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5 October 2011

中國(很多)法律無效是因爲它們不符合發展路向

雀巢壟斷黑龍江雙城市鮮奶市場。有人可能會問爲什麽中國的反壟斷法不起作用。

除了「沒有法治精神與制度」這個常規答案外,更重要的問題在於現實政治與經濟制度不容許有效反壟斷行動,正等於中國破產法不能保障溫州企業有序結束營運一樣。這是政治科學與經濟學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中國的發展歷史一直是以次優目標為方向,這發展方向並不追求最完美的制度,而是追求一個時間段内的最佳實際效果。舉例,中國當年面對糧食生產意願不足的問題,「最優」的改革是土地全面私有化,讓農民自主生産,以市場激勵增加生産力;中國選擇了「次優」的方法,維持政府採購與對城鎮的補貼制度,但容許採購額外的自主銷售,這措施保障了政府的財政收入並避免城鎮工業化所帶來的通脹問題。另一個例子,中國大量以企業以形成市場經濟,「最優」的方法是私有國有企業,建立私有產權制度;中國的方法是成立鄉鎮企業與承包制,因爲在缺乏私有產權制度、法律與傳統的情況下,使鄉鎮政府與企業成爲利益共同體更能保障產權,並在某程度限制競爭讓企業獲得更多利潤,以鼓勵投資。這些方法叫做「邊際上的激勵」(incentive at the margin),所謂市場激勵最核心的要素。在廣義上,這些「次優」措施都可以叫做工業政策。

因爲次優方針只追求階段性目標,這些政策可能會製造長遠的問題,例如二元化。這並不是說次優的原則是錯誤的,它所需要的是一個有爲、有遠見的政府去維持這方針進行持續的改革。次優政策使中國沿海優先工業化、市場化並沒有問題,但它也同時要求同樣的工業政策使用於較落後地區,以「不公平」的政策幫助當地企業工業化、市場化,直到全國各地區工業化、市場化程度相符,再以反壟斷制度把它們統合起來形成統一市場。

因此,在落後地區,例如黑龍江,壟斷本身並不是問題,問題是壟斷得合不合適。有效的壟斷(工業政策)能夠鼓勵企業進行更多的投資,帶動經濟發展。無效的壟斷則徒然傷害消費者利益,把財富轉移到壟斷者手中。故此,在這階段中,有效的法律其實就一套有效的壟斷準則。根據這套理論,我們可以歸納出一些有效壟斷的原則:

1)壟斷需要法律認可,我叫它做「壟斷牌照(許可證)」;

2)政府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標準、許可證内容監管壟斷者,例如壟斷是否對經濟客觀的有利;

3)假如壟斷者違反標準,政府可以把許可證轉交他人,這樣能確保壟斷地位是由競爭得來的;

4)壟斷價值遞減,許可證容許轉讓:壟斷者必須遞交每年遞增的續牌費(或壟斷範圍每年遞減);如果是配額式壟斷,配額可以轉讓。

如果壟斷者違反規定,結果這壟斷地位換人,地方財政來源不變。在落後地區反壟斷就等於打擊地方政府財政(這跟中國稅制有關,是另一個大問題),而這套制度能保障當地政府的財政收入,使地方政府有激勵監管、更替壟斷企業。有人可能會說這種制度是使不合理的合法化。我的回應是:1)反壟斷有事實與形式之分,假如現實條件只能讓我們在形式上反壟斷,那只會使壟斷黑市化(正如現在),更好的選擇是監管並引導它往更好的方向發展;2)如果我們以工業政策的眼光看壟斷,它並不一定是壞事。當然,這並不代表發達地區,例如香港,也應該容許壟斷。事實上,所提出的制度只適用於落後地區,發達地區,例如上海,要發出「壟斷牌照」就必須要有「異常好」的理由(醫療服務機構監管會是一個很好的理由)。

有些人可能會提出,中國政府並沒有監管的能力,政府太腐敗,政策不能實施;或者是,這提案等於是在幫助政府。這的確會是一個大問題,但我們並沒有太多選擇,要不就推翻它,要不就提出有效的改變方案。事實上,就算推翻了現在的政府,也並不代表發展的問題就能解決。社會科學的作用是告訴社會大衆與政府,某方案是客觀可行的方案,如果政府不這樣做,那這個政府可能是需要被推翻的。

壟斷牌照制度的最大問題是它可能跟世貿法律有衝突,因爲世貿對工業政策有限制。現時的中國反壟斷法又是爲了「入世」而立的,而「入世」的後果是中國失去了工業政策的空間(例如,本地成份的要求),因此它需要操控人民幣以維持發展。這些國際協議/法律並沒有考慮發展中國家的需求,他們往往是根據市場原教旨主義這個意識形態(例如華盛頓共識)而做出的,結果是國家做出不適當的政策,導致國内/國際間的不平衡。在黑龍江雙城市這個案例中,不當的政策更侵犯了奶農的權利。現代的人權問題很多時候都是跨越國界的,WTO的TIRPS條款就限制了國家以低成本引進新技術(藥物)的能力,降低醫療系統的效率(侵犯健康權)。假如正義要求我們抗暴,我們需要知道暴政的源頭,而不合理的法律就是暴政源頭之一,不管它來自國内或國外。對問題有更好的認知,我們就可以做出更有針對性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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