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4 April 2012

(轉載) 台灣 : 《都市更新與社會工作》章思偉-2012年3月30日

(轉載) 台灣 : 《都市更新與社會工作》章思偉-2012年3月30日

原文刊於: http://www.facebook.com/notes/%E7%AB%A0%E6%80%9D%E5%81%89/%E9%83%BD%E5%B...

圖Copyright : Chen You-Wei

這幾天,士林王家的都市更新案,到了最後階段,經過三年不斷地拉扯與協調,北市府依然動用警力以及怪手等拆除工具,於3/28上午,把聲援的社會人士及學生拉上車載走,王家人則拿著祖先牌位以及簡便的行李走出來,在旁邊的巷子坐著,落寞,憤怒,不捨,不知道晚上要去住哪,不知道接下來會在哪裡。

我是個社會工作者,同時也參與社會運動,雖然社工教育以及工作現場往往跟社會運動無緣,但我深信當初在學校學到的"社會工作對於社會公平正義是有所承諾的",所以這篇文章試著建立起兩者間的連結。那麼,不願參與都更的人,為何可以跟社會工作扯上關係呢?我們的服務對象不是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家庭、身障者、醫院病人等嗎?這是一個傳統的社會工作領域區分,但並非表示跟得上時代的變化以及社會的需求,過往透過社工前輩們的努力,眾多的人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福利保障,雖然並非讓人滿意,但總是在逐漸變好中。而我們這一輩的新進社會工作者,更需要對於新興的社會議題與人群需求作出回應,以利於社會工作的發展可以跟我們的精神-社會公平正義有所連結。

為何不願參與都更的人會變成弱勢,我不喜歡弱勢這字眼,但目前的情況就是法律的確讓人們喪失了權利。我們來看看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及25-1條明列出了各種不同的都更形式,該取得多少的地主或屋主同意,而王家面臨的狀況,則是"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王家所在的街區,建商樂揚建設把旁邊的郭元益大樓以及其他兩角的建築物排除,所以同意進行都更的住戶之所有權面積已經超過五分之四,都更的發動者也就是樂揚建設已經取得法理上的依據,可以推行文林苑的都更案。但是,王家從頭到尾沒有簽過任何同意書,建商之前也詢問過他們的意見,得知王家人不論如何都不願搬離祖厝,建商則繼續進行取得住戶同意的動作,最後已經是38戶同意,同意戶數達到95%。有人或許會問,既然這樣多人同意,為何還要為那5%的人發聲?問得好,請聽我道來。王家所在的是文林路後面的前街,兩棟透天厝,並非集合式的公寓建築,其實王家不畫入都更範圍,都更的建物整體是不會蓋不起來的,王家所在的位置被規劃為文林苑的花園等公用空間,並非建築本體。

那麼,既然如此,為何不變更設計,把王家排除在外呢?這樣不是都更都達到100%完美無瑕的同意比率了。原因出在於更恐怖的預標售制度,請注意,直到昨天上百名聲援群眾以及王家人拿著祖先牌位走出來至今,他們都沒有同意都更,沒有簽過任何同意書,但是文林苑已經預標售賣出去了,這是多麼恐怖的事情。預標售就很像預售屋,只是問題在於預售屋至少建商還取得土地要蓋了,他只是蓋之前先賣,預標售則是建商沒有完整地取得都更單元的土地,只取得建照,就直接開始先賣房子給你,縱使王家仍不同意參與都更。這造成什麼問題呢?我們同時也要看容積率獎勵這件事,簡單說,就是都更後的房子可以蓋更高,多出來的戶數就給建商拿去賣,以作為吸引建商來都更的誘因。拜都更的容積率獎勵之賜,文林苑是一個15層高樓的新建物,預標售都賣了90戶,所以除了原先的住戶外,還有許多買了預標售的人等著趕快蓋大樓,這批人也加入施壓的行列,他們跟著一起吶喊與壓迫,但這並非他們的錯,而是這荒謬的制度竟然造成這樣的結果。而如果都更案變更設計,連帶著這些買了預標售的人也會要求建商提出違約的賠償,據報導金額達2.4億元,所以建商死不肯變更,而其他的原住戶與買了預標售的人也不想找建商麻煩,畢竟房子買都買了,那不如就找王家吧。在此,我知道許多原住民這兩年都搬到外面租屋,期待趕快有新房子,買了預售屋的人也覺得我想趕快看到房子,我認為他們也是受害者,因為制度上的問題,造成了假性的期待,結果發現問題卻以無可回頭,只能跟著一起壓迫。

