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31 October 2011

宋石男:晚明江浙城市因抗税而起的民变



宋石男:晚明江浙城市因抗税而起的民变

时间是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六月初三,地点是苏州玄妙观。愤怒的工人与市民,如流水般涌入,如乌云般聚集。一连三日,不呼而集者万人。为首六十人,名曰“团行”;六十人之首脑葛成,一位外来务工的农民工,攘臂而起,手执蕉叶扇,率众誓神,一呼而万人响应。民众一举一动,皆视葛成芭蕉扇所指。在葛成主持下,此次集体行动的法则也被约定:不挟寸刃,不掠一物;矢誓倡义,不取一钱。自始自终,民变的诉求与策略都很明确,它不是为了推翻政权,也不是要打家劫舍,而是抗议横征暴敛的税务政策、惩戒上下其手的税务酷吏。

六月初六,民变者如山川奔腾般涌上街头,史称“织佣之变”。上午,民变者在灭渡桥捶毙正向卖瓜卖米者征税的参随黄建节,午间又击毙徐怡春,之后分别冲向阊、胥二门,四处殴杀税官,乃至缚而投之于河。

六月初七,民变者痛殴潘行禄、周仰云等十多名税官,并捣毁其室庐。长州知县邓云霄竟也参与民变,将捉到的委官头目汤莘、徐成带到玄妙观接受公审,愤怒的群众将二人当场殴死。流血使人群沸腾,民变者如群狮冲向苏州税监、宦官孙隆的官署,孙隆越墙逃脱。

六月初八,民变队伍又到支持税官的乡绅丁元复家和归某家,焚烧其屋,痛打其人,“一个也不宽恕”。在持续三日、目标明确的集体行动中,暴力与悲情尽情释放,但哗变者并不扰民,偶有趁乱打劫者,亦为葛成诛杀。至此,诸税官次第芟尽,税棍也受到严厉惩戒。

六月初九,苏州各城门贴出民变者的榜文,声称“税官肆虐,民不堪命,我等倡义为民除害,今事已大定,四方居民各安生理,无得藉口生乱”。随后葛成自首,坦胸受惩:“倡义者我也,以我正法足矣。若无株连平民,株连则必生乱”。苏州太守朱燮元为葛成的言行所感,同时也是投鼠忌器,怕再次激发民变,将葛成改名葛贤,收监下狱。明神宗迫于严峻形势,以“抚”为基调,温柔结案:“苏州府织房机手,聚众誓神,杀人毁屋,大干法纪。本当尽法究治,但赤身空手,不怀一丝,只破起衅之人,不及无辜一人……原因公愤,情有可矜。”只收监领头者葛成,不及其余。而葛成在关押13年后,经巡按御史房壮丽特请矜宥,被释放回乡。出狱后,吴人敬之若神圣,尊称为“葛将军”。一场因抗税而起的民变,至此以较和谐的结局收场。

苏州之民变,起于万历年间臭名昭著的矿税。赵翼《廿二史札记》记,矿使税监“所至肆虐,民不聊生,随地生变。迨帝崩,始用遗诏罢之,而毒痈已遍天下矣”。万历间,因连年用兵和大兴土木,出现严重财政危机。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起,明神宗先后以采矿、征税为由,派遣宦官至各地担任矿监、税使,从此中官四出,荼毒天下。不数年间,钞关遍布大江南北,运河、长江沿岸尤甚,造成重征叠税。税使所至,害商扰民,搜刮民财无算,且形成由地痞恶棍集合、披着税务外衣的黑恶势力,各地城市与商业经济受到极大影响,工商业倒闭者甚众。在民变前,苏州城内即有民谣传唱:“四月水杀麦,五月水杀禾。茫茫阡陌殚为河。杀麦杀禾犹自可,更有税官来杀我!”

猛于虎毒于蛇的矿税苛政,终于在全国各地城市广泛引发民变。除了1601年苏州织佣之变,此前还有1599年临清万人抗税,此后还有1602年苏松地区机户官文以揭帖“君无戏言,税监可杀”煽动的劫掠骚乱,1603年杭州机户大规模罢工、逃亡的群体性事件等等。直到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神宗临终遗诏罢除矿税才告一段落,但因大饥荒等而起的农民起义,又接踵摩肩,明朝终于覆灭。故赵翼说,“论者谓明之亡,不亡于崇祯而亡于万历。”乾隆帝也评论道:“明之亡非亡于流寇,而亡于神宗之荒唐,及天启时阉宦之专横,大臣志在禄位金钱,百官专务钻营阿谀。及思宗即位,逆阉虽诛,而天下之势,已如河决不可复塞,鱼烂不可复收矣。”

老子曰:“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马歇尔法官说:“征税权包含有毁灭的力量”。1601年的苏州民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政治伦理话题:当税收这种关系民生至要的国之重器被滥用时,抵制甚至抗击“恶税”,便会成为在人民中达成共识的正当防卫,进而激发民变。

关于晚明城市民变,学者巫仁恕有系统研究。他认为,晚明因抗税而起的民变,乃是一种“发生在城市,与城市居民有关,而且是在城市环境中塑造出来的集体行动”(集体行动的概念,源于查尔斯·蒂利,主要泛指人们为追求共同权益而集聚的行动)。引发城市集体行动的原因,和农民叛乱差距不大,基本上都是为了生计,有时也跟贫富差距、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口的族群冲突有关。但城市集体行动与农民起义也有本质的区别:城市百姓的抗争,容易安抚,因为他们通常还能勉强生存,没有反抗政治合法性的诉求;而徘徊在死亡边缘的农民,一旦起义,常会演变成推翻朝廷的风暴。简单地说,城市民变虽有抗争,并不颠覆,“他们反官员,但不反皇帝。”

在我看来,晚明城市因抗税而起的民变,已然内涵公民不服从的兴味。所谓公民不服从,在西方蔚然成河,大约有三个源头——苏格拉底、梭罗、马丁·路德·金,而在罗尔斯的论著中得到系统归流。依照罗尔斯的定义,公民不服从,乃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它诉诸的是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一般而言,公民不服从有两种方式,直接或间接。直接的公民不服从是直接违反要抗议的法律,如上文提到的杭州机户罢工及逃亡;间接的公民不服从则是不但违反要抗议的法律,而且通过违反其他法律来引起社会注意而表达自己的抗议,如苏州民变中人们使用暴力手段,殴打乃至杀戮税吏、税棍,违反的已不止是税法而且是刑律。

风可以吹起一片枯叶,却无法吹走一只蝴蝶,因为生命的力量就在于不顺从。而公民不服从的力量,可以缓,也可以急,为政者须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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