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 October 2019

【立場新聞】一名前督察:【前警員來稿】CP,請講真話、講人話

【文:一名前督察】

時代革命,發展至今,以612起來計,眨眼間已經三個多月。香港警察成為五大訴求中主角之一,甚至慢慢成為以中共語言來說成為當中重中之重,成為當中最鮮明、市民最切身的訴求。曾經作為FORCE一員,並曾兩度諌告警隊,感慨萬千。

這幾個月,對市民對伙記來說,絶對不易過。有舊同事對我説「做警察而家好委屈」;同時又有舊同事聽到伙記間談論721群毆事件之涼薄言論後向我訴苦「班人癲左,咁樣都講得出口」。也許,我聽過較中肯的言論是「警察而家做示威,好似入左第個mode咁」,將一些日常執法的基本原則,通通摒棄。

武力使用原則

本文將會嘗試透過檢視FORCE執法的法例、規則及原則,盡量透過例子,去剖析FORCE之行動。整篇文章會多次引用武力使用原則,為方便討論,現先列明有關原則:

除非有絕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須表明身分及在情況許可下儘量向對方發出警告,表明將使用何種武力和武力的程度。在可行範圍內,應儘量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可使用武力。使用武力的原則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該等武力必須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的。 不論使用甚麼武器,武力使用原則為最高原則,其實更是普通法中的法律要求。

補充一點,使用武力的目的只可以為完成合法任務。至於何謂合法任務,多作糾纏多作定義似乎意義不大,各位伙計理應很清楚何謂合法,何謂非法。市民亦能自行判斷。

我絕對明白防禦性攻擊(pre-emptive attack)之必要性。一般而言,如無人施襲,絕不可主動攻擊。然而,當預期到對方將會施行攻擊時,警察絕對有權應該採取合適的武力去制服對方,保護自己。警察執法絕對不是以犠牲自己作代價。然而,我必須強調,這裏所指的防禦性攻擊,必須建基於合理的預期,所使用的武力亦必須是合適的武力。舉例說,示威者百多米外以鐳射筆照射警署,當中並不牽涉任何合理預期的傷害,不應使用任何武力。當然,如果有人如警方「記者會」中演示一樣,於數米距離外定點以鐳射筆照射警員,警員在受傷害前絕對應該先發制人,制止此等行為,但當中使用的武力必須只是合適的武力。何謂合適武力,以下會詳談。

先旨聲明,執法之行為牽涉專業判斷,本人不敢妄稱處理示威的專家,本文只為一篇「低技術文」。然而,本人相信,天下事抬不過一個理字。本人希望本文可以指出本人觀察到FORCE之失誤及不足,當中或有盲點。若然如此,惟望CP(即警務處處長)公開回覆,為FORCE於社會大眾心目中平反。現今FORCE之無賴在於不停自說自話,聲稱所使用之武力為忍讓、克制、被動之最低武力。然而,實況如何,本文嘗試分析。

本文會先由低武力談起,逐層討論。

不使用武器

大眾也許對不使用武器之警察已經沒有甚麼印象。其實,警察執法,大部分時間皆不須使用武器。即使處理近期的示威活動,其實也不需要長期手持武器,畢竟襲擊警察的示威者實際上並不多。大家不難想像,一個粗口爛舌惡形惡相之便裝「警察」,還要手持武器,跟721黑社會打手有甚麼分別呢﹖

更重要的是,當一個人手持武器時,十分容易便會不經思索而使用該武器。屆時,難道又再一次強辯武器只是手臂的延伸嗎﹖然而,一眾前線警務人員,請不要忘記,每次使用武力,使用每一件武器,也要遵從武力使用原則。當你決定拔出武器,便已有隨時使用的準備,及後即使未經大腦認真思考而錯誤使用,仍是違法、違例。CP,你任由你的中層管理人員命令同事們手持武器去威脅市民,豈不是推前線同事去犯法嗎﹖

言歸正傳,FORCE其實有不少不使用武器的武力選項,例如用手把人推開、擋開、格開。除此以外,大家還記得學堂訓練所學的二人搬離法、四人搬離法嗎﹖大家還記得從前處理遊行示威常用的壓點控制法(即透過按壓一點壓痛感強烈的神經滙合點以致使目標痛楚)嗎﹖其實使用高階武器(以傷害程度以言)從不是輕易採取的選項,亦不是訓練的重點。容我大膽說一句,警察使用槍械及警棍,與香港勇武示威者一樣,皆屬業餘,難言專家。事實上,伙計們(特別部隊除外)一生中所受的槍械訓練絕大部分只是佩槍之訓練。即使所謂入CAMP的訓練中,使用甚麼催淚彈、胡椒彈、布袋彈諸如此類,以最寛鬆的準則來量度,亦最多只有數天的訓練。偏偏高層選擇以這些武器作主力,今人費解。事實上,每名警察每年接受兩三次佩槍訓練才可繼續佩槍,以這標準來說,便不難理解為甚麼使用這些大殺傷力武器,會不停出錯。