這時候就產生衝突了,那怎麼辦?開協調會吧,北市府都更處有開,內政部營建署有開,甚至還在二月份的會議中,因都更設計案違反現有消防法規規定六樓以上建物須鄰接4米以上街道之規定,而要求重新檢討。那怎麼會發生這種事呢?因為當初在審查時,把旁邊的文林路寫成17米寬,對的,文林路的確很寬,但其實上面還有士林橋,那這個法規的規定其實是怕路太窄消防車進不去,消防車可能沒有長短腳可以一邊站橋面,一邊站路面,這也是營建署所擔心的,所以建議請北市府釐清並協調實施者,確保當地住戶、未來新入住戶之交通安全與消防安全。但營建署沒有對地方政府都更處的指揮權,所以後來北市府認為消防車還是可以過得去,就繼續這個設計。不過是否如此,其實還是讓人頗為憂心,因為到過現場大家都知道,連王家老奶奶被救護車載出來都很卡了,那更大台的消防車真的可以擠過去嗎?(請見參考報導 http://pnn.pts.org.tw/main/?p=29033)

好,那協調會都開過了,談不成還能怎麼辦?就會經過一些權利變換程序,簡單說就是說你已經獲得都更後的配戶或是補償金,即使你從頭到尾都說不想拿,該給的都給了,這時候就到最後最後的手段,可以動用都市更新條例36條"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就是說呢,建商有權要求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要拆或遷,政府有義務要配合執行,那當然就是都更處了,他們選擇拆除這個動作。這也就是都更處說的,不做就會被監察院糾正,有人會被懲處。我無意在此議論北市都更處的行徑,比較想將焦點放在36條這件事情,這表示政府連拒絕被要求去拆或遷都不行,反正最後談不攏,政府就要去代做。
(感謝劉金鎮提醒,36條並非只有拆除,還有遷移手段,只是這次北市府選擇拆除)

看到這邊,您明白了嗎?王家從頭到尾沒有同意都更,卻因為建商取得足夠的同意人數以及面積,王家就被迫要參與都更,連說不的權利都沒有,而且要求變更設計,把王家劃出去,都還因為預標售,建商不願付出違約金而不肯改變。人民的財產權毫無保障,鄰居同意就可以把家給賣出去給別人。而最後就算無法有共識,我就可以直接分配你獲得哪些利益,即使你不同意,然後政府就有義務來拆或遷你家了。各位朋友以及社工們,這種情況,還不叫弱勢嗎?

社會工作強調為弱勢者發聲,對於社會公平正義的承諾是我們念茲在茲的,為了王家或是其他都更受害者發聲,不只是為他人,更也包含為自己,因為現有制度讓人無處可逃,就算我們是社工,也有可能面臨這般困境。因著台灣都市更新採取一個多數人同意就可以施行的精神,這些不參與的少數人卻成為社工們潛在的案主或甚至可以說是可見的弱勢者。社會工作強調empowerment,這不只是充權(或培力),更強調團體性帶來的力量以及對結構的撼動,在都市更新這議題上,也有都更受害者聯盟在連結各地的受害者,一同去回應結構問題,最根本的法律層面也推動修法廢除25-1條以及36條,避免多數人壓迫少數人,以及政府代為強拆的狀況。

過往,社會工作對於迫遷、強拆,站的位子卻是強勢者這一邊,比如過往的十四、十五號公園案,進入其中勸說居民搬遷,或者是土地徵收法修法,編入社工的角色,依然是勸說居民接受安置,以及判定是否有非社會救助資格者也需要安置。但我的問題是,一定要迫遷,產生安置嗎?我的社運圈朋友有許多人認為社會工作就是一個政府的社會控制手段,這也是我們常被批評的,我們是一個溫柔的箭去刺穿弱勢者,這不是跟我們的精神與承諾相違背嗎?我知道,當身處公家單位,常常身不由己,縱使心不甘情不願,但依然要扮演這樣的角色,可是社工不只有公家社工,諸多朋友們在民間的人民團體工作,我們是可以創造集體性出來,一起對不公義發聲。若我們更成熟到可以讓公部門社工也參與,那就更好了。當我們以個案式工作方法為依歸,我們看到的只有一個一個不願搬遷的住戶,只有一個又一個的勸誘,可是這些人的背後,是否藏著一個連著他們的結構問題,需要去釐清,回應這些問題,不就是我們講的倡議嗎?在大家受的社工教育裡面,對於倡議著墨不深,主要在於個案工作技巧,以及福利服務輸送,這些我們都逐漸在長進中。但是社會需求是不斷變化的,秉持著社會工作對於社會公平正義的承諾,來共同參與社會運動。

參考閱讀
1.士林文林苑都更爭議wiki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3%AB%E6%9E%97%E6%96%87%E6%9E%97%E8%8B%...
2.八月、都更、拆王家(上) http://pnn.pts.org.tw/main/?p=28993&cpage=1#comment-3069
3.八月、都更、拆王家(下) http://pnn.pts.org.tw/main/?p=29033
4.高牆與雞蛋 http://pnn.pts.org.tw/main/?p=40256
5.都市更新條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321&Itemid=57



from (title unknown) http://www.inmediahk.net/%E8%BD%89%E8%BC%89-%E5%8F%B0%E7%81%A3-%E3%80%8A%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8%88%87%E7%A4%BE%E6%9C%83%E5%B7%A5%E4%BD%9C%E3%80%8B%E7%AB%A0%E6%80%9D%E5%81%89-2012%E5%B9%B43%E6%9C%8830%E6%97%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