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6 December 2011

美国实施平权法五十年争论不断(上)

美国实施平权法五十年争论不断(上)

via 东西 by 雾谷飞鸿 on 12/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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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美国施行平权法(Affirmative action)第五十年,平权法是一项对美国现代社会各方面影响深远的法律,同时又是长期引起争论的法律。1961年3月6日肯尼迪总统签署10925号总统行政令,规定政府以及政府承包商在招聘雇员时,不得考虑申请人的种族、信仰、肤色等因素。为了贯彻平权法,随后成立了"平等就业机会总统委员会"(President's Committee on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贯彻、监督平权法的实施。1964年国会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后,"平等就业机会总统委员会"改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直到现在。

1963年肯尼迪总统发表有关人权的讲话 (照片:Abbie Rowe )平权法的实施,宗旨是为了取消长期以来在就业方面存在着的或明或暗的各种歧视,尤其是种族歧视,特别是对黑人的歧视。六十年代以前美国的种族歧视还是比较严重的,由于历史的原因,黑人在许多方面得不到与白人一样的就业、受教育的机会,黑人与白人,尤其是南方的黑人与白人之间的矛盾依然很大。肯尼迪总统就任之初虽然面临许多棘手的国内外事务需要处理,但他却把解决就业歧视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上任仅仅两个月就下令实施平权法,为此后的一系列平权措施的施行开了先河。

平权法实施的主要领域包括就业、教育、政府合同、工程承包等。开始时主要是禁止种族、宗教信仰歧视,此后在约翰逊总统任内还加入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从1961年到现在,在推行平权法的五十年中,联邦、州、地方以及各个教育机构、私人企业分别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就业、入学、贷款、承包政府合同乃至买卖房地产、租房等方面,严厉禁止包括肤色、信仰、国籍、性别、年龄、残障在内的各种歧视。比如,有屋主要出租房屋,刊登广告时,绝对不可写上类似"欢迎基督徒入住"(言外之意是不欢迎其他宗教信徒)、"适合亚裔居住"等言辞,否则会有种族、宗教歧视嫌疑。

平权法的实施,对消除种族、宗教、性别歧视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不过这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六、七十年代,平权法在消除歧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八十年代开始,平权法不但在消除歧视方面作用明显,而且开始出现偏重少数族裔、妇女以及残障人士的趋势,使得少数族裔、妇女以及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在就业、入学、承包政府合同等方面享有优势,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平权法在美国各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至今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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