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9 April 2020

沈旭暉:妄想裏的那點:綠洲由法治倒退回「依法治國」之路

一心在前線充當調解員的區諾軒前議員,被裁定「大聲公襲警」罪成;一向堅持法治是香港最後基石的戴耀廷教授,高呼「法治已死」。關於普世「法治」與中式「依法治國」之別,身歷其境,已成為common sense,不少法律學者也不時介紹。以下來自石永泰大律師的文字,深入淺出,最適合引用:

「在一些沒有真正獨立的司法機構,法律被任意執行的體制,法院跟政府『合作』,以確保法律按政府喜歡的方法詮釋,用來打壓一些令當權者不悅的人或組織。這往往被包裝為「法治」(Rule of Law),但說穿了其實就是「我以『法』來『治』你」(Rule by Law)。所謂「依法辦事」,說穿了就是「依我們的意旨辦事」(Rule by Man)……過份強調民眾必須『守法』(而對其他元素避重就輕或隻字不提),往往是極權政府的特徵:熱衷於利用法律作為整治民眾的工具,而不是用法律約束自己的管治的方式。」

不同法律體系,有大量不同定義,但如何具體理解、感受,通過國際案例,始終最容易。由最人治到最法治,我們可以層遞列出如下:


在七種地方感受「法律」

1. 政府根本失效,連基本秩序也不能維持,遑論捍衛法律,日常生活大抵按叢林法則運作,是為failed state,例如索馬里、阿富汗。

2. 政府存在,法律存在,但沒有認真執行法律的高效政府,政府部門和各種勢力都可以利用法律便宜行事,叢林法則半主導秩序,例如巴基斯坦(印象很深的是在巴基斯坦期間,當地警察朋友居然以警車載我四出遊走)。

3. 政府存在,法律存在,政府強而有力,一切「依法治國」,但法律制定過程由上而下、沒有制衡,政治正確、經濟關係等潛規則天天影響執法,日常生活觸碰禁忌會「依法」秋後算賬,例如中國(和新香港)。

4. 政府存在,法律存在,政府強而有力,法律制定過程有一定民意基礎,但同時充滿威權色彩,執行上對政治社會自由空間頗多禁區,但經濟上真正尊重法律、也不訴諸潛規則,令國際社會信任。這是不少威權政府夢寐以求的情況,但在現實世界,極難做到,即使曾短暫出現特例(例如1970-90年代的「亞洲四小龍」),然而不是迅速民主化(南韓、台灣),就是迅速「依法治國化」(例如新香港),長期保持這平衡的只有新加坡。

5. 政府存在,法律存在,政府能有效管治,日常生活「無民主、有自由」,政治上暢所欲言,經濟上廉潔高效,只是行政立法缺乏問責,依靠「明君」,例如六七暴動後至1997年之間的英屬香港。

6. 也是民主國家,法律由民選議會制定,執法過程有法可依,司法獨立,人權有基本保障,但部份法律和國際法/基準有明顯差異,令部份人受到不公平對待。例如以色列,2018年通過的《基本法》強化「猶太國家」身份,授權具有相同信仰和國際的人組成社區、以維護該社區的專屬性,國內阿拉伯裔感到歧視,境內衝突時有發生。

7. 完美法治國家,符合學者Tom Bingham 定義八大原則(法律清晰可預測;依法而非酌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為法所限;人權受法律保障;提供有效的解決紛爭渠道;公平審訊、國家遵從國際法),或另一學者Joseph Raz 定義的八大原則(法律透明清晰;體系相對穩定;立法原則清晰透明穩定;司法獨立;自然公義有公信;司法獨立;法庭與民為善,法律成本可控、程序不長;執法者不會在執法期間釋法)。北歐系國家(挪威、瑞典、芬蘭、丹麥)為典型。
跑步回到「依法」時代


假如港英後期的法治有第五級(起點高,這是為甚麼在不少排行榜,香港法治評分依然較高的原因),一般香港人自然期望1997年後可以逐步到達第六、七級;但政權明顯希望固化在第四級「新加坡模式」,結果卻在22年間跌落第三級別。關於為甚麼新加坡做到的、香港做不到,另一篇文章已詳細講述;至於香港是怎樣跑步回到「依法高壓」時代,這些特徵可以給國際朋友詳述:

