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年二十年代的第一天,香港警隊向全世界展示,「中國香港」居民所享有的「和平示威自由」,是只有警務處處長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及服從警方設限之下才可以舉行示威的「自由」,是警方在遊行和平進行中隨時可以終止、隨時變成違法活動的「自由」。
元旦日,民陣舉辦的遊行照足《公安條例》要求而獲得不反對通知書,堅決的香港人又再充滿大街。到5時30分,警方以某處發生事件為藉口,突然通知民陣負責人,不反對通知書已告取消,數十萬群眾若不在30分鐘內散去,警方便隨時以武力對待。和平示威被腰斬,警方發動催淚彈、胡椒噴霧,大肆拘捕街上民眾,一個晚上拘捕了400人。據說,大拘捕是有意識施行的策略,以收「震懾」作用:震懾群眾不要參加這些和平示威遊行。
以震懾群眾為處理和平示威的方針,豈止不符香港居民國際人權公約及基本法之下享有的和平示威權利和自由?簡直是公然侮辱人權公約和憲法。警務處自以為按照《公安條例》「依足程序」,市民便無可奈何,其實《公安條例》已屢受國際人權委員會強烈批評為不符合公約的要求,沒有分清楚「合法」示威和「和平」示威的分別,只顧「合法」不「合法」,毫無劃分和平還是暴力。香港人受保障的是和平示威的權利,而非只是定義為「合法」的示威。如果法例不作劃分,令和平的示威也隨警方擺布而成為不合法,那麼錯在法例,不在示威者。
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所有締約國政府有責任積極採取一切合理方法令人民得以充分行使,即使有人對和平示威者暴力挑釁,即使和平示威之中有人作出暴力行為,警方的責任是制止暴力,保護和平示威得以繼續進行,而不是以暴力事件為藉口,解散和平示威,制止群眾行使自由,甚至將行使自由變成觸犯刑法。
林鄭月娥厚着臉皮反問,香港人的和平示威自由哪裏減少了,掩耳盜鈴,掩的只是她自己的耳朵。全世界的眼睛看到元旦日警隊的示範,都已看得清清楚楚,在「中國香港」,和平示威自由,已淪為任由警方踐踏並藉以震懾拘捕的「自由」。
《公安》惡法已惡名遠播,2020年必須以推倒惡法為目標!
吳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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