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稱「網絡23條」的2011年版權條例修訂草案,將於三月九日二讀及三讀,通過的可能性頗高。網民及文化藝術界的一些人士齊聲反對,此事惹起公民黨議員湯家驊的一些不滿,暗示反對聲音為何不早點出來,待由他代表泛民與政府商討好,政府願意在泛民支持議案的前提下作出修訂之後,然後才齊聲反對。他說泛民,包括其所屬公民黨,原先都支持政府作出「讓步」,見群情洶湧,便紛紛轉軚,不支持議案,陷他於不義。
不過,民主黨發言人李華明則說沒有就政府的「讓步」表態,所以不存在轉態。工黨則說一直都反對法案二讀和三讀。究竟「泛民」是否真的有過共識,真是「羅生門」。 當談到自己與公民黨的「恩怨情仇」,湯家驊於4月26日晚於商台節目中飲泣,似很委屈。灰記覺得,把自己黨內矛盾訴諸公眾的做法並不可取,所謂結社自由者,就是自由的組合,如果覺得委屈就不要留在這個政黨。公開數落自己所屬的政黨,搏取同情,然後還說為了大局不退黨,這是非常自相矛盾的。另一方面,公民黨的表現也是缺乏承擔,甚麼是並非不支持湯家驊的努力?如果真的是「授權」湯家驊跟政府商討,及認同商討結果就要出來承認,不要顧左右而言他。如果覺得與湯家驊很難合作下去(過去湯在一些重大問題跟黨立場並不一致,如「五區公投」),就跟他割蓆可也,何必再拖拖拉拉。
至於市民是否突然關注?跟進的電台主持問他,可能早前關注的人並不知修訂詳情,看見修訂出來的建議並不理想,故提出反對。湯家驊則說,法案委員會會議是公開的,並非黑箱作業,關注版權法修訂的公眾可以留意這些會議。不錯,立法會會議是公開,理論上市民可以了解議員在議會的言行、表現。但他亦忽略了現實,絕大部分市民都要上班,並沒有多少人有時間去收看那些冗長沉悶的會議。
現在傳播訊息的途徑大致分兩大類,一是傳統傳媒,即報紙和電視,一是互聯網,而互聯網則更是年輕一代的資訊及言論世界。其實,政府於去年中提出此法案後,惹起網民及關注創作和表達自由人士的強烈反彈,群起反對。傳媒有報道,但並不算新聞熱點。反而網上的反對聲音是明顯和持續。譬如政府諮詢期內,便有網民發起一人一信反立法。所以湯家驊說,現在網民才反彈並非事實。其實,現在互聯網方便,政黨和議員均有自己的網站,公民黨也好,民主黨也好,如果真的想貼近民意,是否應該就議案諮詢市民的意見,把議案的審議進度定期告訴市民?
湯家驊這些「大狀」,其實有一種精英心態,覺得法律是他們的專長,一般民眾並不了解法例,由他們「把關」便足夠。灰記覺得他們應該改變這種心態,當然,講法律一般民眾不如他們般熟悉,但一些關乎大眾,特別牽涉「核心價值」的問題,就不能純粹從法律的技術層次去看問題,而要有政治識見。湯家驊叫得最響的是,泛民在議會是少數,政府在建制派的支持下,可以通過所有法例。既然現實是這樣,能說服政府把一條法例的傷害性減到最低,為何不這樣做?
