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4日
BY HUGO SZE
一國憲法,是否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假如在蘇聯,這個問題或許很難回答。1936 年,史太林修訂「蘇聯憲法」,成為官方宣稱的世上最民主憲法。要理解寫滿林林總總保障條文的「史太林憲法」(Stalin Constitution),不可只按條文本身解讀,更要讀通蘇共隨政治需要而變的法律詮釋。
美國聖母大學(University of Notre Dame)軍事史助理教授 Ian Ona Johnson,曾於共產主義受難者紀念基金會(Victims of Communism Memorial Foundation)網站撰文,介紹史太林如何修訂通稱「史太林憲法」的「1936 年蘇聯憲法」。他指蘇聯締造者列寧從小研究法律,認為資產階級的法律,只是鎮壓無產階級的手段。因此,革命專政(revolutionary dictatorship)乃使用暴力而非法律來維持權力。一旦革命取得成果、牢牢掌握權力,法律便成為「無產階級的權力機關」及「灌輸紀律的工具」。Johnson 認為,這實際上只是簡陋原始及出於功利主義的「正義」,因為在此前題下的法律,幾乎沒有規範,亦未有對潛在受害者提供法律保護。
同為蘇聯領導人,史太林對法律的看法則略有不同。Johnson 指,列寧認為法律的作用有限,並會隨創立有關法律的國家一同「消亡」;而對史太林來說,既然法律可以成為國家權力的工具,則應充分利用。因此,史太林改變列寧對「社會主義法系」(socialist legality)的含糊定義,重新定義法律在蘇聯社會的地位,建立一套使政權暴力行為合法化的法律體系。當然,史太林的法律體系與列寧仍有同一大前題 —— 法律地位始終處於黨的政策之下,正如列寧所言:「當法律阻礙革命的發展,則必須廢除或修改。」
專門研究蘇聯歷史的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 J. Arch Getty 教授指,史太林親自擔任憲法委員會主席,經過一年會議,在 1936 年 12 月 5 日,「史太林憲法」正式生效。早在生效前,國際間已大肆宣傳這部憲法。當年 6 月,「紐約時報」便以「蘇聯民主」、「設計新蘇聯憲法建立更民主統治」為題作報道,指蘇聯的憲法「向所有蘇聯公民承諾廣泛的公民自由及經濟保障,得到歐美強烈迴響。人們特別考慮到大蕭條環境,認為這部憲法比美國的更為優勝。」
「史太林憲法」第 127 條:保證蘇聯公民人身不受侵犯。未經法院判決或檢察官法令,不得逮捕任何人;第 128 條:不可侵犯公民住所、通信隱私權受法律保護。 圖片來源:Valery SharifulinTASS via Getty Images
Johnson 形容,這部獲外國勢力媒體加持的憲法,儼然一部「進步世界」的模範憲法,保障了工人的宗教、言論、新聞、集會自由,諸如醫療保健、社會保障、免費教育等,列出各項社會的經濟權利福利法案。另外,「史太林憲法」更為蘇聯選舉制度鬆綁,由間接選舉、限制選民投票組別、記名投票制,改為恢復普選權、不記名投票,並在各政治機構舉行直接選舉。
如此先進,且由領袖欽定的憲法,是否自此奉為蘇聯圭臬?Getty 認為,新憲法主要目的,只是想把權力進一步集中在莫斯科。因為第一部「蘇聯憲法」,賦予蘇聯各共和國很大自治權。史太林的修憲,只想試圖消除地方權力核心,並重組國家官僚機構。Johnson 指,當年針對法律及選舉的修憲徒具外表;公開、有競爭的選舉,只在當年 12 月至翌年 10 月舉行過,其後又變回只有共產黨指定的單一候選人選舉。至於仍想參加選舉的人,不少便成為當年大清洗(Great Purge)的清算對象。
Johnson 續指,自此之後,「史太林憲法」載明的各項經濟、社會及政治權利,無一實踐。這部憲法寫得多美滿也好,人們更應留意,蘇聯官員早已公開表明,法律地位次於黨國的統治、只是根據政權當下需要而訂立。他更認為,「史太林憲法」只是一件大清洗背景下,政權用盡法律規範,肅清眼中叛徒、破壞者及國家敵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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