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壽 /成功大學政治系
「我們很難不做這樣的結論:如果律師不研究經濟學和社會學,那他很容易就成為全民公敵」[1],這句廣為流傳的話,是美國知名大法官Louis D. Brandeis 引用當時芝加哥大學教授Charles Henderson的話。如果司法界不讀社會科學,那我們退而求其次,社會科學界又提供了多少知識給司法界或是一般社會大眾?很可惜,相對其他領域,司法實證研究幾乎是少得 可憐。我們先不管為何社會科學家不做司法實證研究。但至少這個現象會有兩個後果:第一,我們分不清楚司法界中,哪些是好人或是壞人。最後的結果就是,我們 常依照自己有色的眼光去看待司法。第二,缺乏實證和理論基礎的司法改革,常會有意外的後果。
◎一個司法界,兩個「林輝煌」
1994年5月12日,當時台中地院法官林輝煌投書《中國時報》「我是法官,我不願『草菅人命』…」。這個投書有幾個重點,林輝煌法官將他的意見向 「老闆(也就是全體國民)報告」(可不是總統哦!)他知道他的權力是來自全體國民的授權與信任,而不是來自他的庭長、地方法院院長或是司法院長。在這短短 的文章中,他點出幾個很重要的司法運作的困境,例如合議庭秘密評議的房間竟然都找不到(這個問題到現在都沒完全解決,至少台北地院和桃園地院都沒一個像樣 的評議室,當然更重要問題的是,有多少合議是真正被落實?)林輝煌法官也提到,他很想辭職。每個月約八十件的結案量,他不僅必須犧牲健康與家人相處的時 間,更嚴重的是,可能犧牲了當事者的權益。林法官的投書雖然指出司法實務的嚴重問題,但並沒有得到太多的迴響。唯一的例外是當時清大「社人所學生會」,寫給《中國時報》回應:「如果法院是工 廠,法官在生產線上處理人權」。他們除了對了林輝煌法官的投書有很大的感動與表達敬意之外,這些學生也指出:「法院其實不是一個崇高的人權聖境,現行的司 法工作從事的不一定是對人民的權利的保障,而是一個判決生產線的勞動,法院可能是生產線,這把尚方寶劍所作的,可能是草菅人命」。
當年清大社人所的學生雖然是社會科學界少數同情理解一個基層好法官所面臨的困境,但他們所不知道的是,林輝煌法官當時已經與一群基層地院法官,開始 進行司法獨立改革(事務分配運動),接著參與司法人事審議委員的選舉,進行人事改革。過了幾年,林輝煌法官是台灣第一批由高等法院「自願」調到地方法院的 法官(許多三審或是二審法官到一審去是擔任庭長或是院長),這和司法體系內的傳統「升官圖」完全相反。對林輝煌法官而言,「升遷圖是司法獨立的天敵」。他堅持他的理念,不願意擔任任何行政職,只願意擔任一名法官。十幾年了,他到現在還在地方法院默默的堅守他的崗位,實踐司法正義。
司法界有另一個林輝煌,但任職於檢察體系。兩個林輝煌,有著不同的人生歷程、不同的司法理念、不同的風格、不同的評價。林輝煌檢察官最有名的事件, 是擔任美麗島事件的起訴檢察官,之後出任地檢署檢察長以及司訓所(司法官學院的前身)所長,也曾經在馬英九擔任法務部長時,代表法務部參與羈押權釋憲案。 政黨輪替後,對他的職業生涯似乎沒有太多的影響。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時,向總統府推薦林輝煌所長出任台灣的大法官,也找他出席真調會條例釋憲案的憲法法 庭。他現在還是常受邀到各大學法律系去演講,也在「修復式正義與司法人權」研討會上擔任主持人。十幾年了,他還在司法官學院(加上司訓所時期)擔任院長, 繼續「培育」我們下一代的法官和檢察官。
兩個林輝煌的故事在司法界不是特例,到處可見。約二十年前,台中地院的法官開始進 行改革時,士林地院的民庭庭長鄭勤勇,找了民庭法官林俊益,以及刑庭庭長張清埤帶頭,請該院其他法官捐錢打造一條「黃金船」(真黃金,不是K金),送給當 時他們眼中即將「高升」司法院副秘書長的院長林國賢。金船代表「一帆風順、節節高升」。林俊益現在是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張清埤現在是新北地院院長。
◎良好的意圖是通往地獄之路:混亂的司法改革
最近關於司法關說以及國會監聽等疑案,這些制度性的起源在於2006 年的〈法院組織法〉修法。首先,檢察總長的任命方式,改為總統提名、經國會通過之後任命,並且得到四年任期的保障。另一個重大的歷史進展,是檢審會法制 化,取得合法性地位。同時檢審會委員的組成方式,「民選」(其實是檢察官選的)檢審委員改為九位,超過「官派」委員(當然委員)的八位,這是基層檢察官劃 時代的重大勝利。第三個重大進展是中央特別偵查處(簡稱「特偵組」)的成立。這些修法一個最大的效果,是增加了檢察體制的獨立性,同時使得檢察體系內部的 權力擴增。簡而言之,如檢改會所言,這是「十年檢改的里程碑!」推動修法團體由原本少數幾位檢察官,擴大到由檢改會、民間司改會、泛紫聯盟、台灣透明組織、律師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法 學會和乾淨選舉促進會,一起發起成立「反貪腐行動聯盟」。到最後,連帶有相當官方色彩的「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檢協會)也加入支持修法的行動。
