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25 February 2016

梁彼得案:华人在为不存在的歧视抗议

梁彼得案:华人在为不存在的歧视抗议
回声专题:梁彼得案:华人在为不存在的歧视抗议
2014年11月24日,纽约警员梁彼得(Peter Liang)和他的搭档在纽约布鲁克林一座昏暗的公共住房进行巡逻时,受到噪音惊吓失误开火,子弹经墙壁反弹射入黑人男子格雷(Akai Gurley)体内,致其死亡。
2015年2月,大陪审团裁决检方对梁彼得二级误杀(2nd-degree manslaughter) 、渎职(official misconduct)等指控成立。2016年2月11日,纽约州最高法院裁定梁彼得有罪。该裁决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种族和政治因素只是猜测,经由独立司法过程作出的裁决应得到尊重。
梁 彼得有罪的裁决得出后,美国华人圈舆论一片哗然,他们认为梁彼得因为其华裔的身份受到了不公的待遇,并且认为他是最近紧张的警民关系中的牺牲品。然而,从 陪审员的选择到最后的裁决,整个庭审过程都是严格按照纽约州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过程进行的,种族和政治影响只是猜测,经由严格司法过程作出的裁决应得到尊 重。
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刑事判决通常不是由法官作出的,而是陪审团。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主要负责向陪审团解释相关法律,为陪审团提供法律知识的支撑。陪审团在美国刑事诉讼的重要位置本来就是为了尽可能地避免法官的个人价值倾向会影响定罪的裁决。
在 进行陪审员选择前,法庭将在一张列出所有潜在陪审员的表单中随机选择人选,这张表单中包括所在地区中所有注册选民或驾照持有者。之后,律师和法官将对陪审 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voir dire);通过询问相关的问题,或者让陪审员人选填写问卷来决定他能否在某个案子中胜任陪审员一职。而这些问题的内容主要就是考察他们是否会因为个人经 验以及偏见妨碍到他们的职责。整个审查过程会被法庭书记官记录,问卷调查也会被存档。
辩方和控方在选择陪审员的过程中是平等的。根据纽约州 法律规定,辩方和控方任何一方若认为某一陪审员不合格,便可以提出“绝对回避”(peremptory challenge),无条件解除陪审员的资格。也就是说,辩方和控方在陪审员的选择上都有相应的发言权,如果真如一些声音所质疑的那样,陪审员成员组成 出了问题,那么梁彼得的律师将能够察觉到有问题的陪审员,并且有权让其回避。
进入正式庭审环节,法官首先要向陪审团 解释它们的责任、庭审过程以及法律基本原则。之后检察官和辩方律师都被允许做开庭陈述,陈述完成后,将进行关键的证据开示程序。在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证 据的开示具有双向化的特征,即检察官和被告律师都有权提供证人证词、物证等证据,并且控方和辩方在这个过程将分别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交叉盘问 (cross-examine),发现对方证据中的缺漏或矛盾,使己方占据优势。可以看出来,辩方并不是简单地否认指控,而是可以积极地对控方提出的证据 进行质疑,说明其并不能成立或构成犯罪。
根据报道可以看出,双方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且进行了交叉盘问。比如在有关梁彼得“见死不救”问 题上,检察官提供了当时梁彼得搭档兰道的证言,称梁彼得说出了”我被炒了“(I'm fired),来证明梁当时只关心自己的前途,而没有关心受害者格雷。接下来被告律师对兰道的盘问中就质疑了他当时说的究竟是 “我被炒了”(I'm fired)还是与之非常相似的“我开枪了”(I fired)。
证据开示结束后,将进行审议,随后作出裁决。而这一部分诉讼程序的严谨性 也是不容置疑的。在事后《纽约每日新闻》的采访中,其中一位陪审员称他们在审议的过程中“对法律作了笔记,他们在审议过程中获取了3块白板以及若干笔记本 来列出了所有设想的情况,并且“写下了每个人的观点,然后用图表来消除排除所有可能的选择”。而且,和民事判决不同,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需要陪审 团成员12人一致同意,哪怕有1人反对,裁决都不会通过。
充分的证据是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的关键。
