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4月18日表示,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根据《基本法》第22条设立的3个机构之一,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按照22条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此前,中联办官网17日刊文表示,“国务院港澳办和中联办(两办)不是《基本法》第22条所指一般意义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故有权就立法会事务等发声及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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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办刊登的发言人问答记录表示,“中央对港工作部门依据中央授权履行职责,有权力也有责任对香港事务发言发声,香港社会少数人提出所谓中央干预香港内部事务之说,完全是对基本法的歪曲”。中联办发言人在新闻稿中指出, “中央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政策,但高度自治并非完全自治,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均来源于中央授权。被授权者须对授权者负责,授权者对所授出的权力拥有监督权,这个道理不言自明。”中联办发言人称,“国务院港澳办和香港中联办是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的机构,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一般意义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当然有权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事务、基本法正确实施、政治体制正常运作和社会整体利益等重大问题,行使监督权,关注并表明严正态度。”
对此,港府发言人周六在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政治体制的正常运作、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项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因此,两办就内会仍未选出主席表达关注和提出意见,无论从宪制、管治和操作层面来说都是理所当然,完全符合在“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并非干预香港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港府发言人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一如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设立的机构,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按照《基本法》第22条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而作为中央根据22条设立的机构,中联办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表达意见及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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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2條的內容全文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保存版 香港基本法 日本語完訳
第22条 中央人民政府の所属各部門、各省、自治区および直轄市は等しく香港特別行政区の本法に基づいて管理する事務に干渉す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区および直轄市が香港特別行政区に機構を設立する必要がある場合には、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の同意と中央人民政府の認可を受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区および直轄市が香港特別行政区に設立するすべての機構とその人員は、香港特別行政区の法律を遵守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香港特別行政区に居住する以外の国民が香港特別行政区を訪問する場合は認可の手続きを取らなければならず、そのうち香港特別行政区に定住する人数は中央人民政府の主管部門が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の意見を求めた後、確定する。
香港特別行政区は北京に事務所を設けることができ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