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是一個被政治學家們稱之為有著許多「國家性質」問題的國家。這就是說,就其地域疆界或其成員來說,其「國家」本身的概念沒有一個廣泛的共識。有很多的例
子:它們是中國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卻不是百分之百地認同官方概念裡的「中國」。我們都知道這指的是台灣、西藏、新疆、內蒙古以及在朝鮮、泰國和緬甸邊境上
的人口。香港和澳門是另外的例子——儘管其各具特色,但卻一起構成中國的國家性質不穩定這一問題的例子。
在我看來,在這些不同的例子中,香港在某些方面對北京來說風險要小得多。顯然,它地方很小,而且在經濟上具有依賴性,沒有那種現實的、尤其是台灣所 擁有的分離的選擇。西藏和新疆等地區也具有這種選擇,儘管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它們脫離出去是可以想像的,而香港卻沒有這樣的選擇。此外,從身份認同的角度 來看,香港人更願意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身份,而不像上面列舉的這些地區。其中部分原因是他們是漢人或把自己看作漢人;我認為,另一部分原因是他們知 道他們實際上沒有別的選擇。因此,在許多方面來說,香港似乎比其它一些地區對北京的威脅要小。然而,我的主要觀點是:香港實際上確實對北京構成相當的風 險,表現為兩種方式:一個是內部的,一個是國際的。
內部的風險是,香港人畢竟有一個獨立的身份,這對生活在香港的人是極為寶貴和重要的。這種身份使得他們是自由的人,生活在法治社會,遵循某些民主原 則,儘管這種民主尚未充分實現。香港人雖然願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生活,但他們珍惜這個不同的制度概念:「特別行政區」——北京給予他們的地位。
香港這種獨立的身份感不時地顯示出它巨大的政治力量,就像它在1989年和在2002-2003年反對第23條立法1時 所做的那樣——它通常不太激烈但卻能持續進行,如每年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六四」紀念活動,法輪功的活動,以及舉行要求媒體自由及支持民主運動的活動。因 此對中國來說,香港所呈現出來的這種風險就是,所有的那些因素,在某些情況的觸發下,可能會失控。這將會對北京的控制形成挑戰,代價高昂;如果不加以控 制,不僅可能導致北京在香港的權威下降,而且會影響到那些不完全忠於「中國」這個概念的其它地區,甚至會在大陸漢族地區內挑戰政府的權威。事實上,香港的 民主運動,可以激起大陸漢族地區要求民主的情緒。因此,香港這樣一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不受完全控制、同時具有獨立政治文化的實體的存在,對中國政權來 說,呈現出一個雖說程度不高、但卻是持續的風險。
與香港相連的第二個方面的風險是,在特區事務中,存在一個獨特的、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是高層次的、合法的國際利益。當涉及到新疆或西藏問題時,從法律 的角度來看,國際利益是缺乏充分根據的。新疆和西藏被國際公認為是中國的一部分,在國際法下任何外國政府沒有權利對那裡的事情進行調解,除了進行抱怨或口 頭上對北京違反國際人權法的行為進行調停。至於台灣,情況稍為複雜一些,因為美國單方面堅持其在解決台灣問題方式上的利益。但香港的情況是獨一無二的,就 目前我所知,外國的利益是具有合法地位的,因為香港回歸中國是根據一項國際條約《中英聯合聲明》來進行的,該條約要求中國承諾——以對另一個主權國家作出 承諾的形式——在處理其自身的主權領土問題上要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是一個不尋常的、據我所知甚至是很獨特的事例:一個主權國家對另一個主權國家在條約中承 諾在處理其自身的主權領土問題時以某種方式限制自己的能力。這就是「聯合聲明」所要求的。此外,美國以典型的單邊主義的方式,宣稱自己在香港未來演變中的 利益。1992年,美國國會通過所謂的《美國—香港政策法》(即麥康奈爾法案),聲稱香港的政治穩定和人權是美國國家利益的一部分。我不能斷言,這個法案 有堅實的國際法的基礎,但它是一個不同尋常的事例: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主權領土內的事務表達其國家利益,它讓我能想到的唯一相似的例子是美國對台灣的承 諾。
當然,此外還有如你們所知的,香港是一個獨立地向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和根據《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設立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報告的實體。北京允許香港作為一個獨立的人權報告實體,這使得香港的人權成為聯合國有關人權機制特別關注的事情。
第四,當然,香港龐大的外籍人士的存在,引起外國對那裡狀況的特別關注,其程度遠遠超過了對在新疆和西藏所發生事情的關注。
第五,我要說,使情況複雜化的另一個原因是台灣人對香港所發生的事情保持密切的關注。
因此,對北京來說,香港代表著一種潛在的國際風險的焦點。
下面一點我想說的是,根據我的判斷,考慮到所有這些風險要素,北京迄今為止對香港問題一直處理得很有技巧,除了有幾件事情外,你們香港人對此肯定比 我更敏感、更有認識。第23條是一個失誤,作為香港1997年主權回歸中國後特區的第一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在其任期內有很多問題,居港權的問題可能是一個 處理得不太理想的問題。2 然而,從宏觀角度看,香港的問題從來沒有壞到刺痛北京的程度。2我認為有幾個原因我注意到了,另外還有其它一些原因我可能還不太瞭解。
