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央视“直播糯康死刑”引来网友质疑,对此,央视回应称是诛枭不是看杀人,公示看到的是凶犯的虚弱和怕死,展示的是法治的尊严。尽管央视并未直播行刑画面,但这并不能平息争议,仍被认为是扩大版的死刑示众。承担普法功能的应该是公开审判,当众行刑展现的只是暴力野蛮。
央视“诛枭不是看杀人”的做法不妥
以国家电视台名义“直播”死刑渲染复仇,与违规者偷录萨达姆被绞死然后泄露不一样
并非只有直播行刑过程才值得批评,详细地直播执行死刑之前的具体环节也属不妥。比如,在糯康临死前的监控画面上反映情绪变化血压变化等状况,这种将人临死前过程细致呈现的做法很有可能诱发观众对死亡的恐惧。观众无需看现场执行死刑全部,也能感受到那种恐惧和血腥,立即明白他们即将失去生命变成骨灰。
尽管我们不能在时间的度上给出一个具体的标准,执行死刑前直播到哪一刻或哪一天为止就不能再直播了,但是这仍不妨碍我们队央视的“直播”予以批评,因为其播报中浓烈的复仇语态,比如像央视主持人说“今天的天气非常好,也许这样的一个天气恰恰也说明,我们13名船员的冤魂在今天可以沉冤昭雪了”。诚然,对家属和大部分民众来说,复仇心是一种很本能的感情,但央视利用直播来主导利用这种心态却是不妥。调查显示也有很多美国人想看到萨达姆的死刑直播,但实际上却不会允许电视台敢这么做,后来人们的看到萨达姆的绞刑视频,是有违规者在行刑现场用手机偷拍后泄露。
当众行刑不是维护正义而是重振权力
古代公开行刑的目的是报复犯罪威慑大众,达到取羞辱犯人与公众共弃的意图
封建刑法的严酷性、恣意性、干涉性均无一例外的贯彻于行刑过程中。严酷的惩罚,血腥的示众,广泛的鞭笞、拷打、木枷、烙印等等均借助国家的暴力以合法的形式盛行上千年。“如《明律》规定谋反和谋大逆轻重相同,凡属共犯,不分首从,一概凌迟处死。”在中国历史上,类似于大明律关于行刑的严酷规定可以说是比比皆是。
人们把死刑作为一种感官刺激,甚至视为享受。这时就会无视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反而将司法资源的耗费看作是获得刺激与享受的必要成本。所以,古时代的死刑执行以公开羞辱为原则,辅之以对特别行刑对象的隐秘处决。公开行刑的目的是报复犯罪,威慑大众,并取羞辱犯人,与公众共弃之意。
当众行刑的司法正义就是暴力展示,在罪犯的躯体上展现主权者的力量和意志
当众行刑观念的指导下,司法的正义就是暴力的展示。被施刑者的躯体在此仿佛是一个屏幕,主权者的权力在上面投射出来,罪犯躯体上的伤残就是主权权力刻下的标记。就是要在这种酷刑的强烈对比之下使大众理解在法律背后主权者所拥有的绝对权力。因此,公众必须出现,他们是这一政治仪式的交流对象,是这一权力的运作的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
同时,实施刑罚又是一种仪典,它庆祝的是主权者的胜利和敌人的失败。而在这仪典的中心矗立的是主权者的权力,而并非正义(或司法)的力量。法国历史学家福柯特别指出,有时在行刑前一刻,主权者会赦免罪犯,或暂停行刑。如果真是如同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正义在指导着惩罚,那么主权者就不可能赦免或暂停行刑。恰恰是通过主权者这种处置“正义”的权力,在罪犯的躯体上更充分地展现了主权者的力量和意志。
公开执行酷刑的目的不是重建正义,而是以儆效尤,重振君主的权力
公开执行的酷刑作为一种“仪式”,其主要目的不是重建正义,而是以儆效尤,重振君主的权力。而酷刑之所以消失,就是因为到18世纪前后时,君主逐渐发现,酷刑不足以实现其预期的目的,因为在公开行刑的恐怖仪式中,民众的角色是多义的——诚然,在一些公开处决中,民众会受到恐吓和威慑,但在另外一些当中,则引起了社会的骚乱:民众不是服从统治者,而是嘲笑统治者;而被处决者常常变成民众的英雄。
因为这些弊端,当权者逐渐抛弃了公开执行的酷刑,转而发现,监狱才更能契合权力技术的需要。监狱根据军事化的时间表对罪犯进行行为训练、培养习惯和对人身加以限制,从而构成对肉体的有效规训。在公开行刑时,场面宏大,有受刑人,有施刑人,有看客,大家共同实现刑罚的目标;而在监狱中,受刑人是被个体化地标定的和规训的主体。简单来说就是:酷刑是通过压制来威慑群体,而监狱是通过军事化管理来驯顺个人。不言而喻,后者更为有效。由是,以“隔离”、“禁闭”为主要特征的近代监狱纷纷建立,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
行刑的威吓效果在现实司法过程中无法准确衡量,以其作为刑罚的根据容易导致随意施刑
在重刑威吓论者看来,刑罚越严酷,威慑力就越大;对轻罪用重刑,就必定导致人们不敢再犯重罪。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从奴隶社会末期一直到资本主义的初期,中外刑罚制度都处在十分严酷的威慑刑时代。罪刑擅断、刑及无辜、轻罪重罚与行刑恐怖成为这一漫长历史时期各国刑罚体制的鲜明特征。在这样的刑罚制度下,刑罚不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不可能与具体的犯罪行为明确地对应起来,因此,追求刑罚的公平性只是一种异想天开的奢望。
正如挪威学者克里斯蒂所形象地指出的一样:“常识告诉我们,火炉不可碰,但并未告诉我们300度的火炉比200度的威吓大多少”。由于刑罚的威吓效果的大小在现实司法过程中无法准确衡量,以其作为刑罚的根据,势必导致用施刑的盲目性与主观随意性,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
当众行刑的威慑效果是有限的,因为在杀人犯中,精神异常者极多
当众行刑的威慑效果是相对的、有限的,因为在杀人犯中,精神异常者极多,在英国达50%—61%。对这类人,死刑自无威慑作用;在德国,杀人犯中企图自杀者占35%,对此类不尊重别人生命也不爱护自己生命之人,死刑自无威吓作用;对激情犯和确信犯,死刑亦无威吓作用。在美国,甚至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后认为,死刑不但不能减少杀人犯罪,反而会在事实上刺激杀人犯罪的发生,死刑执行后杀人犯罪不但不会下降,反而会上升,此即所谓“残忍效应说”。(黄立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论文《刑罚的伦理规范》)
