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6 December 2011

大陸孕婦來港產子的「基本法」釋義問題

※見近日坊間有討論澳門基本法對永久性居民定義第(二)項有利於阻止大陸孕婦湧港產子潮,但論點邏輯有誤,本文現就此問題作出分析和解說。


(先看看港澳兩地基本法關於永久性居民的定義)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二)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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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陸孕婦來港產子潮,根據基本法條文,是符合第二十四條 (一) 的規定。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條件(一)指明,在行政特區成立以前及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大陸孕婦 = 中國公民:Yes。

在港出生的大陸 B = 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Yes。

所以,這類似「抵壘政策」,即是你搶灘到了香港,在香港生下的孩子,這些孩子就自動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根據法例,大陸孕婦以自由行身份來港,本屬旅遊性質,而不能先假設是固意來港產子(雖然明顯係,但法律上不能這樣預先定案),在香港產下了嬰兒,這些嬰兒於是自動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以上過程可以說「走精面 / 走法律罅」,但真是合法也符合相關法律條文。

關鍵在於只是那些港產大陸嬰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不包括其非本港永久居民的父母,所以在法律上沒有抵觸。而法律也沒期望那些非香港居民的父母會很喜歡這個規定,所以又不沒有抵觸。

舉個例,有間餐廳可讓客人「到步數人頭得座位」,於是有個人搶先到步,由於是數人頭計數,真的得了一個座位,但他原來有約朋友來一起用餐,侍應說:「對不起,只是你閣下一人到步登記取了位子,可以招呼你,但只是你一人,不包括你之後來的朋友。」客人可以不滿,但他真的得了位子,起碼他可以一人用餐,至於他的朋友,抱歉,不在條件容許之內。這就像大陸婦在港產子,在港出生的大陸嬰得到本港公民資格,但不包括其父母。

至於澳門基本法關於永久性居民第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意指當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後,「即使閣下在澳門以外地區生下的子女,也自動屬於澳門永久性居民」。

這項條文只不過說明,也可說是定心丸,只要閣下已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就算閣下在外地誕下子女,這些子女本身也自動成為澳門永久居民。

由於大陸人不喜歡澳門,沒有湧去澳門產子,所以表面上看似港澳兩地相關條文有異,但若果有大量大陸人湧去澳門產子,澳門也會面對香港同一問題:到步產下的嬰兒自動成為當地永久性居民。事實上,澳門在經濟、金融、城市發展、財富、國際地位方面都不能和香港相比,可以選擇的話,當然以香港為先,純粹是地區的吸引力問題,並非澳門基本法有什麼神來之筆堵塞漏洞。

先談香港,要杜絕大陸人湧港產子,必須把基本法關於永久居民的定義作修改:

要廢除非香港永久居民在港誕下的中國籍孩子自動成為永久居民權利,即是刪除第(一)項。

與及要列明或附加:「父母任何一方先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其在港誕下的子女才合符永久居民資格」,即是父或母任何一方先要成為 ( 或本身已是 ) 本港永久居民,在港產下的嬰兒才有資格成為香港公民。

以上的修正是構想,純屬個人意見。

大陸婦借旅遊之名來港產子,很遺憾,根據現有基本法條文,是「不犯法」的,注意:「不犯法」不等同「合情合理」,但在法律上,重要的是「合法」,她們是「合法」的。

在法律上,關注的是當事人「有否違法」,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至於當中涉及的行事手法是否很道德或是否得到社會普遍認同,在法律程序上通常不屬考慮之列,因為法庭是根據法律條文審案,不是情感判斷。


from 陳大文 部落 http://hkgal-today.blogspot.com/2011/12/blog-post_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