這種講法理論上看似很合乎邏輯,但灰記會疑問,既然泛民並沒有足夠票數否決政府的議案,為何政府要賣帳?猶記得零六年「竊聽」立法,賦予執法機關廣泛監聽權力。一如概往,在建制派簇擁下通過。當時泛民曾提出百多項修訂,第一大保皇黨民建聯的劉江華還口出狂言,說就是要令到泛民一條修訂也做不到。政府和親建制議員那種夠票就可以的橫蠻,真是嘆為觀止。
只有在民意極大反彈下,有議員在民意壓力下,支持政府的立場開始動搖時,才會作出真正讓步,甚至擱置立法。最近期例子是「替補機制」立法,林瑞麟不是一直都不肯讓步,說不需要諮詢嗎?最終十萬市民上街反對,一些親建制議員在民意壓力下轉軚,要求政府諮詢公眾,否則不會投贊成票。林瑞麟見議案不能強闖,才被迫押後及諮詢公眾。另一個經典例子當然是零三年基本法23條立法,當時葉劉淑儀不可一世的表現,不善忘的人應該記憶猶新。最後超過五十萬人上街反對,要求擱置立法,董建華提出三個修訂,仍想強行立法。然後民間有人提出十萬人包圍立法會。最終自由黨轉軚不支持立法,董建華才被迫收回成命。
觀乎以往在涉及香港人自由和基本權利的法例,如果政府讓步,都是因為民意的強烈反彈,迫令一些親建制議員改變立場。這次為何政府會「體恤」泛民,而願意作出在湯家驊眼中,如此巨大的讓步? 灰記不想凡事「陰謀論」,就看看政府對修訂條例草案的這一個修訂,即執法機關須證明該侵權行為有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失」,是否如湯家驊所言,九成五以上的二次創作都可以避免入罪。即使九成五的創作是「安全」的,那百分之五可被判刑的創作呢?誰可預知自己的創作一定不被檢控?就是因為有這把刀,網民好,創作者好,為了避免遭檢控被判刑而不敢惡搞,所謂「寒蟬效應」,則是可預期的情況。
現在網民、創作人及關注言論自由者,對草案最不滿的地方主要為,建議日後不論以任何電子傳送技術方式,向公眾發放侵權作品(絕大部分的二次創作/惡搞都是「侵權」作品),都屬干犯刑事責任,最高刑罸為每件作品罸款5萬元及監禁4年。另外,還修訂第118條,指任何人在未獲版權持有人特許下,傳播一些侵權物品,不理是否具牟利或商業用途,同屬犯罪。灰記雖不算網絡活躍分子,但也有上facebook,看過不少二次創作/惡搞及分享的活動,間中也會參與分享。早前特首「選舉」的惡搞便層出不窮,有網民認為最經典是把《桃姐》的電影海報中的葉德嫻和劉德華,改成范徐麗泰與唐英年。總之改圖,改歌詞,改影畫對白,及分享這些創作,已經成了網絡世界的常態。把這活動刑事化,當然大大打擊表達自由。
而不少法律界人士並不認同湯家驊所說,如果加入執法機關須證明該侵權行為對版權持有人,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失」,才算犯法,已經對網民及創作者有了九成五以上的保障。他們不覺得「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失」是很高的入罪門檻,無論改圖,特別是改歌詞,入罪機會相當高。因此,湯家驊憑甚麼向市民派定心丸?
最可笑是政府的回應,說法案通過後再諮詢公眾是否豁免二次創作。熟悉知識產權法的學者潘國雄指,連新加坡政府也跟隨美國的做法,以「公平使用」原則來判定二次創作是否侵權。「美國法院有個原則,你可以抄人啲嘢,不過要加入創作元素,變成另一個創作,就唔構成侵權。」對於政府一直以跟隨普通法為由,拒絕參考美國做法(英國仍完成關於二次創作的諮詢,潘這樣回應︰」限制二次創作,由始至終都係香港版權法的基本缺憾。新加坡套法律一路抄英國,依家都夠膽跟美國,值得我哋深思。」(《蘋果日報》4月27日)連威權新加坡政府都跟隨世界潮流,不從法例去限制二次創作,為何香港要落後於形勢。況且,面對這個越來越被中共/中聯辦牽著鼻子走的政府,面對這個中共同路人的鷹派候任特首梁振英,會更容忍反政府聲音,立法後會忽然覺得需要「保護」二次創作嗎?