公开审判才是最好的法制教育的场所
公开审判中展示的是,有理性说服力的正当公平程序,从而使人们对法律的好感油然而生
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简单说来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一,是否知法,其二,是否相信法律。法制教育不应仅仅停留在书面或口头的宣传上,更应让人们感受到法律是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因此,简直可以说,公开审判是最好的法制教育的场所,是一所免费开放的大学校。公开审判中,首先展示的是有理性说服力的正当公平程序,从而使人们对法律的好感油然而生,而说理透彻、伸张正义的判决宣告,则能起到普及法律知识、坚定法律信念的良好效果。经验表明,就是同样的裁判结果,公开审判与否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感受是不同的,如果不公开审判,人们就可能会对审判结果有着更多的置疑,从而不利于法制的宣传教育。
一份维持正义的判决公开后,将会给社会一种正义实现的信息,它使人们相信司法裁判
刑事诉讼通过审判的公开,为社会公众对于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有序行使进行监督提供了条件,使法官的审判行为真正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可以防止由于法官滥用权力、法官擅断对诉讼秩序所造成的破坏。另外,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正是由于公开的审判,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可以平等陈述理由的机会和场合,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主张,诉讼理由可以得到验证,这样,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就能得到缓和或者消除,从而有利于刑事诉讼顺利、有序的进行。
一份维持正义的判决公开后,将会给社会一种正义实现的信息,这种信息对社会公众具有提示、感染和教育作用。它使人们相信司法裁判,更使人们相信正义能够通过司法的裁判而实现。尤为重要的是,维持正义的裁判者能通过裁判的公开赢得公众的尊重,而否定正义的裁判者在公开审判的情况下,则会受到社会唾弃。
通过公开审判公众能亲眼见到社会正义的实现过程,从而可尽快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秩序
社会发展史表明,刑事诉讼在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秩序方面的作用,是无国家介人的私人或群体复仇所无法比拟的。因为后者只能带来社会秩序的更大破坏;当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以后,在由国家权力主动开始和推动诉讼进行方面,也唯有刑事诉讼体现得最为充分。具体而言,刑事诉讼可以通过公开审判,让被害人和社会公众亲眼见到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的适用过程,社会正义的实现过程,吸纳他们的不满,从而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尽快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秩序。
此外,刑事诉讼通过公开审判还能够起到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的作用。一方面,刑事诉讼通过对审判内容的公开,宣传了刑事法律,普及了法律知识,培养了公众的守法的精神,从而为社会的长久秩序提供条件。另一方面,由公开的审判得到的裁判结果可以向公众证明,合法行为必受法律保护,非法行为必受法律制裁。这对于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的威慑作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播放辛普森案的刑事审判的全过程,观众因此而学习到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入门知识
公开审判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传播,可以使全社会了解法律运作的具体情况,帮助知法、守法和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公开程度越大,了解法官公正裁判的活动及其结果的人越广泛,就越能对社会心理理性化产生深刻的影响。
在美国因电视播放了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害前妻的刑事审判的全过程,CNN的收视率上升了5倍,超过了当时正在进行的海湾战争的报道。电视观众因此而学习到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 条的入门知识,随着审判的进行,又陆续学到其他司法生命的元素,如正当程序、举证责任、情况证据与直接证据以及一些不断被重复的问题。
结语:成功跨国抓捕并依法处置糯康犯罪集团,这原本是彰显中国有效执法的典型案例,但央视高调的“直播”却起到了适得其反的效果。与萨达姆被绞死视频外泄不同,央视以国家电视台的名义“直播”,表面上看是慰藉死在异国他乡13位同胞的道德剧,实质则是的炫耀暴力与展示权力的国家宣传片。(出品:网易另一面,编辑:詹万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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