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29 September 2019

贺卫方自述

发达所产生的影响更是至深且巨,而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西方近代法律对于所谓合于理性的资本主义的发生和发达起到的作用十分关键。作为一门独立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的概念系统、丰富的思想内涵以及大师辈出的各种不同的学术流派。这样博大精深的一门学问在那时的中国沦为上面列举的那种干巴巴的教条,实在是一个悲剧。
当然,和任何实践性学问一样,法学的研究也有不同的层次。大体上说,研究的路向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从内部进行的研究,一是从外部的研究。内部研究偏重于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结构、法律文意、法律适用的过程等等。外部研究则更关注法律的形成、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制度与观念以及一般社会文化之间的关联、影响法律秩序变革的因素等等。从比较早的时候起,我对于特别严格的内部规范研究就不太有兴致。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我的兴趣基本上转到了外国法制史领域,同时对于与法律史密切相关的社会史、宗教史、哲学史等等都兴趣盎然。那时,英文水平相当幼稚,但还是从图书馆借来了大厚本的《中世纪史》(我记得作者名字仿佛是Sydney Painter)和其他一些英文原著,边查字典边生吞活剥。自己的这种兴趣以及求学期间所遇到的几位非常优秀的法律史老师的鼓励和引导,使得我在大学和研究生两次毕业论文都选择了天主教教会法这个既古且洋又生冷的题目。与此同时,兴趣向历史的转移也使我早早地就打定主意,要一辈子从事法学的教育和研究工作。
1982年,我考入北京政法学院攻读外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第二年,这所学院变换名号,成为中国政法大学。我在这里读书三年,毕业后留校任教,如愿以偿地成为一名大学教师。从那以后的十多年来,自己的研究仍然坚持上边提到的那种外部路向。这十多年中国的法学研究取得了极其明显的进步。仍然恪守干巴巴教条的人越来越少了,法学界的气氛相当活跃,法学出版物日益增多。自己在这个过程中也做了一些工作。例如,发表了若干西方法制史、比较法学以及中国司法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参与创办并在八年的时间里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的编辑工作,翻译出版了数量不少的外国比较法学著作,还主持了几套译介西方法学著作的丛书。者
不过,就总体情况而言,我们的法学研究还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一方面,作为一门与社会生活密切关联的学科,它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既少又肤浅;另一方面,这又是一个自主性相当低的学科,经常急功近利,过于灵敏地追随社会流行观念的变化。实际上,这两方面的缺陷是互为表里的;太容易获取的东西总会被视为轻贱之物,合用则用之,不合用便弃之如敝屣。我觉得,中国法学之所以现状如此,原因大概可以从下面这几个因素加以分析:
第一,我们这块土地上,法学是一个缺乏传统的学科。一国学术传统对于当今的学术发展是有着潜在影响的。例如,在我国的哲学、史学、文学批评、语言学等领域,尽管也有大量的西方学说和理论输入进来,但是,本国的学术传统并没有被放弃;相反,本土的学术与外来理论和知识的融合结出了丰厚的果实。我们不难列举出一连串杰出的新经典作品来印证这样的判断。反观法学,情况就很不一样。由于古典社会法律秩序的正统性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荡然无存,关于那套秩序的学问在今天变得只有历史的意义。况且即使是在传统社会,律学也只占着一个相当卑微的地位呢。《汉书·卫觊传》中引卫觊的话:“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这种情况并不限于汉代;在我国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里,读儒家经典出身的士大夫们对于律法之学基本上是不屑一顾的。这使得我们在近代初期遭遇西方法学挑战的时候,不得不面临这样的艰难抉择:对于西方法学,要么全盘拒绝,要么照单全收。结果我们选择了后者。尽管我们放弃了本土那点儿可怜的律学,然而,不继承遗产却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债务;传统学术格局中律学的卑下的地位依旧顽强地影响着或连累着今天的法学家们,令他们趋炎附势,令他们把应景文章当学术制作,令他们在西化的知识与非西化的社会之间不知所措,也令其他学术领域的学者们不把法学作为一门他们应当有所了解——哪怕只有点头之交一般的了解——的学科。
