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美国之音
美国弗格森大陪审团的裁决宣布之后,纽约市发生抗议示威。图为抗议人群与警察在时报广场附近发生摩擦。
11月24日晚间9点15分,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县的检察官麦卡洛克宣布了整个美国都在翘首等待的消息:大陪审团决定对于今年8月9日在弗格森镇开枪 打死黑人青年布朗的白人警察威尔逊不予起诉。在枪击事件之后,威尔逊面临的指控最重的是谋杀,最轻的也是过失杀人罪。大陪审团必须在仔细检查证据之后,决 定司法部门是否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大陪审团的组成及其功能,不像案件陪审团那样广为人知。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大陪审团还是普通陪审团,都是由公民来组成的。法庭通过在选民登 记或者汽车执照申请登记名单中抽签,挑中陪审团的成员。普通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的案件,大陪审团则决定检察官是否应该起诉案件。普通陪审团通常只审理一个 案子,大陪审团则要审理一批案件。如果大陪审团决定不予起诉,案件就不会到普通陪审团那里。
在大陪审团审理的过程中,只有检察官方面能够出示证人。证人出庭不得有律师在场。只有在嫌疑犯被起诉之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才会出现辩护律师。大陪 审团的名单作为司法秘密受到法庭的保护。这次审理弗格森案件的大陪审团在弗格森枪击案之前就已经组成,所以在成员的挑选上完全没有受到案件发展的影响。外 界得到的消息是,大陪审团中有九位白人,三位黑人。
在弗格森枪击案中,大陪审团需要决定下列数项罪名是否能成立:
一级谋杀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出于某种个人动机(比如种族歧视)而预谋杀人?
二级谋杀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在见到布朗之后心生杀机而故意开枪伤人?
故意杀人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在双方争执中有意过份使用暴力?
过失杀人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在争执中非故意但却使用了过份暴力?
防卫过当:威尔逊警官在当时是否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对手中没有武器的布朗防卫过当?
执行公务中使用过份暴力:威尔逊警官当时是否在执行公务,并在过程中使用了不当的暴力?
圣路易斯县的大陪审团在三个月时间里用了25天来取证,听取了六十多位证人,包括目击者的证言,检查了大量证据。经过两天时间的讨论之后才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根据检察官公布的详情,大陪审团的决定基于下面的一系列事实。
首先,大陪审团同意,事件发生的时候威尔逊正在执行公务。事发之前,威尔逊正完成了一项任务之后开着警察的公务车返回。接近中午时分,警察接到报 告,说有两人刚刚抢过过一家便利店,拿走一包价值四十八美元的雪茄。警察的电台通告说,其中一个嫌疑犯带红色帽子,身穿白色汗衫、黄色袜子和短裤。威尔逊 从警察的电台中听到对抢劫便利店的嫌疑犯的描述,便问是否需要协助,得到了肯定的回答。刚刚才过几分钟,威尔逊便在车上看到布朗和他的朋友约翰逊走在马路 中间,妨碍了交通。他将车倒回去,对两人说了句“为什么不走人行道”。但他马上发现,这两人符合嫌疑犯的特征,而且布朗手上拿着雪茄,于是便命令他们停下 来,同时要求警察总部派人增援。
根据威尔逊在法庭上的陈述,体重132公斤的布朗走过来。就在威尔逊要下车的时候,布朗将他的车门用力关上,过来朝他脸上打了两拳。威尔逊拔出了枪,而布朗抓住他的枪说:“你这个胆小鬼,根本不敢开枪。”在抢夺的过程中,威尔逊扣了扳机,在车内打了两枪。
证据显示,威尔逊的脸上有被打过的痕迹,肌肉与骨头受伤。他在车内开的第一枪打中了布朗的指尖。在威尔逊的枪上有布朗的DNA,证明两人曾经抢夺武 器。在警车的内外以及威尔逊的身上都发现了布朗的血液和DNA,证明了布朗半身进入警车的说法。威尔逊在车内开的第一枪,枪口朝下射击,与出现武器争夺的 说法吻合。车内搏斗的结果,是布朗的大拇指受了枪伤。
