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12 March 2013

如何把權力關進籠子裡?

 

 

 

http://cn.wsj.com/gb/20130124/LJN085720.asp

2013/01/24 08:57:20

如何把權力關進籠子裡?                         / 劉軍寧

最近,憲政正在成為熱門話題,關於把權力關進籠子的討論牽動朝野。在討論什麼是憲政時,我說過,憲政就是限政,就是馴化統治者,就是把統治者關進籠子裡。這篇文章則重點談談憲政是如何馴化統治者的,或者說,如何把權力關進籠子裡?

統治的權力與政府是迄今為止所發明的馴化人類普通成員的最有效的手段。為了鎮制普通民眾身上的野性,統治者建立了一整套的暴力機器,對任意發作野性的人進行武力強制。歷史一再表明,由於手中掌握著暴力工具,統治者的專橫權力一旦失去控制,其所帶來的災難性後果,遠非普通人的野性發作所能比擬。因為,靠暴力建立起來的君王統治不可避免地通過暴力來更迭。人類社會中行暴政的統治者們不僅製造流血,而且使千萬無辜的人淪為受害者乃至喪失生命。專制暴政便取代了猛獸而成為人類生存的最大敵人。權力越專橫,野性的成分就越多。在這樣的專制暴政之下,關在籠子裡的不是權力,而是民眾。直到有效地馴服統治者的手段發明之前,人們對統治者們的野性幾乎束手無策。要麼是以暴易暴,陷於惡性循環,要麼是無力的道德說教。


如何馴服統治權在握的統治者?一旦他們野性發作,誰來約束、制止呢?如何把權力關進籠子裡?讓我們先來回顧一下,人類在馴化統治者、把權力關進憲政的牢籠過程中所留下的三座重大的裡程碑。

第一座裡程碑:用法律束縛君王。西元1215年,英國的一些地主共同聯合起來,第一次把法律的項圈成功地套到了國王的頸上。在歷史上的大多數時候和大多數地方,法律是統治者馴化百姓的武器,這一次,法律成了馴化統治者的武器。

第二座裡程碑:用民權限制君權。西元1688年,英國人通過發動光榮革命,對統治者的馴化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人類文明化的過程是人類馴化自然和馴化自身的過程。《王位繼承法》、《權利請願書》、《人身保護法》等針對王權的法律的實施,使得君王再也難以犯下作亂。


第三座裡程碑:用權力制衡權力。西元1787年,美國在獨立戰爭之後,制定了人類有史以來壽命最長的成文憲法,確立了實行分權制衡的憲政體制,從而正式開辟了人類歷史的憲政時代。到了19世紀20年代,自2000多年之前的雅典直接民主之後,出現了第一波旨在確立憲政民主的浪潮,普選的確立和選舉權的擴展徹底改變了傳統的統治者產生的機制,迫使統治者就範於民意,從而使這些權力精英出於對選票的顧慮,很難不顧民意去馳騁其野性的權力意志。經過三次民主化浪潮,憲政民主作為馴服政治統治者的最有效的制度手段,在20世紀已經得到了牢固的確立。

憲政是人類所發現的馴服統治者的最有效的工具。對統治者的馴化程度也是衡量文明的尺度。值得強調的是,對統治者的成功馴化,受益者固然是普通的民眾,因為他們不再遭受專橫權力的塗炭,但是,統治者們也同樣能從中得到利益,首先是大大提高了政治這一行業的安全系數。在憲政體制下,統治者們雖然要忍受公眾的挑剔和對手的責難,卻不再會因為權力鬥爭而被競爭對手投入監獄或送上絞架。

歷史証明,一般性的法律太容易被專橫權力的野性所掙脫,故必須用特殊材料製成的特殊法律才能讓野蠻的專橫權力就範。這個法律就是承載憲政精神的憲法。用這樣的憲法把權力送進牢籠並加以限制與約束的政治實踐就是憲政。只有靠憲政,靠能夠有效制衡權力的憲政民主制度,靠每個人都去積極捍衛自己的權利與自由,才能降服、馴化統治者。而憲法是這些降服馴化手段的關鍵。壞的憲法是一部整容過的法律僵屍,任憑統治者違憲作惡,它也不會有絲毫的反應。好的憲法,是一部活的憲法,一旦有統治者違憲,它就自我行動,讓違憲者不能得逞。專政之下,憲法是縱容統治者濫權的死憲法;憲政之下,憲法是降服統治者的活憲法

憲政馴服權力的主要手段有三:第一個手段是,劃出權力的禁區並讓公民與民間力量來參政督政。憲政通過保護公民的生命權、自由權與財產權以及公民的人身權來劃出一塊政府權力絕對不得進入的領域從而大大縮小了政府權力的活動範圍。不僅如此,憲政還賦予公民一系列的政治權利能保障公民通過參與政治生活、自由辦報、組黨結社來主動地限制、監督政權的權力。

第二個手段是,用憲法和法律來規範權力。憲政通過確立法治來對權力加以法律的約束,確保政府是法治的,而非人治的。憲政的本質是對政府的法律制約,即通過法律限制政府(參見《控制國家:從古代雅典到今天的憲政史》,斯科特戈登著)。憲政還通過保障司法獨立,實行違憲審查來確保統治者的意志不得淩駕於法律之上。

第三個手段,是分權制衡,用權力來制衡權力。憲政通過憲法把立法、行政、司法這三個權力一起關進憲政的牢籠,一個籠子裡面關上三頭權力之獸,讓他們互相抗衡、相互制約。憲政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政府的主要職能和權限,通常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權必須是分立的,應由憲法授予不同的機關來行使。這三個部門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獨立地行使自己的權力。這意味著三個部門之間不是服從與支配關系,一個部門無權撤銷另一個部門,也不能把自己的權力完全交給另一個部門去行使。只有實行司法獨立,才能免除專橫與暴政,才能保障一切人的人身權利和自由。制約與平衡的制度,也是把各種不同的價值觀念和對立的夢想加以平衡的制度。

上述三種手段通過合力把權力關進了憲政的牢籠,使任何掌權者不再能為所欲為。憲政民主的出現徹底改變了人類政治行為的暴力性質,使人類的政治行為趨向於和平、理性,這樣就實現了人類政治行為的文明化,從而使文明在人的政治行為和經濟行為兩個方面都得到了落實。憲政民主的確立是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個重大標志,而馴化統治者,把權力關進憲政的牢籠是一個國家通向長治久安的唯一途徑。它的誕生,是因為人類社會需要建立一個既能保障公民權利自由,又能處理公眾事務的政府。

 

 



from 椰子樹下打盹的哲學家 http://tw.myblog.yahoo.com/jkt921/article?mid=17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