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論壇,一定程度上是規範取向的。主題「邁向第三波民主改革」似乎意味著,與談人必須提出台灣民主改革「應該怎麼做」的意見。這是超乎我能力範圍的龐大工程。請容許我,僅就個人的片面觀察,分享一些粗淺看法。
台灣的民主成就
二十餘年來台灣民主發展的成就,順著時間序大略以下重點:(1)爭取自由權利:如解除黨禁、思想、言論、集會、結社自由、開放媒體市場。(2)國會全面改選。(3)總統直選。(4)政黨輪替。台灣建立了基本的民主制度(politicalinstitutions):這些成就大致符合Dahl所言「多元民主」(polyarchy)的六項「最小必要條件」:(1)官員民選;(2)自由、公平和經常性的選舉;(3)言論自由;(4)替代性(非官方)的資訊來源;(5)結社自主性;(6)全面性的公民權。[1]
不過,在二次政黨輪替後,人們對於這個「民主體制」是否正在倒退或衰敗、甚至是否可能崩潰,開始有所懷疑和爭論。部分關心台灣民主發展的人士,也組成觀察平台,但觀察對象仍以公民的自由權利是否受損為主。今天我打算迴避這些爭議,而聚焦在台灣的「民主品質」。[2] 台灣民主政治品質的低落,幾乎已成為全民共識,但是,所謂的「品質低落」,到底是什麼環節出問題?將是我今天的焦點。以下我藉由Diamond & Morlino所列舉的民主品質八個面向,來檢視台灣現況。須先說明的是,這八個面向中前五個屬於民主程序的層次(法治、參與、競爭、垂直課責、和水平課責),另兩個是民主內涵的層次(自由和平等),最後一個則是民主的產出(回應性),我將比較著重在民主程序的部分。這八個面向其實環環相扣,不容易釐清因果關係;每個面向的測量,也存在許多操作上的困難。[3]因此以下我僅以舉例來說明,不是嚴謹的學術論證。
一、法治面向(The Rule of Law)
基本的法治包括: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依法行事、公正而獨立於政治力之外的司法……等。台灣的現況是: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都不受民眾信任,這在扁案(換法官、辦綠不辦藍等)之後,更加嚴重。另一種說法是,台灣的司法太過於獨立(司法獨立是相對的概念;司法曾是威權政治的打手,但民主政治下「司法獨立」會與其「可課責性」相衝突)。[4] 司法官個人的意識型態和價值觀會凌駕一切,因此我們看到檢調濫權、時有侵犯人權之虞;而一般人民及現行民主機制都對司法束手無策、無法監督。[5] 另外,媒體和部份立委聯手,藉由釋放消息和操縱輿論試圖影響個別司法官,似乎是二次政黨輪替後政治干預司法的新模式。
二、民主參與(Participation)
即人民透過投票、結社、集會、抗議、遊說等方式影響決策。常以「投票率」為測量指標。政黨、社會運動和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度、與民選代表和官員溝通的頻率、及對公共議題表達意見的程度也很重要。一般來說這個面向台灣在投票部分比較沒問題,但一般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廣度和深度都不夠,尤其深受媒體議題設定的影響。媒體的部分後面我還會再談到。
三、民主競爭(Competition)
即政黨間透過選舉進行公平競爭。這個面向在台灣一直受關注,某個程度上問題也較小。中選會的中立性少被質疑,大規模選舉舞弊也已較少見。國民黨黨產的問題逐漸消失,政黨公平使用媒體的議題,也不再是執政者操控媒體,而是其他的「媒體亂源」或「政媒關係」問題。不過,新人或新政治勢力出頭的可能有限、候選人財力帶來的選舉不公,將是未來爭議(這部分會圍繞在選舉經費∕活動的限制、公費選舉、和政治獻金上)。選區劃分、兩黨黨內人才世襲的問題,也會是爭議。最後則是政黨競爭過於激烈,藍綠認同淹沒公共議題的理性空間。
四、垂直課責性(Vertical Accountability)
指的是人民可以控制政客、民選政客要為自己的決策向選民負責;當選民有疑問或要求說明時,政客有責任提供資訊和辯護理由(information and justification),而由選民選擇懲罰∕獎賞政客。在此問責過程中,媒體和民意代表應扮演最重要的中介角色。理論上,代理人問題帶來控制的困難,但實務上,這個部分台灣也非常不重視:朝野政客聯合自成社會集團,不須為政策負責,不擔心選民制裁;選民視民意代表為婚喪喜慶的致詞者或私人事務的關說者,而非選區利益和選民偏好的代理者,(國會議員也因此可放心怠惰)。媒體則以商業利益為主要考量,透過議題設定發揮政治影響力,卻不願提供充足的資訊和公共辯論的環境。公共電視集團的擴大原意圖消解媒體商業邏輯,但經營權之爭已減損其公共性。藍綠名嘴佔據商業電視節目,相互攻訐以獲取激進選民的收視率,加上朝野政黨(在各級政府)執政時,競相濫用公帑進行置入性行銷,都使公共媒體的理想更為遙遠。不過,選民似乎有用選票對總統和兩大黨問責(懲罰)的傾向,但對選區立委和地方議員則毫無民主課責。
五、水平課責性(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
