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2月 24日
針對台灣台北高等法院裁決一名日籍男子二二八事件受難應予賠償,台灣內政部說,賠償的法案並不適用於外國人。
台灣內政部長陳純敬表示,政府方面並非沒有考慮人權問題,但是法律上不適用於外國人,而政治上也不符合互惠原則。
他說,到現在為止,台灣向日本提出的賠償案,包括「慰安婦」賠償案在內,都被日本「全數駁回」。
本案原告是住在沖繩的日本籍男子青山惠昭,他在2013年到台灣控告台灣政府,指他的父親青山惠先在二戰結束之後,回到先前居住的台灣,卻遇到二二八事件,並在事件中被國民黨軍隊殺害。
上周,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決青山惠先勝訴,應予賠償600萬元新台幣(約合20萬美元),成為第一個外籍受難者賠償勝訴的案例。
但是台灣內政部在二二八基金會上表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是台灣《國家賠償法》的特別法,並為明文規定適用於外國人,因此應該回歸到普通法的規定。
台灣的《國家賠償法》則是明文規定,適用於外國人應該「本於互惠原則」,但是台灣多年來向日本提出的求償,都被全數駁回,如果賠償青山惠先,並不符合互惠原則。
以官方代表列席二二八基金會的內政部次長林慈玲說,官方的立場是「提醒」基金會「注意台日雙方的互惠原則」,但是內政部將尊重基金會的最後決定。
1947年2月28日,台灣爆發反政府衝突,當時的行政長官陳儀以武力鎮壓,官方並在隨後發動 清鄉行動,大批台籍知識分子在事件中被殺,但迄今為止被害或者被處決的人數仍然眾說紛紜。
台灣官方的資料認為,估計死亡人數大約在20000人左右,並在1995年通過賠償條例、在該年底成立二二八基金會處理賠償事宜。
(撰稿:威克,責編: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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