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白皮書,在香港引起了很大反響。有不少香港人認為,白皮書的發表意味著中央將會削弱香港的高度自治,「兩制」也會受到影響,甚至有人說「兩制」就要完蛋了。
擔心香港的高度自治被削弱的心理可以理解,但白皮書不過是中央過往所做工作的經驗總結和理論總結。如果中央過往所做的一切並沒有削弱高度自治,那麼白皮書也不會削弱香港的高度自治。全面管治權:兩種語境下的運用
白皮書中在三個地方用了「全面管治權」這個概念。這三個地方是在兩種語境下使用的。
其一,在闡述國家憲政體制確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性質,以及「一國」和「兩制」的關係時,特別指出中國 是單一制國家,國家依照憲法和基本法確立了特別行政區制度,在這種制度中,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 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
其二,在具體列舉中央對香港直接行使的管治權時,特別指出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中央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 官員、依法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香港駐軍,履行防務職責等等。這都屬於中央依法履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 賦予的全面管治權。
全面管治權:兩種語境下的運用
香港主權移交至今,京港之間在主權和自治問題上爭議不斷。
因此,「全面管治權」就相當於「全面管轄權」,實際上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主權。如果說中央在香港依法行使主權不會削弱香港的高度自治,那麼說中央在香港擁有全面管轄權也就自然不會削弱香港的高度自治。
既然「全面管治權」等於主權,為什麼中央在白皮書中不用傳統的主權概念,而用「管治權」這個概念呢?這是在這個地方,我們看到中央試圖在白皮書中進行理論創新。
香港人的基本法觀念:中央在香港的權力局限在駐軍和外交
香港回歸之後,中央恢復了在香港行使主權。然而,主權是政治學概念,主權只有通過制定憲法之後,才能通過憲法來創設法律上的權力,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等。因此,中央在香港行使的權力必須從主權轉化給憲法和基本法上賦予的權力。那麼,基本法賦予中央在香港行使的權力究竟是什麼。在不少香港人,甚至法律界人士的觀念中,中央在香港行使的權力僅局限於駐軍和外交的權力。
因此,雖然基本法規定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但在不少香港法律人看來,人大釋法是對香港法治的破壞,最好人大常委會不要解釋基本法。至於中央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究竟是實質任命,還是程序任命,也是爭論焦點。
內地的基本法觀念:中央權力局限於具體事權,缺乏學理概括
香港與內地在經濟上的聯繫加密,但政治方面的分歧仍存。
在白皮書中,中央試圖從權力的性質入手重新概括這些具體權力,從而提出「全面管治權」這個概念。「全面管治權」概念中試圖用「全面」來表達中央在香港擁有權力的廣泛性,從而防止香港不少人認為中央在香港除了駐軍和外交之外沒有其他權力。
儘管如此,「全面管治權」的提法只是把基本法上賦予中央的權力加以學理概括,中央在香港的管治權無論多「全面」,都要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約束。
牢記預言「香港之死」的教訓
香港回歸之前,就有西方媒體發出「香港之死」的預言,這個預言早已經破產了。有了這樣的先例,白皮書發表之後,再聽到有人說高度自治削弱了,甚至「兩制」不存在了,無疑是危言聳聽。其實,如果說真有什麼導致「香港之死」,那麼絕不是由於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而是由於部分香港人因循守舊,抱殘守缺,對內地的發展缺乏認識,對中央的善意缺乏理解。不認真閱讀白皮書,看到「全面管治權」就望文生義,也許就是一個例子。
本文作者是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的主要執筆者之一。
本文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BBC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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