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2 July 2020

港版国安法被指严酷而荒诞 审判可送中 管辖权可延伸全世界

北京取代香港,强行推出并随即实施的港版国安法,香港风声鹤唳,尤其诸多民主人士感觉此法为他们量体裁衣,白色恐怖时代来临。为什么这样一部打着国家安全法名义的法律却不能让那些仅仅为维护一国两制和香港高度自治的港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感到丝毫的安全?为什么这部针对港人的法律却让全世界害怕? 综合诸多分析,可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关键原因:

可送中国大陆审判

历史半年之久的香港“反送中”运动核心的诉求就是要维护香港的独立司法地位,反对将嫌犯送往中国大陆审判,在港人看来,送往中国大陆审判,首先违背了中国政府自己承诺的“一国两制”,破坏香港司法的终审地位;其次,港人对中国的司法体制毫无信心,担心“任意施法”,甚至施之以酷刑,失去任何人权保障,这是反送中运动能让港人倾城而出的重大原因,但港府及其背后的北京不顾民意,最终决定取代香港推出国安法,首当其冲,实质上的“送中”对港人构成重大威胁。

国安法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六条规定, 符合三种情形的由北京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而不是香港警方;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这是标准的“送中”,可“送中”的三种情形是:(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三种情形非常宽泛,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如何界定符合三种情形,解释权完全在北京方面。去年香港爆发的反送中运动,北京完全可以硬往上套,反送中被遵循北京当局旨意的中国官媒形容为“外国势力操纵”的“暴乱”,反送中过程发生的与警察对抗的激烈行为被形容为“恐怖活动”,抗争者提出包括反警暴、直选在内的“五大诉求”,均可以被北京视为“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香港民主运动高峰时期,引爆这场运动的港府陷于瘫痪状态,可以被北京当局解释为“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

人权保障缺失 国安署一手遮天

“送中”是对于“一国两制”最具颠覆性的破坏,一旦被驻港国安署划入前述三种情形,送中审判是最可怕的情形,因为港人对中国的法治丝毫没有信心,国际人权组织对中国任意执法,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揭露也令人心寒。已退出众志的青年领袖黄之锋就形容送中后必遭“酷刑”,但一些分析人士指出,国安法一出,香港也成危地,被送中极其可怕,留在香港,情况虽然比送中要好,但也面临香港从来没有出现的恐怖情形。

与2003年遭反对未果的国安法条例草案俗称二十三条相比,后者提出由香港自行立法,条例草案表明所有条文的解释、适用及执行,必须符合『基本法』第39条,即包括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但由中国大陆取代香港推出的港版国安法,无视人权保障,且规定,香港法律如与港版国安法不一致,以港版国安法为准,而港版国安法解释权在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关键的是审理涉及国安一类案件时,法官由特首专门挑选,而且部分案件审判过程可以不公开,审判可以不设陪审团。还有,北京派出的驻港国安公署,根据第60条,公署人民执行职务时,不受港府管辖;所属人员执行职务时、也不受香港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此外,公署及人员享有香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这意味着国安公署成为港府的“太上皇”,既是北京在香港的“捕快”,行动又不受港府规范。

管辖权可以超越国境和国籍

港版国安法最令人惊讶也让不少人批评“荒腔走板”的是自我规定了某种可以称之为“域外法权”的超级权力,也就是说可以把这一“治外法权”延伸到世界每一个角落。国安法第六节 “效力范围” 37条38条均有如此规定: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这一条意味着:即便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不在香港,只要你是港人,也可能犯罪。但是,究竟什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据指出,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国籍无关,不是入了外籍就意味着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而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自然而然地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这意味着当局把管辖权不仅扩延至港人以外,甚至扩延至香港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比如一个西方人,在自己的国家自由地发表有关香港问题的言论,一旦被北京当局认为他在“鼓吹港独”,他就会面临被港版安全法管辖的可能,那么,他去香港就会被抓起来,或者在香港以外被抓起来?

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让人联想起去年反送中时期,中国官媒把香港青年领袖与美国外交官在港公开接触称之为“勾结外国势力”,把一些港人与美国国务卿蓬佩奥会面并在美国国会发表演说称之为“勾结外国势力”,享有一国两制的香港人本可以自由地与世界任何国家或人民交往,难道从今以后都将冒着被任意扣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罪名的危险?

第四节第五款还有一个规定:“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何谓“引发憎恨”,没有任何解释。分析人士怀疑是为了杜绝民众批评香港当局和北京当局,防止抗争而设定的一种“欲加之罪”。

剑指反送中

港版国安法的制定明显针对“反送中”或者未来类似的“反送中”而来。此法虽然不具追溯力,但搜证可能会溯及既往。

反政府示威中发生的过激行为都可能被治以恐怖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分裂国家罪等等,分析人士指出,安全法中许多章节其实专门针对“反送中”或者说日后再爆发“反送中”一类的抗争而来。

比如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央政权机关或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职,触犯颠覆政权罪,按这一定义,香港反送中抗争发生的围堵中联办、港府总部的行为,都可能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为“恐怖活动人员”提供运输、协助等行为也会触犯“恐怖活动罪”,这意味着,帮助抗争者,提供援助的市民也有可能被以恐怖罪治罪。

在涉及“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罪”,以及“恐怖活动罪” 定义方面,没有付诸行动也可能触法,比如第21条,23条及27条规定相关“宣扬”“煽动”“协助”“教唆和资助”等等均可构成“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恐怖活动罪”,明显是针对言论自由而来。在这种情况下对当局的批评,对政治制度的异议,在中国都可构成“煽颠”,因言入罪,搬用到香港,实属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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