以上一些手法,於應付於驅散參與公眾集會之人群,是最適合之做法。大家猶記得回歸初期,警察怎樣處理示威嗎?各位同事,請緊記,行使任何武力,不論是否牽涉武器,也必須遵守武力守則。試問,FORCE可以如何解釋要向只高舉隻手、或是正在散去之群眾施展武力呢﹖這還是最低武力嗎﹖還克制嗎﹖

另一方面,有兩個事例,本人也在此為前線警員說一句公道說話。第一,新城市廣場中有警員遭指控「挖眼」,而新聞報導指他亦因而遭咬斷一截手指。本人有理由相信,有關警員是比較守規距之警員,當時正嘗試施展上文所述之壓點控制法(雖然當時己有一大堆警員以身軀壓向被捕人,實際上未必有此需要),故有關「挖眼」指控未必屬實。然而,本人亦提醒各伙計,訓練時教官多番強調,該壓點控制手法必須注意兩點,即不可觸及眼睛,及不要誤把口指放到口裏(只因痛楚時咬緊牙關正常不過)。本人無意為這意外事件定對錯,但指控該被捕人為咬人暴徒,則為不合理。

另一事件為香港眾志一成員被捕時遭「180度拗手腕」一事,該手腕鎖實為警方控制被捕人及上手扣之標準手法,透過將手腕置於不自然位置,使被捕人無力反抗。當中大原則為「痛楚使其服從」,而非「受傷使其服從」,單憑影片指控該警員虐待被捕人並不正確。然而,從影片所見,似乎行使手腕鎖並不需要如斯突然而劇烈之力度,該投訴亦有其道理。該被捕人事後亦有公開傷勢,本人傾向認為事件屬於行使過份武力而非虐待。但我亦指出,單從影片判斷未必準確,事件可能需要一些執法及醫護專家檢視一下才可以定斷。

胡椒噴霧,胡椒水

這些刺激性液體可算是FORCE人群管理之最強武器。一般來說,當這些液體發揮作用時,受者會因為受刺激感到劇痛而喪失攻擊力。同時,據訓練所言,這些武器不會帶來永久傷害。其實,日常執法中,使用胡椒噴霧是應付非致命攻擊的最常用武器。當然,施放此等剌激性液體亦必須符合武力使用原則。故此,當制服目標對象後,FORCE指引也是要立即協助有關人士清洗該等剌激性液體,以免目標對象蒙受不必要痛苦(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其實,不論使用甚麼武器甚麼方法,使目標對象蒙受不必要痛苦本身己經不對,更是極可能不合法,這不正是酷刑嗎 ?

怎樣使用才符合武力使用原則呢﹖FORCE訓練教導的是,只有受到攻擊時,或需施展防禦性攻擊時,才可使用。就無任何攻擊行為的對象使用,實屬違法。猶記得,而雨傘革命中,對本人而言,其中最經典一幕莫過於928當天一名警員輕拍一名背向警方而無任何動作之伯伯,然後扯下其口罩,對他噴射胡椒噴霧。最近,我們可以看到,FORCE已是無差別向所有聚集的群眾噴灑這些刺激性液體,例子實在太多太多。遠的不說,929近距離射向朱凱迪又有何解釋呢﹖試問CP是否有能耐出來解釋FORCE之行徑,還是繼續自說自話便當是無時發生,警員合法執法呢﹖

水炮車

水炮車是今年最新武器,FORCE 一直以行動機密為由不作太多披露。然而,正如政府經常強調,香港為法治社會,普通法就武力使用之要求及武力使用原則對任何武器依然適用。

據現時所見,水炮車攻擊可以分為三個面向:刺激性液體,顏色水劑,及強力水柱以擊倒對象(暫未使用)。數據顯示,水炮車水柱衝擊力可強如撞車一樣。FORCE 尚未如斯使用水炮車。然而,要遵守武力使用原則,施展該等水柱的先決條件必須為對象己施展或將施展高程度的暴力。否則,FORCE 實難而解釋為何使用這種致命武力。