目击者说,枪响之后布朗逃跑,威尔逊下车追赶。之后几十秒中发生的事情,目击者就有了不同的陈述。布朗的伙伴约翰逊说,布朗先是逃跑,威尔逊朝他背 后开了一枪。之后布朗转身,举起双手说:我没有带枪。但是威尔逊依旧开枪打死了他。其他证人说,威尔逊起先并没有开枪,但是布朗转过身来向威尔逊冲过去, 这时威尔逊才开枪将他打死。至于布朗是否举起双手,目击者中众说纷纭。至于布朗如何举手,举了多高,是掌心朝外还是握紧拳头,说法更是五花八门。检察官 说,一些证人后来承认,他们的说法并非亲眼目击,而是听说。
证据显示,布朗中的六枪都是从正面打的,否定了警察从背后开枪的说法。枪击的角度证明布朗当时正在朝威尔逊走过去或者跑过去。威尔逊警官在法庭上描 绘了他自己当时的感受:“在那个时刻,他(布朗)看上去就是下决心要冲过子弹,看上去他对我向他开枪非常愤怒。他脸上的表情,是直瞪瞪地看着我,似乎我根 本不存在,根本不在他冲过去的方向。”
按照密苏里州的法律,警察在执法时如果感到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就可以使用致命的暴力。从威尔逊看到布朗,直到布朗被打死,这中间的一共只有一分多 钟。在审视过所有证据、听取过所有证人的证词之后,大陪审团认定,威尔逊警官当时的确感到生命受到威胁。因此,大陪审团决定不予起诉。
在许多人看来,威尔逊警官打死黑人青年布朗的事件,在黑人社区引起了公愤,这种愤怒情绪也得到了其他社区许多人的认可与赞同。包括总统与司法部长在 内,都曾经对布朗表示过同情。白宫派了三名官员去参加布朗的葬礼。(警察工会的人指出,过去一年,有七十多名警察在执法时被打死。最近这些年白宫从来没有 派人参加过殉职警察的葬礼。)不过,根据美国司法独立的原则,公众情绪与行政部门和其他大人物的意见,不能够阻碍正常司法程序的进行。检察官与大陪审团在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于公众压力而违背司法精神。否则,如果让司法街头化,国家就有可能陷入真正的无法制的混乱。
11月24日晚间9点15分,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县的检察官麦卡洛克宣布了整个美国都在翘首等待的消息:大陪审团决定对于今年8月9日在弗格森镇开枪 打死黑人青年布朗的白人警察威尔逊不予起诉。在枪击事件之后,威尔逊面临的指控最重的是谋杀,最轻的也是过失杀人罪。大陪审团必须在仔细检查证据之后,决 定司法部门是否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大陪审团的组成及其功能,不像案件陪审团那样广为人知。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大陪审团还是普通陪审团,都是由公民来组成的。法庭通过在选民登 记或者汽车执照申请登记名单中抽签,挑中陪审团的成员。普通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的案件,大陪审团则决定检察官是否应该起诉案件。普通陪审团通常只审理一个 案子,大陪审团则要审理一批案件。如果大陪审团决定不予起诉,案件就不会到普通陪审团那里。
在大陪审团审理的过程中,只有检察官方面能够出示证人。证人出庭不得有律师在场。只有在嫌疑犯被起诉之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才会出现辩护律师。大陪 审团的名单作为司法秘密受到法庭的保护。这次审理弗格森案件的大陪审团在弗格森枪击案之前就已经组成,所以在成员的挑选上完全没有受到案件发展的影响。外 界得到的消息是,大陪审团中有九位白人,三位黑人。
在弗格森枪击案中,大陪审团需要决定下列数项罪名是否能成立:
一级谋杀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出于某种个人动机(比如种族歧视)而预谋杀人?
二级谋杀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在见到布朗之后心生杀机而故意开枪伤人?
故意杀人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在双方争执中有意过份使用暴力?
过失杀人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在争执中非故意但却使用了过份暴力?
防卫过当:威尔逊警官在当时是否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对手中没有武器的布朗防卫过当?
执行公务中使用过份暴力:威尔逊警官当时是否在执行公务,并在过程中使用了不当的暴力?