首先的一個原因是,如陸恭蕙在《地下陣線:中共在香港的歷史》3一書中所指出的,北京有一種方式,是從幕後來經營與香港精英之間的關係,北京對香港的行政機關和主要政黨的控制很有手段,以至於沒有引起任何強烈的反對。
其次,北京在相當程度上容忍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包括我們「中國人權」在內。這始終是我在香港時要問的一個問題,這究竟是怎麼回事?我還是覺得不理 解。在我這樣的外人看來,這裡有很好程度的新聞自由、學術自由、出版自由和旅行自由。舉例來說,就我個人而言,我能到香港訪問,沒有任何問題。北京能有足 夠的智慧看到這種情況是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實際上,它是可以容忍這種情況的,不用像在大陸那樣去鎮壓,它確實能夠在香港運作一個獨立的、更加寬容的安全模 式,而且有效。
第三個因素是他們支持香港的經濟繁榮。我認為,他們已經看到——這是任何人都清楚的——香港的經濟繁榮是穩定所必需的。他們做了必須做的一切來保證這一點,迄今為止,他們做得很成功。
這三件事——管理精英、容忍自由和經濟繁榮——阻止了香港出現將會引起外國可能關注的抗爭事件的情勢。
最後,我想指出的是,北京對香港需要繼續這種有技巧的管理,這始終是有挑戰性的,因為香港對北京所呈現的潛在威脅依然存在,它們不會消失。
中國人權翻譯
在我看來,在這些不同的例子中,香港在某些方面對北京來說風險要小得多。顯然,它地方很小,而且在經濟上具有依賴性,沒有那種現實的、尤其是台灣所 擁有的分離的選擇。西藏和新疆等地區也具有這種選擇,儘管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它們脫離出去是可以想像的,而香港卻沒有這樣的選擇。此外,從身份認同的角度 來看,香港人更願意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身份,而不像上面列舉的這些地區。其中部分原因是他們是漢人或把自己看作漢人;我認為,另一部分原因是他們知 道他們實際上沒有別的選擇。因此,在許多方面來說,香港似乎比其它一些地區對北京的威脅要小。然而,我的主要觀點是:香港實際上確實對北京構成相當的風 險,表現為兩種方式:一個是內部的,一個是國際的。
內部的風險是,香港人畢竟有一個獨立的身份,這對生活在香港的人是極為寶貴和重要的。這種身份使得他們是自由的人,生活在法治社會,遵循某些民主原 則,儘管這種民主尚未充分實現。香港人雖然願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生活,但他們珍惜這個不同的制度概念:「特別行政區」——北京給予他們的地位。
香港這種獨立的身份感不時地顯示出它巨大的政治力量,就像它在1989年和在2002-2003年反對第23條立法1時 所做的那樣——它通常不太激烈但卻能持續進行,如每年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六四」紀念活動,法輪功的活動,以及舉行要求媒體自由及支持民主運動的活動。因 此對中國來說,香港所呈現出來的這種風險就是,所有的那些因素,在某些情況的觸發下,可能會失控。這將會對北京的控制形成挑戰,代價高昂;如果不加以控 制,不僅可能導致北京在香港的權威下降,而且會影響到那些不完全忠於「中國」這個概念的其它地區,甚至會在大陸漢族地區內挑戰政府的權威。事實上,香港的 民主運動,可以激起大陸漢族地區要求民主的情緒。因此,香港這樣一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不受完全控制、同時具有獨立政治文化的實體的存在,對中國政權來 說,呈現出一個雖說程度不高、但卻是持續的風險。
與香港相連的第二個方面的風險是,在特區事務中,存在一個獨特的、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是高層次的、合法的國際利益。當涉及到新疆或西藏問題時,從法律 的角度來看,國際利益是缺乏充分根據的。新疆和西藏被國際公認為是中國的一部分,在國際法下任何外國政府沒有權利對那裡的事情進行調解,除了進行抱怨或口 頭上對北京違反國際人權法的行為進行調停。至於台灣,情況稍為複雜一些,因為美國單方面堅持其在解決台灣問題方式上的利益。但香港的情況是獨一無二的,就 目前我所知,外國的利益是具有合法地位的,因為香港回歸中國是根據一項國際條約《中英聯合聲明》來進行的,該條約要求中國承諾——以對另一個主權國家作出 承諾的形式——在處理其自身的主權領土問題上要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是一個不尋常的、據我所知甚至是很獨特的事例:一個主權國家對另一個主權國家在條約中承 諾在處理其自身的主權領土問題時以某種方式限制自己的能力。這就是「聯合聲明」所要求的。此外,美國以典型的單邊主義的方式,宣稱自己在香港未來演變中的 利益。1992年,美國國會通過所謂的《美國—香港政策法》(即麥康奈爾法案),聲稱香港的政治穩定和人權是美國國家利益的一部分。我不能斷言,這個法案 有堅實的國際法的基礎,但它是一個不同尋常的事例: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主權領土內的事務表達其國家利益,它讓我能想到的唯一相似的例子是美國對台灣的承 諾。
當然,此外還有如你們所知的,香港是一個獨立地向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和根據《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設立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報告的實體。北京允許香港作為一個獨立的人權報告實體,這使得香港的人權成為聯合國有關人權機制特別關注的事情。