至於刺激性液體,上面已然論及。不論使用水炮車,手提噴霧或任何噴射裝置,道理均屬一樣。武力使用原則從未改變。本人認為,FORCE 向前線示威者大規模噴灑刺激性水劑,實屬不合理不合法。如前線只是於警方防線前面眾集,警方應該將其移除,而不是使用武器攻擊他們。行文至此,我明白警方必定會辯說當中有「暴力示威者」混入,曾經使用汽油彈諸如此類。然而,武力使用守則就是說所使用武力無時無刻都需要合比例,當對象停止使用武力,執法者亦須立即停止。其實這道理顯然不證自明,難道警方面對一個舉手投降的械劫犯,便可因他過往所犯罪案而shoot to kill嗎﹖明白這道理後,警方何以對聚集之人群施展非法攻擊、何以可以一竹篙打一船人,進而攻擊所有人。

至於顏色水劑,其實即是變相的漆彈。惟這裏牽涉之有關考慮比平民使用漆彈多了一層,即警方如要為犯罪人士作出標記,亦屬合理。然而本人認為這牽涉到警方是否有證據去證立所有受牽連人士都曾犯案。否則,向人群無差別染色與發洩式淋油又有任何分別﹖

警棍

一般情況下,警棍可算是在沒有受到致命攻擊之情況下,可以使用的最高武力。大家千萬不要輕看警棍,不可視之等閒。警棍分為兩種,一種為人員人常執勤用之伸縮警棍,較為輕身,然而棍身頂端為金屬製;另一種則一體成型,較為粗壯,較為重身。前者傷害力最大當然為棍頂金屬物,人員撃打時也以該金屬物擊中對象為目標;後身本身重量較大,可想像為一「玄鐵重劍」,本身己可造成很大傷害。警棍絶對不是大家日常遇到之兩傘、木棒或膠水喉通可比擬。依本人估計,其傷害性應該比鐵通還要高。

警棍危險之處在於其高傷害性。它很容易造成永久傷害,甚至可以致命。訓練時,教官都是教大家撃打一些大肌肉群,目標為使對象失去反抗能力,從而制服。守則從沒指示大家胡亂擊打,更指示大家不應向頭部使用。背後原因顯而易見,用警棍擊打頭部根本就是致命武力;胡亂擊打其實並不安全得多,警棍擊中內臟或器官,隨時造成內出血或使人傷殘。事實上,即使人員向大肌肉群擊打,於短兵相接況下,擊中其他地方豪不出奇。然而大家需要緊記,被警棍擊中,後果隨時是斷骨、碎骨、筋鍵斷裂此等傷殘性受傷。

過去幾個月,我看到人員將警棍作最低武力般使用,可說是瞠目結舌。而人員很多時從上而下使用,客觀效果是擊中對象頭部機會大增。所謂「3個月來沒看見重大死亡」,其實這並非出色,而是香港醫療水平高,以及運氣使然。

催淚手榴彈

這是一個分類較為尷尬的類別。首先,這類神經類有害物使人承受很大痛苦,有機會使人窒息。第二,催淚彈多由槍枝發射,而開槍這決定如下文所述受更大規管。這裏先只針對催淚物質。

除武力使用原則外,使用神經類有害物有一些基本原則。第一,施展一方必須網開一面,由於其對人體做成難以承受之痛苦,受攻擊對象不能久留,必定離開。如施展一方四面圍堵,結果就是受攻擊一方必須拼死一戰,殺出血路。人道理由外,留一出口讓受攻擊一方散去更是警務人員之安全考慮。第二,密閉空間內、針對無力離開者時,不能施放神經類有害物,以免受攻擊一方力戰離開不困後,窒息致死。這種施放手法,與使用化武無異。第三,市區、人口密集地區不宜使用,此為公共利益之考量。然而,警方今天己全無為市民福祉著想的心態,任由神經毒物進入民居、食肆、地鐵抽風系統而全無歉意。

持平而言,FORCE現在推崇的一套理論為,CS(實質應為CN)神經毒物其實為低武力選項,因其沒有長期傷害,又能驅散群眾。據本人理解,FORCE 似乎認為,它有「無限」權力去驅散一切它不欲看見之事物,而驅散的首選為這類神經毒物。

撇除有關權力一點(註:本人己經追問過除拘捕外,警方還有甚麼權力如斯限制市民人身自由,CP未有答覆),這套理論實有其吸引之處,因為其過程中所有暴力均摸不到看不見,沒有鮮血(長期傷害則尚欠科研)。但本人認為,上述理論依然不可接受,FORCE 亦應全面摒棄,因為這套理論違反武力使用守則,實屬違法。

