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4 November 2011

真正的司法專制

真正的司法專制

回應美國《獨立宣言》的作者會怎樣看外傭居港權判決?

有人總是喜歡將已死之人的說話從脈絡中抽取,然後任意扭曲為自己論點護航,讓歷史人物說出他想讓他們說的話。

1803年Marbury v. Madison案,傑弗遜敗訴而對法院判決不服,原因為當時首席大法官John Marshall屬於政敵亞當斯(John Adams)的聯邦黨(Federalist),又同時身兼國務卿,即是跨越了行政和司法兩個機關的重要職位,傑弗遜對三權分立,互相制約十分敏感,因此認為法官本身的背景及政治取態,會令到對整個條文解釋以至判決會有所偏頗。傑弗遜對司法覆核的保留由始至終基於對司法獨立的憂慮,但如果法庭連唯一以制約立法機關可能出現的腐敗的殺手鐧司法覆核都喪失的話,堅信權力制約的傑弗遜相信必定會更加反對。

林肯攻擊司法覆核是因為1857年的Dred Scott v. Sandford案,爭執着眼於林肯不認同法庭對《美國憲法》的解釋中不認為黑人屬於美國公民,最終針對的,其實都只是條文解釋的法理層面。這點由沒有出現傑弗遜或林肯要駁回法庭判決,廢止法院對違憲的判決權可以證明,由1803年至今司法覆核依然行之有效。美國三權依然是行政機關首長總統主導(不要忘記法官都是由總統任命),而總統卻是被有錢佬狎玩,可從來沒見過甚麼司法暴政(judicial tyranny)的出現。從歷史脈絡中我們知道,傑弗遜和林肯對司法覆核的保留,是源於對條文解釋的不同,而黃友嘉先生很快已經跳到結論,居然借傑弗遜和林肯過橋,說他們明示了法庭判決要以「人民利益和意志為依歸」,這不是司法暴政,是多數人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跟盧梭(Rousseau)所說的公意(general will)無限一樣,以多數人的利益抹煞少數人的權利。

普通法裏面司法覆核必定有正反相方以對等的關係上進行訴訟,並非像香港《基本法》這樣人大有對法律條文的絕對解釋權,根本沒有人可以制約(check and balance)得到,這才是真正的司法專制(judicial despotism),這才是傑弗遜真正要反對的暴政!如此懼怕解構主義所產生根本不存在的所謂「司法虛無主義」(judicial nihilism),正正是稻草人謬誤,這種不管州官放火,只罵百姓點燈,實在奇哉!然而居然用美國革命之父傑弗遜為專制背書,這一着實在低劣。

用「人民利益」作擋箭牌兼以絕對化,這種功利主義(utilitarian)的論調對讀過初階哲學的人而言,都能隨意舉出反駁例子。可惜本身沒有受過甚麼哲學訓練的人,跟支持領匯上市的人一樣,總會視之理所當然,由領匯到最低工資,到這次的外傭居港權,這些愚昧的表現都早已見怪不怪了。

貝加爾

原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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