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1日
【明報文章】一國兩制基本上建基於兩條支柱之上。第一是中央政府的自我約束,這點上星期已作討論,第二條支柱則是香港的法治。
普通法的法治是一套制度和價值,這套制度,經歷了《大憲章》和君主立憲,它崇尚客觀理性、尊重個人自由和尊嚴。十三世紀的《大憲章》,為人身自由和公平審訊奠下基石;十六世紀的君主立憲,推翻絕對王權,建立權力互相制衡的制度,避免權力集中而造成濫權,並鞏固獨立的司法制度,一方面將政府的權力限制於法律的範圍內,另一方面則平衡政府與個人權利的衝突。法律用以約束公權,當基於重大公眾利益而需要限制個人自由時,法治社會對相關的法律會謹慎處理,以維護法律背後的目的和精神是保障而不是壓制個人自由和權利。
內地自七八年開放以後,亦一直在追求所謂法治,口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這種對法治的理解,對剛從無法無天的文化大革命走出來的中國,無疑是有其歴史意義。然而,四十年後,中國對法治的認識,仍然停留在依法治國的層面,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非約束公權的手段,刑法不再是維護公眾利益而是穩定政權的利器。在這種思維下,在提出刑事檢控時,考慮的只是有關行為是否違法,而不再問有關法律的背後精神。於是,法院便須和政府配合,不能出現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局面,事實上,內地的重大案件,從沒有被告能成功脫罪的。
近年這種內地的法治思維亦漸漸蠶食香港的制度,政府不斷強調守法,一些檢控令人啼笑皆非,政府甚至千方百計絞盡腦汁地找到一些隱晦罪行提出檢控!香港人自己衝擊自己的司法制度,於是法院判決不合乎一方的政治訴求便對法官作人身攻擊。內地亦開始不再尊重香港的法制,肆無忌憚地在港越境拉人,更在法院宣判前夕趕緊釋法,向法院施加壓力。當年剛果案涉及中央在非洲的重大利益,中央尚且依從香港的法律制度,參與訴訟和上訴,今天則因幾句誓詞便直接干預香港的司法制度。回歸二十年,法治倒退,又有何值得慶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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