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在十八大的報告中,再一次強調在香港和澳門實踐「一國兩制」,必須同時間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若中央政府能真的做到尊重兩制差異,那會非常好,不過要如此做,就要先搞清楚兩制之間的差異是在哪裏。
回到之前梁愛詩批評香港的法官對特區和中央政府的關係缺乏認識,當中涉及的就正是香港法律界與內地法律專家對如何理解《基本法》存在的差異。我之前在文章中稱這些差異為法律文化衝突。差異可以見於三方面。
一、在解釋《基本法》條文的時候,香港法律界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文本意思為依據,因對一般人來說,他們只能讀到條文的文字,他們也只能按條文的文本意思來掌握法律的規定,以此為基礎去規劃自己的行為以符合法律要求。換句話說,理解法律條文的方法應能讓公民可明確清楚知道條文的意思。但內地法律專家在解釋《基本法》時,卻傾向以立法者在制訂法律時所要達成的目標為立法原意為依據。問題是甚麼是一項條文的立法原意,卻對大部分人來說是很難掌握的。這正反映了兩制對法治有不同的要求。
二、香港法律界在理解《基本法》時,其所要實踐的法治是必須對任何行使公權者(包括了最高的權力機關)都有足夠的法律制衡,「以法限權」是在香港實行的法治非常重要的要求。但內地法律專家所理解的法治,卻不一定要對最高的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所制衡,只要這機構是依法行使權力就符合法治的要求。這又涉及法律最終要達成的目的是甚麼。
三、香港法律界普遍看法是,要求法律應能保障公民的個人基本人權,因而按這法律的終極目的來理解《基本法》的條文時,所得到的理解是,有可能要社會一些所謂整體利益在某些情況下為了保障基本人權作出某程度的犧牲。但內地法律專家卻把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如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視為法律的終極目的,因而會更傾向支持法律對公民的個人權利作出更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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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戴耀廷先生真是敦厚得很。中共基本上是一個無法無天的匪幫,談不上有什麼法律文化,也根本沒有法治觀念。聽命於中共的所謂法律專家,根本就是一群專業敗類,毫無專業的自主、尊嚴與操守可言。這些敗類所謂重視「立法原意」,根本就是希望縱容共產黨為所欲為,隨意解釋法律條文;他們不可能支持以法限權,因為法院必須堅持「黨的事業至上」;這些共匪走狗更不可能「把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視為法律的終極目的」,因為社會的整體利益與中共當權者的利益直接衝突。
一句話,對中共來說,法律不過是他們的統治工具,可用可不用,而共產黨永遠都在法律之上。在共產黨統治下,法律保護不了任何人,包括所謂的國家領導人。
香港落入共匪手中,是香港法治之大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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