圣路易斯县的大陪审团在三个月时间里用了25天来取证,听取了六十多位证人,包括目击者的证言,检查了大量证据。经过两天时间的讨论之后才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根据检察官公布的详情,大陪审团的决定基于下面的一系列事实。
首先,大陪审团同意,事件发生的时候威尔逊正在执行公务。事发之前,威尔逊正完成了一项任务之后开着警察的公务车返回。接近中午时分,警察接到报 告,说有两人刚刚抢过过一家便利店,拿走一包价值四十八美元的雪茄。警察的电台通告说,其中一个嫌疑犯带红色帽子,身穿白色汗衫、黄色袜子和短裤。威尔逊 从警察的电台中听到对抢劫便利店的嫌疑犯的描述,便问是否需要协助,得到了肯定的回答。刚刚才过几分钟,威尔逊便在车上看到布朗和他的朋友约翰逊走在马路 中间,妨碍了交通。他将车倒回去,对两人说了句“为什么不走人行道”。但他马上发现,这两人符合嫌疑犯的特征,而且布朗手上拿着雪茄,于是便命令他们停下 来,同时要求警察总部派人增援。
根据威尔逊在法庭上的陈述,体重132公斤的布朗走过来。就在威尔逊要下车的时候,布朗将他的车门用力关上,过来朝他脸上打了两拳。威尔逊拔出了枪,而布朗抓住他的枪说:“你这个胆小鬼,根本不敢开枪。”在抢夺的过程中,威尔逊扣了扳机,在车内打了两枪。
证据显示,威尔逊的脸上有被打过的痕迹,肌肉与骨头受伤。他在车内开的第一枪打中了布朗的指尖。在威尔逊的枪上有布朗的DNA,证明两人曾经抢夺武 器。在警车的内外以及威尔逊的身上都发现了布朗的血液和DNA,证明了布朗半身进入警车的说法。威尔逊在车内开的第一枪,枪口朝下射击,与出现武器争夺的 说法吻合。车内搏斗的结果,是布朗的大拇指受了枪伤。
目击者说,枪响之后布朗逃跑,威尔逊下车追赶。之后几十秒中发生的事情,目击者就有了不同的陈述。布朗的伙伴约翰逊说,布朗先是逃跑,威尔逊朝他背 后开了一枪。之后布朗转身,举起双手说:我没有带枪。但是威尔逊依旧开枪打死了他。其他证人说,威尔逊起先并没有开枪,但是布朗转过身来向威尔逊冲过去, 这时威尔逊才开枪将他打死。至于布朗是否举起双手,目击者中众说纷纭。至于布朗如何举手,举了多高,是掌心朝外还是握紧拳头,说法更是五花八门。检察官 说,一些证人后来承认,他们的说法并非亲眼目击,而是听说。
证据显示,布朗中的六枪都是从正面打的,否定了警察从背后开枪的说法。枪击的角度证明布朗当时正在朝威尔逊走过去或者跑过去。威尔逊警官在法庭上描 绘了他自己当时的感受:“在那个时刻,他(布朗)看上去就是下决心要冲过子弹,看上去他对我向他开枪非常愤怒。他脸上的表情,是直瞪瞪地看着我,似乎我根 本不存在,根本不在他冲过去的方向。”
按照密苏里州的法律,警察在执法时如果感到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就可以使用致命的暴力。从威尔逊看到布朗,直到布朗被打死,这中间的一共只有一分多 钟。在审视过所有证据、听取过所有证人的证词之后,大陪审团认定,威尔逊警官当时的确感到生命受到威胁。因此,大陪审团决定不予起诉。
在许多人看来,威尔逊警官打死黑人青年布朗的事件,在黑人社区引起了公愤,这种愤怒情绪也得到了其他社区许多人的认可与赞同。包括总统与司法部长在 内,都曾经对布朗表示过同情。白宫派了三名官员去参加布朗的葬礼。(警察工会的人指出,过去一年,有七十多名警察在执法时被打死。最近这些年白宫从来没有 派人参加过殉职警察的葬礼。)不过,根据美国司法独立的原则,公众情绪与行政部门和其他大人物的意见,不能够阻碍正常司法程序的进行。检察官与大陪审团在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于公众压力而违背司法精神。否则,如果让司法街头化,国家就有可能陷入真正的无法制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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