1. 古法復刻:任何法律體制,都有可供政府使用無限權力的非常條文,例如「叛國」,但在太平盛世,一般備而不用。在行普通法的地方,數十年沒有相關案例,約定俗成已成常態,但當政權豁出去在太平盛世「激活」古法,例如公安條例、甚麼「煽動意圖」,人人可中招,數十年的社會契約,就瞬間瓦解。

2. 新法強推:須知納粹也是「有法可依」的,納粹掌權之路固然有一定民意,但通過國會縱火案贏得大選、再以非常手段在老總統興登堡病逝後廢除民選總統,很難說是真民主程序。納粹通過歧視猶太人的《紐倫堡法案》,正是在全面掌權後的新國會,然後種種悲劇,已是歷史,但當時威瑪共和的法律依然存在,「行之有效」。香港的立法機關22年來都由少數派壟斷,政府法案主導一切,以致任何爭議新法都缺乏認受性,強推23條、或乾脆立全國性法律之時,正是certified之日。

3. 演繹性執法:在過去大半年,香港警察公信力跌入新低,連林鄭月娥也承認是斷崖式下跌,執法過程除了出現大量暴力,也明顯存在選擇性執法。親政府鼓吹暴力的人逍遙法外,社交媒體轉載資訊的區議會主席卻深夜被捕;連抗疫條例的1.5米距離規定,也成為警察騷擾黃店的憑藉。這正犯了剛才引述Raz所言:「打擊罪行的組織(例如警察)擁有的斟情權不會傷害法律的原意」這大忌。

4. 動物農莊:「所有動物都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都平等」,正是此刻一般市民對香港「法治」的觀感。為甚麼警長在中國成為微信KOL公然鬧上司,不算是延後利益,也沒有違法公務員紀律,但公務員公會集會卻被警告?「政治正確」的人,無論品行多不堪,往往逍遙法外;至於投訴警察的後果如何,有目共睹;去年至今所有警暴居然無一人被捕,被捕示威者卻超過七千人、新任區議員也有數十人,極其荒謬。

5. 三權合作:根據一國兩制的最新官方演繹,不再是「河水不犯井水」,任何事情需要時都可以變成「一國」(也就是香港法律不再適用),無論是經濟層面的中聯辦購地,到政治層面的美國記者在港工作簽證,都如是。假如一切公開透明,起碼有個說法,但很多事情都是「你懂的」,例如武漢肺炎疫情早期,林鄭月娥為何不能封關,真正原因就是「你懂的」,但必須東拉西扯,去迴避紅線。這類禁忌與日俱增,自然不是法律所能理解。

6. 神秘執法:除了「特區動物農莊」內部持份者「同股不同權」,香港作為中國特區,每每令人擔心已不能完全控制執法機關。例如據《路透社》報導,去年運動期間,大量武警曾公然到港;而類似元朗721、到立法會候選人周永勤突然棄選案一類操作,有沒有境外人員有任何角色,「公道自在人心」。

7. 白色恐怖:《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遊行集會自由,是否落實,並非靠條文,正如連北韓法律也保障這些自由,甚至還有「一人一票真普選」。香港人遊行示威本來毫無包袱,甚至是嘉年華表達訴求,現在卻連出席和平集會也被「篤灰」,動輒被召見、訓斥、甚至解僱,個人資料也會被放上「暴徒網」、再供中國網民批鬥,然後連在私人社交媒體發言、上載照片,也有同樣效果。法治破產的特徵,正是這種白色恐怖。

8. 商業政治化:不少企業以為,普通法的刑事法和民法之間只要有防火牆,就是警政多麼高壓,也不會影響商業活動。但國泰過去一年的遭遇,已經證明香港失去了防火牆;日前連匯豐不派股息這純商業行為,也被有勢力人士上綱上線批判、要求匯豐的香港董事辭職。沒有了法律免於恐懼的保障,在威權政體下,誰還敢繼續安分守己做生意?


在「依法治國」的香港,Come on, James,你還相信有「法治」嗎?


沈旭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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