意指機關間或制度間的相互制衡(詢問、負責、控制和懲罰),其中又以專業、中立性的機關較為重要。舉例而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間、國會各政黨之間都應相互問責,而憲法法庭、中央銀行、中選會、審計部、反貪腐機關……等則應公正地行使其職權。台灣的現況是:行政機關試圖擺脫立法機關的監督,國會怠惰(以兩岸議題審查為例),[6] 號稱公共性、獨立性、專業性的公視董事會、特偵組、NCC、金管會……相繼出問題而備受質疑;最近的中科三期環評判決事件更顯示,行政機關不理會司法的裁決。這裡面有三點特別值得注意:1.執政者是否利用機關之間的課責做為政治鬥爭的武器、損傷中立機關的公信力。2.任命過程:執政者是否專門任命政治忠誠者出任、是否透過預算控制上述中立機關。3.資訊不夠公開。目前雖有行政程序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法,但實踐少;行政官僚多以涉及個資或國安為由,隱匿資訊。
六、自由(Freedom)
主要是公民權利,在此不多言。自由和平等這兩面向,屬於民主內涵的層次。此外,自由和平等這兩個民主的目標往往相互衝突,無法同時達成。
七、平等(Equality)
追求所有公民在政治上的平等,及是否因結構(社經、文化)上的嚴重不平等,而影響政治參與、公民權利、和垂直可問責性。其他國家的經驗是「工會」組織在此面向扮演重要的角色,但在台灣則力量極為薄弱。這是台灣在此面向上比較特殊的缺憾。
八、回應性(Responsiveness)
本面向是民主產出的層次。意即,民主政府是否回應人民的期望、利益和需求,以及人民是否滿意民主政府的表現。一般用公民的「滿意度」來測量。不過,此面向往往涉及其他非民主體制的因素,如政府預算、全球化等,較難討論。
司法、媒體與民主課責
檢視上述八個面向,我認為司法、媒體和民主課責的缺乏,是台灣民主品質低落的三大問題。司法是民主運作中最重要的監督與仲裁機構,可是它不僅不受信任更不受監督;媒體負責中立地提供充足的資訊,做為垂直和水平課責的中介,可是它有時只考慮商業利益、有時卻直接介入政治紛爭,成為台灣民主亂源。人民缺乏民主課責的觀念,無法汰換不合適的政客與機構,使得上述問題難以解決。缺乏對公共性、專業性機構的課責機制,更使整個社會充滿高度的政治不信任。當然,中國因素和兩岸關係的變化,則是未來另一大變數;轉型正義和憲政改革也有待努力。至於司法改革、媒體改革、和強化民主課責性到底如何進行,我想留給大家來發揮創意。在此我要補充的是,台灣民主品質的低落,民進黨也應該負很大的責任:民進黨八年執政的期間,這三個領域都沒有明顯的進步。因此我提醒大家在思考下一步的時候,千萬不要僅僅「寄希望於下一次政黨輪替」。
有關公民投票議題
主辦單位原本安排我負責直接民主的面向,因此最後我想談一下「公民投票」。許多理論家已經論證,公民投票有提升「直接民主」、促進「公共參與」等正面價值:公投的結果會比代議制度更符合整體選民的偏好,公民投票的過程也可以強化選民的公民意識。但是我要補充兩個較被忽略的特點:(1)公民投票其實是增加一個民主課責的權力機關,讓現行的有權者不能完全控制政策制訂過程;也因此,(2)公投的發動權和題目設定權落在誰手上變成非常重要;如果制度設計讓有權者掌握公投的議程設定,公民投票將成為鞏固權位與維持現狀的工具。[7]台灣現行公投法的諸多規定即是如此,因此是一部「反人民公投的公投法」,有必要立即推動修改:(1)不應限制公投事項;(2)不應設置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上兩點都限制人民的題目設定權);(3)機關的發動權應交給國會少數或不願自己做決定的行政機關,而非國會的多數;(4)人民提案∕連署的門檻過高,實質上剝奪了人民的發動權(目前只有兩黨有過門檻的能力);(5)投票率規定(有投票權人數的五成)應取消。解鈴還需繫鈴人,公投法補正還是得由國會著手。建議透過人民垂直問責的力量要求立委修法,不宜按現行規定進行提案∕連署。
[1] Robert A.Dahl, On Democrac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2] 我也將忽略「憲政體制」、「轉型正義」和「中國因素」這三個常被論及的重要議題。
[3] LarryDiamond and Leonardo Morlino, eds., Assessing the Quality of Democracy (Th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Press, 2005). 相關討論也請參見,Guillermo O’Donnell, JorgeVargas Cullell, and Osvaldo M. Iazzatta, eds., The Quality of Democracy:Theory and Applications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2004).
[4] 一般而言法院體系的狀況比檢察體系好。但二次政黨輪替後,賴英照擔任司法院長,司法獨立似有倒退的跡象。
[5] 台灣司法現況請參見王金壽近年文章。
[6] 行政部門一般會想規避監督,尤其是政務官,但事務官員在法律有規定的範圍內卻不敢規避。反而是行政命令或協定送到國會後,立法委員拖延相關審議程序。
[7] GeorgeTsebelis, Veto Player: How Political Institutions Work (Russell SageFoundatio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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