事實上,FORCE 就施放這類神經毒物的訓練場景全部皆為一群不受控之暴徒不停發動玫命攻擊(瘋狂掟石,汽油彈等),FORCE 無法一一拘捕,迫於無奈而要驅散暴徒。誠然,於這種場面,施放催淚神經毒物無可厚非。然而,FORCE 絕不可偷換概念,將驅散這概念推而廣之用以清除政權眼中高層眼中不順眼之事物。其實,神經毒物可以類比為危險版本的刺激性液體,警方如未受相應程度之攻擊,絶不可使用任何武器。明白這點,可以看到所謂因「鐳射筆射警署」「前面人群立即散去」而施放催淚神經毒物是多麼可笑。

其實催淚手榴彈,設計上為逃生使用。概念上,神經毒物並不宜於近身戰中使用。故例如929,CP罔顧人員安全,派人員於SOGO外執行所謂「嚇鬼」行動,以圖以威權使市民噤聲,有關人員最終施放催淚手榴彈開路逃生。有關人員於現今市民不信任警察的芬圍下,被包圍下擔心人身安全而逃生,未嘗不合理。當然,FORCE 高層將催淚手榴彈靈活使用,用以替代槍械發射催淚彈並無不妥,然而有關行動終須符合武力使用守則,惟至今CP未有解釋。

催淚彈由槍枝發射,於下面再談。

槍械

由於其殺傷力,槍械從來有一特別位置。大家必須緊記,香港法例只有槍械的定義,並不存在非致命武器或LESS LETHAL WEAPON。槍械就是槍械,催淚彈、存袋彈、胡椒彈,全部都是槍械。開槍就是開槍,並不存在安全距離(註:其實不安全距離意指有機會致命!)。FORCE不要再自欺欺人,侮辱全城市民智慧。

除武力使用原則外,FORCE自設紅線,只有三種情況可以使用槍械,即大家耳熟能詳的(一) 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二) 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及(三)平息騷動或暴亂。監管開槍其實由武力使用原則及以上警察通例隻管齊下,缺一不可。

本人有理由相信,或陰謀論的說,政府及FORCE不肯撤回暴動定性,皆因收回的話,所有開槍(包括催淚彈)均為非法,或起碼違規。

然而,本人看來,FORCE高層似乎只看到警察通例,忘記了普通法及其演變出來的武力使用原則。武力使用原則,上面己經多次闡述,FORCE 繼續自說自話,無補於事。CP,請走出來,為每一槍作出詳細解釋。解釋不了,所有開槍人員皆為犯法。

除此以外,攜帶槍械FORCE也有規定,類近一些槍會可見的安全防禦法:

將所有槍械視作經已入彈。
除非決定射擊外,板機用之手指要放在板機護環外。
退彈後或交收槍械時,務必檢查槍械以肯定經已退彈。
切勿將槍械指向任何不欲射擊之人物或物件。
除非被命令或行動中需要,否則不可拔槍,擎槍,或拉起撞鎚。
如果未能確定目標,切勿開槍。
這裏再舉一些例子。其實,規距清楚寫出後,大家不難看到甚麼光頭呀SIR,做錯甚麼吧。直播片段中,人員多次向正在後退之示威者開槍,向雨傘防線開槍,太古站行刑式開槍。槍械不是玩具,隨便亂指﹖用於威嚇﹖我腦中只想到荒謬兩字。

事實上,胡亂開槍己做成嚴重受傷,包括數隻眼睛。我知道FORCE中有人也明白事態嚴逡,試圖為有警員開脫,指有關槍械沒有設有準星(即瞄準器)。但這種籍口實在豪無意義,警察開槍如果不知道子彈會射向哪裏,根本不應開槍。FORCE於這等事件,實難辭其疚。

結語

FORCE高層說黑警二字是最大的謊言及陰謀。請用道理說服市民,當你執法有所依據,武力合規,就是在服務社會。盲目為政權賣命,行黑社會打手之實,縱非黑警,也是罪犯。正如我在酒樓聽到一中年人所言,「你有理由拉哂成地鐵人都得,無人嘈你,一開門衝入去係人都打就唔得。係咁扑,殺人放火都唔係咁啦」。

一如以前所述,本人從不仇視警察,亦心存尊重。然而,本人必需是其是,非其非。CP,請不要再欺騙伙計,獨立調查,只會調查高層,而不是前線同事。事實上,前線同事己經大部分蒙面並遮蓋UI,列事調查無法跟進。CP,擺脫黑警之名,只有你可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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