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基本法,現在還有什麼意義?有的,每位香港人可以看清楚「要法律有法律」的把戲,目睹「法律武器」如何煉成。
走樣變形之一:避重就輕
一眾護法及梁姓 KOL,言必「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他們詭辯說,由於「直轄」,所以有「全面管治權」(2014國務院一國兩制白皮書僭建),所以特區政府的權,都是我授權,由於有授權,所以有監督權(2014僭建、2020加固)。而中聯辦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監督權(2020僭建),故中聯辦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受基本法二十二條約束(2020僭建),意味中聯辦日後可以放手干預。
山泥傾瀉,基本法倒冧,巨石壓死人,源於所謂「全面管治權」,再源於「直轄」。
一眾玩弄法律的護法,強調「直轄」,卻不講前一句更重要的「高度自治」。
抓着「直轄」做文章,就是輕重不分,因為很多城市都「直轄」,北京、上海、天津、重慶,都直轄中央,香港特區和中央關係與這四個城市一樣嗎?當然不是,我們從來不會相提並論,因為「直轄」徒是同一名字,在香港的涵義完全不一樣。
涵義如何不一樣,就因為前一句:「高度自治」。
要注意,不單是「自治」,是「高度自治」;因為香港人一早知道共產黨的把戲,香港人要的,不是西藏式「自治」或新疆式「自治」,要的是「高度自治」。
走樣變形之二:不顧初衷
如何體現「高度自治」?就寫明在基本法「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一章節裡的十二條條文中,權責分明,中央負責國防、外交。全段沒有「全面管治權」、沒有「監督權」三字;「中聯辦」三字,全部基本法都找不到。
那麼,中央如何「監督」香港?特區政府如何向中央負責?基本法亦已寫得清楚:行政長官與主要官員由中央政府任免,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要交人大常委備案,人大常委有權發回。若有什麼情況要修改基本法,權力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但要香港立法會三分之二同意等程序。這就是中央政府「監督」的方式,這就是體現高度自治的條文,這就是基本法給中央政府「監督」的權限。
為何有這樣高度的自治?因為自知極權體制無市場,初衷正是要安撫人心,白紙黑字,提供萬分保證。兩制中的高度自治,正是當年香港人肯回歸的前提。
現在,一眾權貴只談「直轄」權力、全面管治、不受制約;談授出權力就有監督權,「這道理不言自明」(中聯辦文章);有白紙黑字的監督途徑拋諸腦後,拿出「不言自明」的虛無飄渺說法隨意抓權;兩制初衷,高度自治,統統埋葬。
走樣變形之三:無中生有
至於中聯辦角色,從頭到尾,它負責「聯絡」,「聯絡」二字,鑿在「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區聯絡辦公室」的招牌上。其成立時公布的職能,都是「聯絡」,沒有「監督」、沒有「協調選舉」。當然,一眾詭辯能人,可以說:有呀!最後一項職能寫住「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託的其他事項」嘛。「其他」,即是乜都得啦。
中聯辦2000年成立時,首任主任姜恩柱明言「中聯辦與特區不存在隸屬關係」、「不會干預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近年來,中聯辦幕後指點江山、協調選舉、勸退候選人、經營書店、指點傳媒,都是人盡皆知的事實。
最新講法,中聯辦代表中央政府監督香港特區,若然如此,自然代表中聯辦與特區政府有從屬關係,以往承諾一風吹。以後,行政會議與早禱會,不如搬去西環開。
根據護法權貴的強盜邏輯,若立法會議員不贊成《國歌法》立法,就要喊打喊殺,控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甚至要DQ;那麼,很多人反對廿三條立法,是否全部民主派議員、反對立法的公務員,統統被DQ?反對廿三條立法的人,統統都叛國?
走樣變形之四:白馬非馬
強盜邏輯又謂,港澳辦不屬於國務院組成部門,但不要忘記,港澳辦全名是「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辦不屬國務院部門」,中聯辦不是「一般意義」的中央部門,「聯絡」其實是「監督」,「兩制」其實是「一國」,「一國」其實是「一黨」。一年前的我,十年前的我,二十年前的我,統統打倒,人仰馬翻,口腫臉腫。
一本基本法,努力扭曲,盡情玩弄,法律武器煉成,一切「依法」;然後,港澳辦的聲明中還有這一句:「法律是神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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