美国的刑事 诉讼程序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辩方首先被假定无罪,陪审团在作出裁决之前,首先要进行审议;而在审议过程中陪审团主要考虑的就是庭审中开示的证据能否充分支 持控方对辩方的罪行的证明。只有陪审团相信这种证明到达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够裁决辩方有罪。也就是说,梁彼得庭审中的陪审团是因为他们看到了 充分的证据做出有罪裁决的。
根据《纽约每日新闻》在定罪后对陪审团成员的采访,他们认为定罪的主要原因是有证据表明梁彼得对手枪进行了不当操作。
有 力的证据证明梁彼得当时将手指放到了扳机上。在庭审过程中,一位武器专家的证词称,只有将手指扣到扳机上,手枪才有可能开火。梁彼得在入职前充分接受了武 器使用训练,纽约警察局的武器与战术指南中反复说明警员在持枪时,应将食指紧贴武器边缘。而将食指放在扳机上则意味着警员已经准备好要随时开枪。梁彼得在 巡逻时,将手指放在已经上膛的手枪上的行为违反了警方的规定。
2016年2月9日,检察官手持梁彼得的手枪在庭审上发言/AP
关 于错误操作手枪的另外一个证据是,梁所持手枪的扳机并不能轻易扣动。在审议的过程中,陪审员一个接一个地试扣了扳机。其中一位陪审员在采访中明确表示扣下 扳机并没有那么容易。事发时梁彼得所持枪械为G-19型手枪,根据检方在指控中提供的报告,扣动常规该型手枪扳机需要的压力大约为5.5磅,而纽约市警察 局为了避免警员随意扣动扳机,对手枪进行了改造,将压力提升至了9到12磅。根据事后纽约警方对梁彼得所持手枪的扳机压力测试,扣动他所持手枪的压力需要 11.5磅。
定罪的第二个主要原因是,有证据表明,梁彼得并没有履行他作为公职人员所应尽的责任。在检方提供的检查文书中可以看到,检察官 称梁彼得在知情的情况下并没有对格雷进行应有的医疗救助。根据蓝道之前的证词,梁彼得在经过格力和他的女友巴特勒的时候,巴特勒当时喊出了格雷已经无法呼 吸,然而梁彼得却并没有履行与他职务相称的救援义务。
虽然在之后的庭审中,当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梁彼得为什么没有对格雷进行心肺复苏时,兰道 和另外一名梁彼得的同期的证言称,他们在警校期间接受的心肺复苏训练远远不足;并且还有一位病理学家称心肺复苏术并不能救格雷;之后梁彼得本人的证言也声 称他当时不认为心肺复苏适合当时的情况。但是,他们都并未否认没有进行施救这一事实。
还有,控方还指出梁彼得在没有亲自对格雷进行心肺复苏的情况下,同样也没有呼叫急救。庭中播放警方电台的片段显示梁彼得虽然在发现格雷之后及时报告了枪击,但是并该片段中并不存在梁彼得呼叫急救车的声音。
抗议和请愿不能改变法庭的判决结果。
华人对于梁彼得案的抗议无可厚非,抗议游行的权利受到宪法保护,并且它也是华裔发声的有力方式之一。然而,寄望抗议形成的舆论压力来转变判决结果却是徒劳的。只有按照纽约州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上诉才有可能作出改变。
去 年2月17日,一份要求检察官撤销针对梁彼得指控的请愿出现在了白宫的请愿网站We the People,并且其签名数成功突破十万,获得了白宫的回应。然而,回应的内容却是,白宫并没有权力决定一名检察官能否起诉梁彼得。同样,在之前同样具有 争议的弗格森市白人警官射杀黑人男子一案中,奥巴马对大陪审团作出的指控不成立裁决的回应也只是“我们不会对一件正在调查中的案子作出评论。”
在梁彼得被定罪后的2月12日,We the People再次出现了呼吁为梁彼得伸张正义的请愿,声称梁彼得是为了缓和黑人社区与白人警官紧张关系的替罪羊。该请愿目前收到了超过两万签名。然而,作为行政分支的白宫同样也不能干涉到作为司法分支的纽约州最高法院的裁决。
下 一步真正应该关心的,是梁彼得的量刑问题。梁的量刑将在4月14日进行。需要注意的是,15年只是梁彼得面临的最高刑期,并不是梁彼得真正的刑期。法官在 量刑时会考虑到诸多标准,比如指控的严重性、被告人的犯罪历史以及犯罪情节等。另外,纽约州的法律允许重罪(felony)的受害者的家人在量刑期间做受 害人影响陈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 ),而该陈述也将是法官斟酌量刑的因素之一。这也是为什么有一些观点认为与其抗议与请愿,不如倡议华人团体筹资安抚被害人,从而尽可能减轻量刑的原因。
如果梁彼得真的对裁决和量刑有异议,那么他可以在量刑结束后提起上诉。若上诉法庭裁决推翻之前的定罪,重新进行庭审,才有可能扭转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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