檢察官支持推動這樣的修法,不難理解。除了他們自己的理念之外(不管我們同不同意),這個修法是對檢察體系或是個別檢察官是個擴權行動。 比較不解的是,民間司改會和台北律師公會等這些有法律專長的團體,這些團體長久一來一直批判法官和檢察官濫權、需要被監督,但卻支持了一個讓檢察體系擴權 和越來越不受監督的法案。缺乏實證和理論基礎的司法改革,不僅達不到原先改革的目的,更糟糕的是,會帶來要跟原先目相反的結果。
同樣的案例,也發生在〈法官法〉立法。其實,只要願意花一點時間瞭解實務以及國外 關於「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uncil)(決定法官的升遷、調動和懲處,在有些國家,甚至負責司法行政管理)的經驗和研究,就會知道法官和檢察官人事調動權,對於監督司法和民主 政治有怎樣的重要性。但很可惜的是,兩次的修法,都是不願意認清司法界的現況、也不願意去參考既有的實證研究。經常是法律人以法對法論戰。兩次的修法都是 法律人主導,之後關於人審會和檢審會也是由法官和檢察官主導。簡而言之,這些組成份子幾乎是法律人佔了絕對支配性地位。這有可能變成像紐西蘭一樣被批評為 「自我選擇的法律特權階級」(self-selecting lawyerly caste)並且排除任何可能挑戰法律體系主流的理念,也更不可能回應社會變遷的需求。
法律人應該盡最大努力幫助人民提升民主的品質,而不是以專業或是司法獨立之名來逃避人民的監督,不管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簡而言之,現有的是一部缺乏民主政治理念和可問責性的法官法,任何對民主政治存有一點點希望和信心的人,都應該對這部〈法官法〉非常失望。
◎認清司法歷史與現況是邁向健全司法的第一步
「法治」(the rule of law)此說法,其實多少有點誤導,如Sanchez-Cuenca所說:「法律無能治理,治理是一種行動,而法律無法行動」[2]。不管我們同不同意美國大法官Charles Evans Hughes所說,「我們是在一部憲法之下。但憲法是什麼是法官說了算」[3]。決定法律如何被執行的是這群法律人。這些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個人特質、意識型態或是階級出身,都有可能影響到法律如何被應用與執行(參考王宏仁的「階級凝視下的魯蛇人生」)。要實踐司法正義,不能不對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有所瞭解、規範與監督。同樣的,我們已經進入一個很複雜的司法體系,無法單純只靠鄉民的一句口號或是一個 指令,就能獲得司法正義。一個健全的司法制度是實現司法正義的必要條件。然而,我們對於現有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例如司法人事權、評議制度,甚至是法官、 檢察官和律師的工作環境,經常是缺乏足夠的認知,更不用說提出一個可行的改革辦法。
認清司法的歷史與現況,只是我們邁向一個比較健全的司法體系的一小步。如果我們連這一步都不願意跨出,那我們只好坐在電視機前看著名嘴爆料司法八卦、在FB轉貼譴責司法不公不正的訊息、然後繼續讓法律人統治我們。
[1]
原文:One can hardly escape from the conclusion that a lawyer who has not
studies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is very apt to become a public enemy.
[2] 原文:The law cannot rule. Ruling is an activity, and the laws cannot act.
[3] 原文:We are under a Constitution, but the Constitution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
from 巷仔口社會學 http://twstreetcorner.org/2013/11/04/wangchins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