第二,跟其他学科一样,法学的发达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每一代人只能在前人研究成就的基础上添加一些新东西。当然,开山立派的大师肯定是要有的。但是,大师也不能空穴来风,无所依托便硕果累累。吸收前人成果,创造性地解释前人的学说,以所谓同情的理解的态度对前人观点加以批判和发展,从而使学术的链条不致中断,这些都是维持一门学问于不坠的重要条件。然而,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学却没有这样的条件。先是战事频仍,兵连祸结——没有哪门学问比起法学来更不见容于战乱了——随后是政权更替,打碎“旧法统”的同时也使从前的法学遭受池鱼之殃。“封建的”法学送进了博物馆,资产阶级的法学扫进了“垃圾堆”,苏联版的社会主义法学随着50年代末中苏交恶也成了店底宿货,对于60年代的中国法学家来说,果然是白茫茫大地真干净了。我们70年代末进法律学校时所遇到的那种法学极度贫乏的状况当然不是偶然的。
第三,我们的法学缺乏对于其他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学科成果与方法的吸纳。在收入本书的一篇文章里,我曾谈到法学并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它需要从其他学术领域汲取发展所必需的养分。我们前边提起过的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从一开始便要求学生必须要学完人文七学科之后方可进法学院这样的要求自有其道理。近十多年来,经济学深刻地影响法学研究,并导致系列划时代的成果出现,法律与文学运动融合了法学、语言学、解释学以及文学批评等学科于一炉,新论迭出,创获多有,都是法学需要多学科知识滋养的晚近例证。但是,我们的法学界却要在一个贫乏的基础上“两线作战”,一面努力建立和丰富自身的知识体系,求得学科真正的独立,同时又要分出很大心力,不断地寻求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融合,难免力不从心,顾此失彼。我们看到,近年来由于法学界的若干青年先进的努力,后一个方面的状况正在得到改善。但是,前一个方面的情形似乎还没有明显起色,两方面研究之间的互动虽然有一些进展,但还远远不够。
在出版社要求应该用“散文体”写就的这篇自述里,上面的这些枯燥的论证不免有些文不对题。虽然这些论证似乎言之凿凿,也表达了个人的学术追求,但是,坦率地说,我的“在路上”并不是那么坚韧不拔地跋涉,“一直朝前走,不向两边看”。实际上,自己能够坚守法学教育和研究这个“冷摊子”,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大学教师这种职业本身的吸引力。我的一位朋友说他很庆幸活在一个有大学的时代,这话深得我心。作为一种专门的学术研究和教育机构,大学提供了一种特殊生活方式的可能性这种生活虽然并非远离尘嚣,但毕竟与尘世有着一定的距离—距离大小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自我调节。大学教师属于一个没有等级的职业,他没有什么权力可以行使,却也不受什么等级的约束,无须“下级服从上级”。物质上虽然清苦,但是却可以得到其他一些方面的高额补偿:讲堂中的知识乃至心灵的交融,夜深人静时的书海漫游,三五同道相聚时的切磋商量,一辈子都跟这国家里一代又一代最优秀的年轻人在一起的乐趣……还有什么比这样的生活本身更让人感到心满意足的呢?遥想传统社会里的读书人,只有科举入仕一条正统的路可走,功名事业,终生奔波落第举子以及仕途受挫的人们只能长吁短叹,终生郁郁不得志,真是可怜。为什么古人没有想到办大学呢?李贽该是一位中文与哲学两系合聘教授,他那快谈雄辩、目空一世的风采将会迷倒多少校园“追星族”!
我得承认,自己这种多少偏于游戏的心态并不那么像通常标准下的学人,同时我也时常对于所谓学术研究的社会价值有些心存疑虑。我喜欢的是有些人文气息的法学研究,或者在法学研究的同时涉猎一些人文学科的作品,例如从历史著作里获得某种在今天得不到的感受。在从事对某些与现实的法律生活联系密切的课题——比方说,当今中国的司法改——的研究时,我便会深深地感到书斋里的知识与社会的知识之间的距离。有时很想拉近这个距离,但又下意识地觉得保持这样的距离蛮好。于是,不免时常表现出徘徊和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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