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11 April 2021

立而不用的《國安法》和澳門司法制度的新常態(上)

    按編:本文分析習近平時代的國家安全新觀念,如何體現在澳門的政治環境上。上篇講述北京的考量,並利用一宗澳門標誌性的政治案件來作為分析例子。而相關改變對澳門司法制度與政治環境的長遠影響,則會在下篇討論。

作者:房間裏的人(社科研究者)

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在習近平時代被提升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早在2014年4月15日第一次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上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概念,涵蓋內容廣泛,包括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11個傳統和非傳統安全領域。

「總體國家安全觀」同時首次把香港和澳門包括在國家安全的範圍之中,並明確表示兩個特別行政區在其中負有責任。例如習近平在慶祝澳門回歸十五周年暨新政府的就職典禮上,表示將「繼續推進『一國兩制』事業,必須牢牢把握『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共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必須堅持依法治港、依法治澳,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只有這樣,才能把路走對了走穩了,否則就會左腳穿著右腳鞋——錯打錯處來。」。

對國家安全的強調在香港的影響是立竿見影的,根據《端傳媒》的整理,自2020年6月30日通過後,至2021年1月26日為至,公開報導中已經有1136人被捕,罪名除了國安罪外,還有非法集結、刑事毀壞、暴動和協助罪犯進行。而一河之隔的澳門則呈現出截然不同的情況,雖然《基本法》第23條(即《國安法》)早於2009年已通過,卻從未被使用過。

這是否說明北京對國家安全的強調並沒有影響澳門?如果有的話,影響體現在什麼地方?
北京的如意算盤

對於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國安法》未被使用是因為沒有需要。澳門不存在「本土主義」,自然也就不可能使用它進行像香港一樣的大規模社會動員,事實上澳門的遊行示威都是小規模和非政治性的,即使是 2014年促使超過2萬人上街反對《候任、現任和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保障制度》(反離補)也只是針對具體的政府政策。其次,所謂民主派在33席立法會中只佔4席,澳門因而是真正意義上的《基本法》訂定中的「行政主導」體制,政府主導立法的過程。

以上的差異使澳門成為北京眼中「一國兩制」的模範。但這並不表示國家安全在本地管治中沒有份量,相反其影響正變得越來越大,不過是通過《國安法》以外的法律來實現。而司法制度正是少數仍然能對政府權力發揮制衡作用的機制。如果連這個機制失去作用,並反過來轉變為社會控制的工具之一,對於整個澳門社會而言,是一個相當重大的變化。

要理解這點,就需要使用現實例子來回答第二個問題,從而體現澳門司法制度近年因為國家安全的需要而出現的新變化─訂立新的法例強化控制和對既有的法例進行新的詮釋來合理化警察部門的行為。
第94/2019號案-抗議香港警暴集會

第一個例子是由澳門的《集會及示威法》(第2/93/M)引發的,案卷編號為第94/2019號案,其中對於案件的事實描述如下:

上訴人於2019年9月12日向治安警察局局長預告擬於2019年9月18日、9月27日及10月4日分別在塔石廣場及友誼廣場舉行集會。集會的主題為:“促請各地(尤其香港)警察機關嚴格遵守《禁止酷刑公約》,不要向和平示威者及被剝奪自由之人士實施足以構成《公約》第一條所禁止之「酷刑」及第十六條所禁止之「殘忍、不人道……待遇」之武力”。治安警察局局長於2019年9月15日作出如下批示,不容許舉行上述活動。

該次活動海報

批示內容一共有十點,但重點是要論證集會的目的是非法的,例如第七、八和九點寫道:

7. 發起人擬在2019年9月18日於塔石廣場、9月27日及10月4日於友誼廣場發起主題為「促請各地(尤其香港)警察機關嚴格遵守《禁止酷刑公約》,不要向和平示威者及被剝奪自由之人士實施足以構成《公約》第一條所禁止之「酷刑」及第十六條所禁止之「殘忍、不人道……待遇」之武力」的集會活動,有關主題客觀上包含一個意思,就是香港警察當局可能有使用過或預備使用酷刑及殘忍、不人道待遇對付示威者,然而,直至今日,香港警方所使用的武力並未有任何一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或監督機關證實或認定香港警方過分使用武力,更妄論可以連結到發起人提及的國際公約中的使用酷刑及殘忍、不人道待遇。而在另一方面,香港法院已對部分涉嫌犯罪及被捕的示威人士採取拒絕保釋、還押監獄候審、對機場的相關範圍發出機場集會臨時禁制令等明確的司法決定。

8. 換言之,發起主題的這個客觀上包含的意思,指出香港警察當局可能有使用過或預備使用酷刑及殘忍、不人道待遇對付人們的主題,對於警察當局而言,是一個不具事實證明的無理指控,因為完全不存在任何事實基礎去支持發起人提出的主題所表達的意思。此外,這個客觀上暗含的意思,有誤導人的成分,這會令人產生不安,然後誤以為香港或澳門警方有使用或預備使用酷刑來對付市民,但卻沒有任何的事實能證明上述的指控。

9. 有關集會示威極有可能引起反示威,為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危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亦將對本澳政治、經濟及民生等各方面帶來嚴重衝擊。

因此,澳門治安警察局最後決定:

1. 綜合分析所述,根據經第11/2018號法律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二條,本局作出不容許舉行是次集會示威活動的決定;

2. 違反本批示的有關規定而舉行集會或示威活動者,可導致觸犯經第11/2018號法律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十四條的規定被處為加重違令罪而定之刑罰。

上述的案卷內容涉及到《集會及示威法》的幾個特點。

首先,《集會及示威法》第一和第五條列明澳門居民的集會和示威權不需政府許可,但有向治安警察局預告集會的時間和地點的義務。這兩條法例使澳門成了大中華地區最容易行使集會和示威權的地方。其次,根據第二條,只有在「目的在違反法律之情況下」,相關的權利才能被合法地限制。最後,第十二條則規定了若治安警察不批準集會及示威,居民可以向終審法院上訴。程序非常簡單,不僅上訴理由可以不依據具體法例,也不需提交預付金和證據,而且終審法院必須在五天內作出裁決。

由此可見,《集會及示威法》在立法原意上有最大程度保障居民的集會及示威權的意思。這也是為何在案卷中,會看到治安警察局需要用十點理由,層層推論集會目的違法,以及為何集會的組織者會把案件上訴到終審法院的原因。第94/2019號案的特別之處在於它是少數具有「政治性」的案件,終審法院立場因而值得特別的關注。

那麼終審法院基於什麼理據選擇支持組織者或治案警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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