雖然時日無多,一些政黨及團體發起反對行動。由民主黨分裂出來的新民主同盟發起遊行,於4月29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由金鐘海富中心遊行至政府總部。他們在宣言中指︰
「……其實現有的版權條例早已賦予版權持有人經由民事途徑對侵權行為提出控訴,對所有創作人已有足夠保障。因此是次修訂,將民事變成刑事,實際上並非為保障創作人或版權持有人,而是為「別有用心」的人提供多一??條途徑去「剝奪自由」,加強對港人的思想進行箝制。以「版權」之名扼殺言論、創作自由挪用、戲仿、在既定物件上重組,打開新的意義,是一種非常普及的創作手法,社交網絡的興起,亦促進了網民分享及發佈「惡搞」圖片及影像。澳洲和歐洲多數國家都明文容許以諷刺形式使用版權物品作二次創作,而北歐國家和美國做法相似,以不同程度的法定「公平使用」原則,保障以諷刺形式取用版權物品的權利……」
另外文化藝術界一些人士,發起反對通過《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聯署行動。短短一天已有千人聯署。他們的聲明中的第三及第四點,特別有意思︰
「3. 正視網絡文化,尊重知識分享。
政府不應把版權持有人向公眾發佈權利延伸至任何(包括未來的)新電子傳送科技,例如「點對點 」(P to P)和社會性媒體(social media)等交流分享空間。 衍生、轉化、重組、上載分享已成為今天網絡分享文化重要一環,甚至已成生活的一部份。香港政府不能滯後世界潮流,應馬上重新保障「共享創意」 (CreativeCommons)、GNU通用公共授權條款等開放式版權授權條款的使用者,而不是傾斜保障財團及大型機構,以免成為人民之敵、國際笑話。
4. 重新建立更公平的版權條例修定
創作本質不是要盡快拿取專利,獨享市場及權威, 創作本應是有關表達的自由、共享的價值,因此,版權條例不應單方面向版權持有人傾斜,修訂更不應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知識產權署閉門造車。應引入更廣泛的意見,包括藝術家、創作人、教育工作者、學者及文化工作者,以定立更公平的版權條例修定。」
香港太受經濟至上,商業利益這些意識型態的影響,覺得版權持有人有至高無上的權利。但如果創意和科學研究,是純然為了商業利益,而不是公眾的福祉,其實對普羅市民,特別沒錢消費的人是災難。現在很多跨國農業集團到處把人家農民的的耕作物,登記成專利,把這些原本來自上天的產物,任何人都應免於饑餓的產物,變成私有專利。令這些農民從大自然中生產作物也要付專利稅,造成農民的負擔及農作物價格的上升,受害是貧窮國家的農民及人民。另外,醫藥的專利壟斷利益,其實是令到很多人有病沒藥治療的元凶。藥廠為了壟斷利益,把專利藥品變成高不可攀的奢侈品,譬如治癌藥物,譬如治愛滋品藥物。導致無貧窮國家的人民失救而死。
扯遠了。涉及文化藝術的創作,很多時為了分享,而不是純粹賺取利潤。但商業至上的思維,卻把任何屬於社會大眾的審美價值,變成用錢衡量的玩意。不去談一幅達芬奇,一幅畢加索的畫值多少錢,一些時裝品牌,不是走到非洲、中東以至中國、印度抄襲人家的傳統服飾、裝飾…,然後成了專利,不准別人抄襲。微軟電腦不是經常巧取豪奪別人的創意,成了自己的專利,而網上世界則有人此志不渝地為開放電腦應用程式,免費提供廣大網民應用而努力。
因此,反對《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有雙重意義,第一反對政府手上多一把刀打壓言論自由,第二要重新肯定創作的社會性,不能單單把創作看成財團賺大錢的工具。只是,現在離立法死期只有兩星期,是否有足夠的群眾力量扭轉一些親建制議員的意向?
from 灰記客 http://greyreporter.wordpress.com/2012/04/27/ronny-tong-piracy-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