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鄧燕華
日期: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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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基於關係的抑壓”是一種針對抗議的社會控制方式。這方式就是依靠親屬、朋友和原生地的關係網來緩解群眾行動。它的成敗取決於來自有影響力者的勸說、壓力和影響。這方式的特點為,當群眾行動爆發時,地方官員、公共機構的職員以及依靠政府救濟,和示威者有關係的人會組成工作小組,以進行“思想工作”。接下來,小組成員需要運用他們的影響力安撫和“改造”活動人士,哄或者迫使他們放棄群眾行動。“基於關係的抑壓”是中國地方當局撇除武力之外,用以打消示威者抗議念頭的眾多技巧之一。它意味著聆聽、談話和 “動員群眾”。它也包括了難以抗拒的人施加無從減低的壓力。在這個意義上,儘管“基於關係的抑壓”沒有使用肉體脅迫,它和那些較強硬的控制方式卻有共通之處。它是一種的依靠情緒要脅和親密情感來運作的“心理工程”。
然則,當局是怎樣使用社會關係來消解抗議者行動的念頭?在大多數情況下,“基於關係的抑壓”包含四個步驟:首先是收集有可能影響示威者的人和示威者之間關係的資料。第二步是成立工作小組。地方當局在這種時候通常會以兩個準則來判斷新成員的價值,即:新成員和一個或多個示威者之間的關聯強度,以及他們是否願意幫忙終結抗議。當地的政府幹部和倚仗國家生活而與示威者有密切關係的人是重點招攬對象,因為他們在兩項準則都有高的評分。
第三步涉及組織和派遣工作小組成員執行“基於關係的抑壓”任務。要做到這一點,地方政府通常會建立“一對一”的責任制。於是,一個思想工作者要負責改變一個活動人士的思維。工作小組成員需依靠個人影響力來勸說親屬、朋友和鄰人退卻。尤其是應對親屬的時候,小組成員受鼓勵運用“親情”來改造他們的目標。小組成員也受到利用示威者擔憂的指示,向他們說,不論他們有多願意犠牲自己,拒絕停止抗議會對和他們有密切關係的人造成負面影響。對於那些和抗議者或有可能加入運動的旁觀者關係生疏的工作小組成員,慣常的指示為加倍努力執行思想工作,並動員第二級的關係網。當工作小組成員和抗議者沒有直接緊密關係的時候,通常的指示為,聯絡和抗議者有直接緊密關係的親屬朋友。
“基於關係的抑壓”的最後一步是激勵和訓練工作小組成員。為了保證高度投入,地方政府會利用每一個機會說明,一旦小組成員任務失敗的話會發生什麼事。那些未能成功改造指派給他們的示威者的成員通常會遭受懲罰,包括停止發放薪金、革職,甚至起訴。
“基於關係的抑壓”的效用主要視乎兩個因素:1) 地方當局對工作小組成員有多大影響力;2) 小組成員和抗議者的關聯強度。地方當局對工作小組成員的影響力大小不一。在地方當局對工作小組成員有很大影響力的案例中,地方當局可以用薪金控制和就業前景來左右政府及公共機構的職員。地方企業家和領取養老金的人也一樣會受到壓力。因為政府有方法減慢企業的成長𨒪度,例如拒絕貸款申請;而領取養老金的人則害怕政府會指示僱主拒給養老金。一般而言,官員對其他背景的小組成員影響力比較小,比如主要由村基金支薪的獲選幹部,私人擁有的工廠職工以及比較有能力抗拒努力進行思想工作壓力的一般市民等。
另一個影響“基於關係的抑壓”成效的因素是工作小組成員與抗議者的關聯強度。當局假設,思想工作者對關係密切的親屬有重大影響力,而對那些未能使家人放棄抗議的工作沒成效者的懲罰不可謂不重。受罰的可能增加了抗議者為了保護親屬而退出的機率。當小組成員和抗議者不是關係密切的親屬的時候,“基於關係的抑壓”便困難得多。地方政府比較不可能懲罰那些和抗議者關係疏離的思想工作者,而抗議者也更可能無視甚至反擊試圖向他們施壓的非親屬。預期自己不會受到(多少)懲罰,而且明知道不論如何努力也可能會失敗的人通常不會怎麼投入思想工作,而只會做做樣子。
對一個不再像以往那樣無孔不入的國家來說,“基於關係的抑壓”讓官員得以左右不大受他們影響,不再像過去那樣信任和害怕幹部的抗議者。在一個不用武力來維持社會秩序的壓力越來越大的時代,“基於關係的抑壓” 作為動員警察或僱用地方惡棍的替代方式正變得日益常見。當這個方法能起作用的時候,地方當局得以使民眾的要求軟化,尋求妥協,並把讓步減至最少。
作為一種社會控制的方式,“基於關係的抑壓”可以追溯到帝制時代中國的保甲和連坐制度。“以關係入罪”的做法使我們想起,地方當局長久以來就是以使親屬、朋友和鄰居互相負責的方式來控制民眾。“基於關係的抑壓”的思想工作核心也和中國過去的管治做法相呼應。成立工作組、入村是毛時代的標準做法,在近來卻沒怎麼受到注意。但是,草根階層的思想工作和大型工作組𥤮然出現的做法留存至今,因為領導人還是要搞結合 “實質動機和心理壓力”的“情緒工程”,並利用“孔子對社會關係和義務的強調”之故。 工作小組用於打消抗議者行動念頭這點也呼應了大量有關網絡以及民眾行動的文獻。許多研究顯示,找人加入抗議的方式“依循既有社會關係運作”,因為社會關係加強信任的感覺,使新加入的人安心,同時也可以籍此以微妙的形式施壓。 在中國,“基於關係的抑壓”說明了家人、朋友和當地聯絡人並不只是驅使人們參加民眾行動的“牽引因素”;它們也可用於使人遠離爭論。
最後,對“基於關係的抑壓”的注意填補了另一塊的社會控制拼圖。大多數有關管轄的陳述都聚焦於警察。這在當局不憚使用武力鎮壓民眾行動的中國尤其如此。但正如地方惡棍可能會用來執行強硬壓制,親屬、朋友和鄰人也可以是軟性壓制的執行者。基於社會的控制擁有國家脅迫所無的優勢。最顯著的是,這做法以比較不起眼,不會直接追溯到國家的方式消解爭端。通過對國家能夠影響的人施壓,並指望他們以熟悉、友善的面目勸說示威者放棄採取他們認為“不明智的”行動,國家力量和社會力量合流了。把實行“軟暴力”的責任加諸和示威者有關係、認識、或至少來自同一個地方的人身上,模糊了壓制的源頭,使國家不用承認它的威權衝動,而且—假如“基於關係的抑壓” 奏效的話—減低國家對赤裸裸脅迫的依賴。
鄧燕華是中國成都西南財經大學的政治學教授。本文是原刊於 China Quarterly之文章的修改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