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1 October 2014

特稿:從陳永州案看中國財經記者的生存

春木 旅居海外前中國資深記者
2014年 10月 21日
金融圈子本來就是一個異常複雜的名利場,在疊加了新聞立法缺失的中國財經新聞圈子中, 唯一始終生效的法則,就只能是「叢林法則」。
實 際上,中國的財經記者要在財經報道體系內生存,就必須小心翼翼地不斷反思和調整自己在食物鏈中的地位。而最近宣判的前《新快報》記者陳永州,以及同樣享受 「央視認罪」待遇的《21世紀經濟報道》報系高層,則是中國財經報道圈的近年來生態再度惡化後,又被淘汰的一群從業者。
財經新聞真實性之辯
對 於陳永州的一年零八個月的刑期,了解中國司法體系的人不難看出,這基本是一個對當事人和對控方都算是有所交代的判決——從人身控制到宣判已經一年有餘,以 此折算刑期已基本抵消完畢,再留出一段上訴時間,無論上訴結果如何,也接近刑滿釋放了;另一方面,對於控方,只要「污名化」目的達成,並讓後來者不敢效 仿,也算「功德完滿」了。
陳永州案再次反映了,在沒有新聞立法的環境下,「新聞報道基本屬實即免責」的從業人員保護原則在中國的司法體系中並沒任何清晰的界限和指引。在以往多起中國國內媒體與被報道對象的「案件」來看,新聞報道是否屬實,往往是通過政府或者政府「代言人」——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定。
因 此,對於中國的財經記者,要凖確調查大型上市公司,特別是國有企業,取證與結論之間建立邏輯聯繫的風險性,基本難以把握。要成功通過調查報道來「扳倒」一 家大型上市公司,沒有來自於「內線」提供的信息,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而一旦報道出版,對於報道真實性的認定有依賴於政府部門的意見——這往往最後都會取 決於雙方「政府影響力」的博弈結果。
被掩蓋的「報料人」
根據陳永州案判決書的內容,調查性報道的出發點,是據說來自於所謂「內部人」提供的中聯重科內部「SAP」財務數據。作為中國財經新聞界的「潛規則」,針對這樣的「內部信息」,往往要看報料人的背景和目的,如果背景足夠強大、或者目的足夠清晰,財經記者們才會進行調查。
在判決書中雖然提及,然而至今神秘消失的「中間人」朱宗文,則應該負責聯繫並了解「報料人」的身份。這個鏈條不被追究,其實就無從得知兩個年輕財經記者開展「調查報道」的原因了。
在 涉案的十多篇的報道中,除了一篇是「實地調查報道」之外,其他大部分僅僅是對於上市公司公開財務信息的分析評論,而對於「實地調查報道」的真實性,最大的 客觀證據來自於上市公司聘請的第三方審計報告以及證監會的定性意見。此案則是再次表明,在中國財經記者對於國有企業或者大型企業的報道過程中,往往只需憑 借一點瑕疵或不準確,再由政府部門定性,就能攻破從業人員的免責保護,直接對個人進行刑究。
新聞理想的末日
而 在區分個人行為和職務行為方面,也是陳永州案的庭審焦點之一。反觀該事件的過程:在長達三個多月的時間內進行了十多篇報道,而且在2013年10月份「跨 省誘捕」之前,中聯重科的高管曾前往新快報社與報社高層見面。雙方不歡而散後,新快報還在當年7月起訴中聯重科。在陳被捕後新快報先是高調反擊,但在在央 視「示眾」後以及上級部門介入後, 新快報高層被調離崗位並在報紙上公開道歉。這一系列事情的發生, 很難令人相信,整個事情完全是陳的個人行為,「利用職務之便」卻又是整個刑事罪名成立的一個基礎。
據一位已離職的中國資深財經新聞人士表 示,陳永州於2009年加入財經新聞圈子,在同齡的廣東財經年輕一輩記者中,陳曾表現出較高的銳氣較足,並對於調查性的財經報道也頗有衝勁。該人士表示, 他曾以相當於陳在新快報收入兩倍左右的薪水,邀請陳「跳槽」另一份體制內的財經報紙。但陳很快回絕了,理由是「還想趁年輕,不太早受體制束縛,先凖備用三 年時間追求一下新聞理想。」
雖然在此後該知情人士與陳永州再無沒有太多交集,但聽到他被捕繼而「上央視」的消息後,仍然難以相信,不到三年時間內,這位還算「有點新聞理想」的年輕人,竟然會被取消新聞從業資格並身陷囹圄。
陳永州的結局,不管所判罪名與其行為是否相符,要麼就是從業環境對一個理想主義者的無情打擊,要麼就是「潛規則」對一個涉世未深記者的迅速污染,無論是哪種結果,都令人心寒。
(責編:董樂)


from BBC中文網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china/2014/10/141021_china_journalists_cheny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