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筆者現在身在瑞士日內瓦,正在參加全球互聯網協會的二十周年大會 Global INET 2012,不過,有時真的是所謂「行開一陣都唔得」,這幾天香港反對「網絡廿三條 2.0」的聲音愈來愈強,筆者也不得不一直在網上回應詢問,及和資訊科技界、文化界、網民等同道聯絡和討論和安排行動,數小時前陳淑莊議員亦曾來電,筆者「肉赤」也要接聽,了解香港議會裡爭持的狀況。
關於這版權條例修訂和之前各階段諮詢,筆者已經跟進工作了最少五、六年,之前亦曾詳細以文字交代立場(註一)。簡單來說,筆者不反對立法加強對版權的合理保護,而且這法例修訂不少內容其實只是追上外國數碼版權法例十多年前開始的做法,所以,香港在這方面的確落後,立法的確有需要。
法例缺乏平衡用戶權益
不過,政府在修例時缺乏對用戶保障的平衡。當我們香港互聯網協會在最後一論諮詢時提出用戶可以享有「格式轉換」權利,那時是不在諮詢文件範圍內,而我們主動提出的,讓市民將來可以在購買正版音樂後,可以享有「有限」的「格式轉換」權利,例如可以合法地轉抄到iPod、手機、MP3機等使用。(你知不知道,至今你這樣做,版權擁有者是可以告你的?)幸好,政府在授訂接受了我們這建議。
然而,不知道為什麼,在所謂二次創作和「惡搞」事上,我們就沒有那麼「好彩」了。如果政府在版權的法例上,不必要地令網民負上刑責的可能,令他們面對白色恐怖和寒蟬效應,我們是不是仍然可以「暫時」接受?反正,政府已經「承諾」一先立法後,便對二次創作進行諮詢。
當一條法例百分之九十是好的,但有百分之十是惡法,如果我們是立法者,能否接受?也有議員建議政府接受引入「做成超乎輕微的損害」的「保障」,本來目的應該是界定真正侵權者,令一般二次創作網民不受影響,但在市民對政府不信任情況下,他們只能相信立法的保障,如果這樣就退了一步,即使未來再有諮詢控怕也不能把原本希望的法定保障取回!
原則就是原則,不能接受就不能勉強叫自己接受,並且,涉及網絡和資訊自由的事,不只是所謂核心價值,實際地更是香港資訊科技和創意產業的最重要成功基石和競爭優勢。政府為什麼要把我們「去勢」?
修訂有意製造雙方對立
當這條例修訂大多屬於技術性修改,並且大多也是版權擁有者和互聯網服務商所歡迎的,政府既然一直在說法例修改後網民今天能夠做的,將來也能,為什麼要為這「最細一節」堅持不肯設立法定豁免?網民懷疑政府另有意圖,並非沒有理由!而政府強行把版權業界和網民置於對立面上,其實也是陷雙方於不義。筆者所見,版權業界對豁免惡搞有保留,但反對不是屬於最強烈的程度,並且相比法例修訂中九成以上對他們有利的內容,多數不願意為此因少失大。
政府這樣堅持的理由之一,可能是因為雖然「澳洲和歐洲多數國家,例如比利時、法國、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西班牙等,都明文容許以諷刺形式使用版權物品作再創作,而北歐國家、奧地利、德國和葡萄牙,就和美國做法相似,以不同程度的法定『公平使用(fair use)』原則,保障以諷刺形式取用版權物品的權利」(註一),但英國在這方面較為「落後」,現在才在諮詢中,所以香港官員想等待英國立法後才跟隨?
但這明顯是個不是理由的理由,英國即使未做,很多國家都已經做了,並且立法豁免的風險不比現在左修右補地嘗試「氹」網民來得高,更重要的是,我們已經不是英國殖民地了。這樣一來,難怪網民相信,政府要刻意立惡法,溫水煮蛙地收緊言論空間。
網民和關心香港資訊科技發展環境的朋友請團結起來,不要退讓,筆者數天後回港將繼續與大家以行動跟進!
註一:版權條例修訂的魔鬼細節
from 香港雜評 http://commentshk.blogspot.com/2012/0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