第四,當然,香港龐大的外籍人士的存在,引起外國對那裡狀況的特別關注,其程度遠遠超過了對在新疆和西藏所發生事情的關注。
第五,我要說,使情況複雜化的另一個原因是台灣人對香港所發生的事情保持密切的關注。
因此,對北京來說,香港代表著一種潛在的國際風險的焦點。
下面一點我想說的是,根據我的判斷,考慮到所有這些風險要素,北京迄今為止對香港問題一直處理得很有技巧,除了有幾件事情外,你們香港人對此肯定比 我更敏感、更有認識。第23條是一個失誤,作為香港1997年主權回歸中國後特區的第一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在其任期內有很多問題,居港權的問題可能是一個 處理得不太理想的問題。2 然而,從宏觀角度看,香港的問題從來沒有壞到刺痛北京的程度。2我認為有幾個原因我注意到了,另外還有其它一些原因我可能還不太瞭解。
首先的一個原因是,如陸恭蕙在《地下陣線:中共在香港的歷史》3一書中所指出的,北京有一種方式,是從幕後來經營與香港精英之間的關係,北京對香港的行政機關和主要政黨的控制很有手段,以至於沒有引起任何強烈的反對。
其次,北京在相當程度上容忍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包括我們「中國人權」在內。這始終是我在香港時要問的一個問題,這究竟是怎麼回事?我還是覺得不理 解。在我這樣的外人看來,這裡有很好程度的新聞自由、學術自由、出版自由和旅行自由。舉例來說,就我個人而言,我能到香港訪問,沒有任何問題。北京能有足 夠的智慧看到這種情況是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實際上,它是可以容忍這種情況的,不用像在大陸那樣去鎮壓,它確實能夠在香港運作一個獨立的、更加寬容的安全模 式,而且有效。
第三個因素是他們支持香港的經濟繁榮。我認為,他們已經看到——這是任何人都清楚的——香港的經濟繁榮是穩定所必需的。他們做了必須做的一切來保證這一點,迄今為止,他們做得很成功。
這三件事——管理精英、容忍自由和經濟繁榮——阻止了香港出現將會引起外國可能關注的抗爭事件的情勢。
最後,我想指出的是,北京對香港需要繼續這種有技巧的管理,這始終是有挑戰性的,因為香港對北京所呈現的潛在威脅依然存在,它們不會消失。
中國人權翻譯
編者註釋
1. 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制定法律,禁止叛國、分裂、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2002年9月24日,香港政府頒佈諮詢文件,但拒絕發表白皮法 案,公佈擬議中的反顛覆法的確切用語。2003年7月1日,香港民眾舉行大規模抗議示威,導致香港政府兩位高官辭職,這一立法草案隨之被宣佈撤銷,並被無 限期擱置。^
2. 1997年7月1日生效的《香港基本法》對居港權資格(相當於香港的永久居留權)做了規定。此規定在香港成為爭議性問題,1999年,引起香港司法獨立問 題的更大爭端。當年,上訴法院的一項裁決可能導致立即增加30萬名香港永久居民,對這一裁決進行抗議之後,香港政府提出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居 港權條款進行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推翻了這一裁決,香港終審法院確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
3. 陸恭蕙.地下陣線:中共在香港的歷史.香港大學出版社,2011.http://www.hkupress.org/Common/Reader/Products/ShowProduct.jsp?Pid=1&Version=0&Cid=16&Charset=iso-8859-1&page=-1&key=9789888028696. ^
from 中國人權 http://www.hrichina.org/hk/crf/article/5807
1. 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制定法律,禁止叛國、分裂、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2002年9月24日,香港政府頒佈諮詢文件,但拒絕發表白皮法 案,公佈擬議中的反顛覆法的確切用語。2003年7月1日,香港民眾舉行大規模抗議示威,導致香港政府兩位高官辭職,這一立法草案隨之被宣佈撤銷,並被無 限期擱置。^
2. 1997年7月1日生效的《香港基本法》對居港權資格(相當於香港的永久居留權)做了規定。此規定在香港成為爭議性問題,1999年,引起香港司法獨立問 題的更大爭端。當年,上訴法院的一項裁決可能導致立即增加30萬名香港永久居民,對這一裁決進行抗議之後,香港政府提出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居 港權條款進行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推翻了這一裁決,香港終審法院確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
3. 陸恭蕙.地下陣線:中共在香港的歷史.香港大學出版社,2011.http://www.hkupress.org/Common/Reader/Products/ShowProduct.jsp?Pid=1&Version=0&Cid=16&Charset=iso-8859-1&page=-1&key=9789888028696. ^
from 中國人權 http://www.hrichina.org/hk/crf/article/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