   2013年5月14日

「低調通緝陳玉峰」事件引起的迴響很大,因為它觸及一般人心中的恐懼——若然開罪政府,會遭公權力「搞」。以法治人,本是中華民族固有對法治的認識,內地用這一套把十多億人民治理得穩定有效,引申到香港恐怕是遲早的事。這一戰反正避不了,早來比遲來好。

陳玉峰是否因為協助「佔中」運動所以受到針對,難有清晰的證據,但她活躍參加社運,多次走上街頭,則是清楚可見的。其他活躍社運者受到針對、受到司法騷擾(harassment),則已不是第一次,當中有可訴之案,也有無謂的起訴,獲罪者只是無名無姓的社運小角色,也就無人關注,如此而已。

陳玉峰也許會因為受惠於傳媒的關注,以及「偽正義」法律界的支援而可以沒事,但「偽正義」法律界不會事事幫忙,所以這個備受推崇的法制還是可以偽善下去的。

曾偉雄這次的檢控決定是典型的「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因為檢椌政策不一致,是一種不合理(unreasonableness),而無合理理由的延誤檢控亦違反普通法精神(delay defects equity);這兩點都是上好的司法覆核理由,若陳玉峰以此為由向高院提請司法覆核,案件可不用再聆訊下去了。

社運風險 如何承受

不過,「佔中」陣營顯然有意順水推舟,利用事件煽起民氣,以利「佔中」運動的推行;把主動權繼續掌控在手,這自然是高明的一着。「佔中十壯士」到警署要求弄清楚自己有否受到「秘密通緝」,除可顯示決心,亦可設定議題,把「佔中」的風險和後果作最壞的突顯,這有利「佔中運動」的正式開始。中共與梁振英政府繼續處於被動。

這裏先要搞清楚一點,《公安條例》中有兩類非法集會,一是未經批准的非法集會行為,這在已知的案例中,判罰甚輕。2011年七一之夜一眾被告者之中,包括革命家雄仔(梁國雄)在內多人皆可以經具結(bind over)不犯同等行為一年而不受起訴;同一情況的其他社運集會也只是判守行為一年,在已知的案例中,這種判決十分一致。

戴耀廷倡議的「佔中」運動所作的公民抗命的「違法」行為也止於這一種程度,再多一點的「罪行」,可能也是止於「阻差辦公」或是「阻街」一類行為,刑事責任高不到哪裏。

大家有時見到一些社運者被重判數月監禁,那是基於不同案情,它並非「和平佔中」所倡議的行為,若是緊隨戴耀廷模式的公民抗命,縱然犯法,風險和後果其實是連大多數中環人也可以承受的;就算有個別參與者因有過火行為而遭判監,按《罪犯自新條例》,若法庭判處不超過三個月監禁,或罰款不超過一萬元的初次定罪者(即初犯者),在往後三年內,倘若沒有再犯刑事罪行,先前的案底便列作「時效消失」,亦即是俗稱的「洗底」。

所以陳玉峰就算被檢控定罪,也不會影響她當律師的專業資格,與其他專業人士一樣。這點一般人尚不明白,但經玉峰女義士以身試法,證明「成本」是可以承受之時,梁政府的恐嚇手段反而會變成鼓勵公眾參與「佔中」運動的客觀效果。這實在是好事!

《公安條例》保留普通法的「非法集結罪」(unlawful assembly),這一罪行與上述第一類罪行有根本性的分別,行為上須有破壞公眾安寧的言行(breach of the peace),兩罪的嚴重性不同,量刑標準也自然不同;黃毓民和陳偉業的控罪屬於後者,由於尚未判刑,筆者暫不評論,但須指出,兩罪有根本性的不同,其界線是可清楚劃分的。

法律從來是專家的遊戲,一般人如何得知?一般人加入公民抗命的行列,從何得知風險是自己可以承受的?多看筆者的文章是有益的,但實用的方法是不要隨便走進所謂熱血勇武抗爭者的隊伍行列。筆者談的是選擇問題,而不是是非問題。

市區軍演 或會續來

筆者並非叫大家「和理非非」(「和平、理性、非暴力、非粗口」),社運去到一個程度,自然出現暴力,而暴力不一定有後果承擔,成功的抗爭令政府不敢追究過程中的暴力,所謂成王敗寇,道理是千古不變的;問題反而是領導運動的人是否「葉公好龍」、「臨事而懼」,在關鍵時刻解散群眾,自招秋後算賬的結果。

去年的反國教抗爭,始於「學民思潮」的小朋友違反與警方的協議,非法佔據政總並集會九天,這個非法集會有十多萬人參與(包括筆者),大家擔心曾偉雄會針對黃之鋒作秋後算賬嗎?不擔心,因為大家到時一定會站出來。曾偉雄清楚明白這一點。

隨着「佔中」運動不可逆轉的發展,熱心「佔中」的支持者會步陳玉峰後塵,遭公權力以這樣那樣的手法騷擾,大家亦會預期解放軍將更多現身市區「玩演習」,但這些小動作其實只會激起民憤,刺激更多人站出來。筆者幾乎可以用「樂觀其成」來形容,亦可以判定民間智慧比官方智慧高之時,運動將朝有力的方向發展。

不過,暫時而言,筆者看到「佔中」運動還有兩大隱憂,其一是有人混入「佔中」隊伍搞破壞,這些人不一定來自中共,反而來自「打着紅旗反紅旗」的所謂激進民主派更難防範。由於有這個隱憂,「佔中」運動的推動並不夠開放民主,不能由下而上,從而亦限制了運動的規模和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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