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9
港台編導蔡玉玲憑鏗鏘集《七二一誰主真相》獲頒「金堯如新聞自由獎」,翌日卻被法庭定罪,指她故意向運輸署作出「虛假陳述」,以取得涉及七二一事件車輛的資料。
蔡玉玲獲罪後一度落淚,是為新聞自由也為法治而哭。一位專業記者盡其本事,認出七二一當晚涉嫌運載攻擊性武器交給歹徒襲擊市民的車輛,遂向運輸署索取該車輛資料,然後按圖索驥,追尋車主了解情況,逐步迫近元朗黑幫無差別襲擊市民的真相。蔡玉玲完成專業任務,取得大獎殊榮,實至名歸,竟被當局起訴,法庭判罪。這一刻,不啻是同步宣判法治失靈,因為公檢法三方面都出了毛病,既無法保障新聞記者按專業行事,更讓涉嫌違法者免被追究。
公安單位首要任務該是緝拿七二一襲擊者全部歸案,怎可忘恩負義,把發掘偵查線索的記者踢落法網;律政司話說須按照公共利益決定是否檢控,卻拿記者常用的調查手段開刀,彰顯官方擁抱的公共利益,排斥監督時弊的新聞報道。公安及檢察如此表現,儘管市民不該習以為常,但從近年的辦案手法觀之,今次做法也許是見怪不怪,反而裁判官今次的司法考慮和判決,體現公檢法三者竟不謀而合,也擺明不顧新聞自由的訴求,確是超出常識所能理解。
法官的錯失在於解釋法律的觀點狹隘。蔡玉玲查冊,是要找出七二一當晚運送攻擊性武器車輛的車主,再追查拿取武器的可疑行兇者,整個新聞調查都涉及當時元朗的交通及運輸情況,符合三大申請用途之一,即第三項「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但法官的偏見,一是將新聞和交通及運輸視為互不相關,即使索取車輛資料用作新聞調查以澄清真相,兩者也當作無交集之處。二是法官界定查冊目的限於「跟自身有關的用途」,因此記者縱有良好目的,為公共利益而查冊,也難逃法網。
法官的另一錯誤,在於熟視無睹《基本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基本法》在上,法官大可按照政府有責任協助市民實踐公民及政治權利的原則,對「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作較為寬闊的解釋,容許記者索取車輛資料進行與交通事宜有關的新聞調查。裁判官沒有這樣做,是欠缺憲政的眼光,但也都算了,總不能把新聞與交通事宜互相無關的一己觀點,硬塞到被告人身上,並據此判定她明知兩者不同,卻剔選第三項申請原因,最後裁定刻意虛報罪成。
其實法官真懂中文的話,不該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與「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混為一談,否則「有關」兩字即屬多餘。法庭接納控方提供「有關事宜」的例子,如車輛可能導致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無人看管車輛導致道路阻塞等,受影響人士便可索取車輛資料,再以法律程序追討責任。其實這些例子都離不開「交通及運輸事宜」,而有關事宜該指跟交通及運輸有關係的事情,範圍較為廣闊,如車輛運送攻擊性武器,雖然運輸途中行車正常,並無抵觸交通規例,但攜帶攻擊性武器即屬違法,車輛不算非法使用道路,司機也是非法使用車輛。
無疑,此事不是單純的交通及運輸事宜,還涉及一些刑事罪行,但事件關乎「車輛與道路的使用」,但怎能說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更何況,這批武器若證實是當晚的傷人兇器,由車輛非法運送造成他人的身體傷害,遠遠超過一般交通意外導致的損失,何以法律可以讓人追查車主資料,法官卻要禁止記者尋求真相?
不錯,法官提議記者可繞過申請程序,直接要求運輸署長提供車輛資料,但既然只容許法官所認可的三種情況下才能查冊,署長又何來酌情權,給予記者資料?又即使署長有酌情權,申請過程除了費時失事,更是貶損新聞自由,把憲政權利降為行政部門的酌情決定。
法官在判詞經常提及,查冊的立法意圖不可能讓人任意「濫用」所得資料,但蔡玉玲將資料用於採訪和報道,努力迫近七二一事件的真相,有何濫用之處?若無濫用,何以不受法律保障?相反,若法官是暗指蔡玉玲濫用資料而罪有應得,但明顯不過,她的有罪並不源自過錯而是源自正當的行為,今次法庭彰顯的不是公義,而只能是墮落。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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