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內會選主席一事繼續發酵,繼港澳辦、中聯辦聯手同日出聲明譴責郭榮鏗有違誓言,涉嫌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後,香港社會各界譁然,大律師公會及法律界選委均發表聲明,呼籲兩辦克制,唔好干涉香港內部立法事務,破壞一國兩制,違反《基本法》二十二條。
話口未完,駱惠寧嘅中聯辦再就此再發強硬聲明,直接解釋《基本法》二十二條:
「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當然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系事務、《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關註並表明嚴正態度。這不僅是履職盡責的需要,也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
其實經過兩辦上次發聲,港共官員或者親中建制嘅態度都係想息事寧人,嘗試 downplay 件事嘅影響力,鄭若驊甚至叫傳媒唔好過份報導;只係講中央機構「關心」、「表達意見」香港立法會政局合情合理,並無干涉之嫌,將矛頭對準郭榮鏗,繼續高掛「一國兩制」嘅遮醜布。但係中聯辦唔買帳,自行「釋法」,解釋《基本法》嘅「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唔包括中聯辦,更進一步僭建中聯辦係香港眾多事務上擁有「監督權」。
中聯辦既無「釋法權」更無「監督權」
無論根據《基本法》定係終審法院回歸後嘅判決,擁有《基本法》嘅解釋權只在於終審法院同人大常委會;而人大常委會雖然擁有《基本法》嘅最終解釋權,但僅限於本地終審法院無權處理嘅範疇,即係外交、國防同牽涉香港同中央關係,而從來《基本法》入面無提過中聯辦有所謂嘅「監督權」,呢個唔只係釋法,直情係僭建。
中聯辦嘅說法唔單止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其實仲有好幾條,例如第十二條指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直轄」嘅意思係 directly under,宜家中聯辦話對香港有「監督權」,係咪想自行僭建一層權力,攬權自重,架空中央?
駱惠寧將管治內陸省份嘅做法直搬落嚟香港,定必攬炒收場
由一直作為中共地方大員駱惠寧破格出任中聯辦主任一職就預咗有今日嘅局面。駱惠寧作為中共封彊大吏,官至青海、山西省委書記,管治嘅都係內陸省份,從來無面對西方社會、民主法治嘅經驗。佢一生人都係奉行中共一套:法律條文從來都只係黨國工具,需要嘅時候就「嚴正執法」、「以法治國」,唔需要嘅時候就肆意扭曲。呢種做法喺國內當然係無問題,因為既無外國勢力監察,又無獨立媒體報導,更無司法獨立抵禦。對住擁有國際視野同網絡嘅香港人,唔係中共關埋門對住一班被人洗腦嘅五毛,唔係話你好「聰明」咁搵到個解釋去自行演繹《基本法》就可以過關。
雖然中聯辦咁多年嚟插手香港本地事務係一個不爭嘅事實,但係表面上仍然高舉港共政府高度自治,否認一切干預,「一國兩制」仍然係國際公認嘅表面體制;中聯辦作為一個中央駐港嘅聯絡辦公室,本身嘅職能僅限於聯絡嘅角色,宜家直情當正自己係「香港市委書記」,直接架空林奠港共政權,等同將一啲 inconvenient truth 不能宣之於口嘅事實,得到官方認證。
「默認」同「確認」喺政治上係兩碼子嘅事,就好似當年慈禧太后即使手握軍政大權都要垂簾聽政,光緒皇帝一直在位無被廢,就係因為「君臣之名已定,中外之口難防」。到今日當最後嘅遮醜布都被中共官員自行揭開,中聯辦由後台走到幕前,官方認證「一國兩制」已死,中間已再無灰色地帶,無論中共、香港人定係國際社會亦都再無迴旋嘅餘地,西方各國對港嘅態度必然會有所反彈。
觀乎習近平中央對港對外嘅強硬立場,未有因為各國圍堵而有所改變,同樣強硬立場放諸於香港,結果只有一個: 人大常委會全面接納駱惠寧對《基本法》嘅解釋,正式進行釋法,確立中聯辦喺香港嘅憲制地位,對港行使「監督權」,成立市委書記制度,等同直接實行「一國一制」。香港淪為大陸二線城市,《基本法》頒佈三十年後已如同《中英聯合聲明》一樣成為歷史文件。到時《香港關係法》、獨立關稅區被取消,香港嘅經濟地位被台灣、新加坡所取代,只係時間問題。
之前駱惠寧批評泛民主派,尤其指郭榮鏗「攬炒」,其實講「攬炒」,真係無出其右,泛民議員何德何能,就算出外游說講到牙血都出埋,都唔及駱主任一紙聲明,直接「政治攬炒」成本《基本法》咁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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